『平等的政治自由加強了自我價値感,提高了智力和道德敏感性,確立了正義制度的穩定性所依賴的義務感和職責感
平等的自由
四箇階段的序列
the four-stage sequence
公民必須做出的三種判斷,一種正義理論需要處理它們:
- 判斷立法和社會政策的正義性
- 決定哪一種立憲制度是正義的
- 由於政治過程是不完善的程序正義,就要明確政治義務和責任的根據和限制
正義原則適用的四箇階段:
- 選擇正義原則
- 召開立憲會議 constitutional convention。設計權衡不同政治觀點的程序正義。無知之幕被部分揭開:他們還知道有關社會的一般事實(自然環境、資源、政治文化水平等等)。從理想來看,正義憲法應該是確保產生正義結果的正義程序。「憲法必須包括平等的公民權的各種自由並保護這些自由。這些自由包括良心自由、思想自由、箇人自由和平等的政治權利。」但因爲任何規則都不能保證不制定非正義的法規,所以第二箇問題是「如何從正義的、可行的程序安排中挑選那種最能導致正義的、有效的立法的程序安排。」
- 立法階段 legislative stage。設想階段的分工:一、平等的自由原則構成立憲會議的主要標準;二、在立法階段,第二原則發揮作用。「第一箇正義原則優先於第二箇正義原則的情況就表現爲立憲會議優先於立法階段的情況。」
- 規則適用。法官和行政官員把制定的規範應用於具體案例,而公民們則普遍遵循這些規範。
在四箇階段中,知識的可獲得性如下:
- 僅可從正義環境中推演出的事實
- 社會理論的首批原則
- 關於社會的一般事實
- 關於箇人的特殊事實
四階段的系列是應用正義原則的一種工具和模式,不是對立憲會議和立法機構實際上如何活動的一箇解釋。
正義是不確定的,在允許的範圍內,各種制度是同樣正義的。必須「回溯一種准程序正義的觀念:卽只要各種法律和政策處在允許的範圍內,並且一種正義憲法所授權的立法機構事實上制定了這些法律和政策的話,這些法律和政策就是正義的。正義論中的這種不確定性自身不是一箇缺點。」
自由的槩念
繞開自由含義的爭論。Constant 有所謂現代自由比古代自由更有價値的看法。但決不可爲了參與政治事務的自由而犧牲思想和良心自由、箇人和公民自由。
借用 MacCallum 對自由的描述。對自由的完整解釋的三箇因素:自由的行動者;自由行動者所擺脫的種種限制和束縛;自由行動者自由決定去做或不做的事情。「對自由的一般描述可以具有以下形式:這箇或那箇人自由地(或不自由地)免除這種或那種限制而這樣做(或不這樣做)。」例如:
當箇人可以自由地區追求道德、哲學、宗敎方面的各種興趣,且法律並不要求他們從事或不從事任何特殊形式的宗敎或其他活動,同時其他人也有勿干預別人的法律義務時,箇人就具有這種良心自由。
幾箇要點的澄淸:自由是制度的某種結構,是規定權利和義務的公開社會體系,「一種自由的價値在正常情況下依賴於對其他自由的規定。」
與第一原則的㒳種衝突:
- 某一階級比其他階級具有較大的自由時,自由是不平等的
- 自由沒有像應有的那樣廣泛
對基本自由的限制僅是爲了自由本身,卽爲了確保同一種自由或不同的基本自由適當地受到保護。
區分自由和自由的價値 worth of liberty:由於貧窮、無知和缺乏一般意義上的手段,有些人不能利用他們自己的權利和機會。「自由表現爲平等公民權的整箇自由體系;而箇人和團體的自由價値是與他們在自由體系所規定的框架內促進他們的目標的能力成正比。」自由的價値對每箇人來說卻不一樣,而對較少的自由價値的補償與對不平等自由的補償㒳者不能混爲一談。
良心的平等自由
equal liberty of conscience
良心的平等自由似乎是原初態中唯一能接受的原則。「他們不讓自由冒風險,不能允許占統治地位的宗敎、道德學說隨心所欲地迫害或壓制其他學說。」
宗敎視角。「各種宗敎團體不可能承認任何限制它們相互的要求的原則。由於服從宗敎的、神授法律的義務是絕對的,所以從宗敎的觀點來看,不同信仰者的諒解是不被允許的。」這裏作者 s 沒有論證,僅僅採取了一箇靈巧的方式規避了這箇問題:「如果某種原則能被同意的話,它必定是平等自由的原則。」(這裏作者繼承了啓蒙以來的宗敎寬容和自由傳統,屬於一種保守主義的論證方法。而按照單純的契約論觀點,在這裏可能只有忠誠,而根本沒有能力進行選擇)
對下一代的關心這箇考量,進一步支持了第一原則。「各方假設他們的後代將要求保護他們自己的自由。」這涉及到代他人做決定的家長式 paternalism 原則。「父親可以說,如果他不採納平等自由的原則來保障後代的權利的話,他就是不負責任的。」並且,如果父親斷言他要接受平等自由原則的話,兒子不可能反對說:這樣可能忽視了兒子的各種利益。
Mill 用作爲連續存在物 a progressive being 的人的利益來確定價値的槩念:在鼓勵自由選擇的條件下人們更願意從事的活動就更有價値。提出了自由制度的三箇理由:一、自由制度能發展人的潛能、力量,喚醒人的強大旺盛的生命力。二、自由纔能形成合理的、有知識根據的偏好。自由是認識利益的先決條件。三、歷史經驗的理由,人類更喜歡在自由的制度下生活。自由的制度作爲合理選擇的生活方式的基本方面,本身就具有價値。(見 論自由述要)
但他沒有證明所有人的平等自由,除非加上一些假設:人的類似性、基本權利邊際値遞減。「當平等的公民權的自由建立在目的論原則的基礎上時,這些自由就是不可靠的。」
寬容和共同利益
良心的平等自由的證據推廣爲支持平等自由的原則。「從立憲會議的觀點看,這些論據導致選擇一箇能保障道德、思想、信仰和宗敎活動自由的政體」,不過這些自由常常根據公眾秩序和安全方面的國家利益被調節。接受這種限制並不意味著公共利益在任何意義上都優越於道德和宗敎的利益。在干預公共事務方面,否認那種全權的世俗國家觀 omnicompetent laicist state,國家是由平等的公民所組成的社團,哲學、信仰事務完全不在正義憲法所規定的政府權限內。政府顯然要遵守原初態中的原則,責任僅限於保證平等的道德、宗敎自由的條件。
只有當若不限制則將破壞政府應當維護的公共秩序這一合理預期出現時,良心自由才應當受到限制。這裏合理預期的標準是人們的常識和共同理解,譬如緊迫性。「偏離一般公認的推理方式則會導致一種某些人的觀點凌駕於另一些人的觀點之上的特權地位。」
關於良心自由的論證不是從國家的實際需要中推演出來的,僅僅是建立在正義觀上。否認平等自由的唯一理由只是爲了避免更大的不正義或者避免喪失更多的自由。這種論證也不建立在任何形而上學基礎上,而只是訴諸常識。立憲會議必須選擇一種保證良心平等自由的憲法。
Rousseau, Locke 主張一種有限的寬容:他們對自由的限制是基於公共秩序;Aqunia 不寬容的理由則是信仰,「而一旦把對自由的壓制建立在神學原則或信仰的基礎上,任何論證就都是不可能的。」
對不寬容者的寬容
toleration of the intolerant
正義如何對待拒絕平等自由原則的宗敎派別 religious sect?
一、不寬容的派系是否有權抗議沒有被寬容?沒有。一箇人的抗議權利僅限於他本人所承認的原則受到侵害之時。良心的平等自由和所有人應該服從上帝這一觀念是相容的(因爲他僅僅在行使自己的自由)。根據必須尊奉上帝這一論據,不能推出什麼人有權干涉另一箇人的宗敎職責。
二、寬容的派系有沒有權利不寬容不寬容者?沒有。因爲這是對他們正義原則的侵犯。
三、當有權利不寬容時,應該爲了什麼目的來行使這箇權利?應勸說不寬容者,贏得其對平等權利的忠誠。只有在自身平等自由受到威脅條件下,寬容者才可以壓制不寬容者。
正義的制度具有內在穩定性:「若某人的自由受到正義憲法的保護,並且自己能從中獲利,那麼他會在一定時間後忠誠於這憲法。」一箇不寬容團體會在成立初期逐漸接受良心自由而喪失其不寬容的一面。「當不正義的趨勢產生時,其他力量都被調動來維持整箇社會結構的正義。」
另外,卽使限制不寬容者的自由,理由也不能是爲了另一部分人有更大的自由。
「在原初態中會被選擇的原則是政治道德的核心。」
政治正義和憲法
政治正義卽憲法的正義。正義的憲法是不完善的程序正義,具有㒳方面:
- 滿足平等自由
- 比可行的其他選項更可能產生正義和有效的立法制度。
平等自由原則應用於政治程序時,就成了平等參與原則 principle of equal participation。「所有公民都應有平等的權利來參與制定公民將要服從的法律的立憲過程,並決定其結果。」卽 Constant 所稱的古代自由。
假設權力存在於代表機構,由選民定期選舉,並最終向選民負責,它是一箇有權制定法律的立法機關。一人一票;公正、定期和自由的選舉;言論自由、集會自由、政治結社的自由受到憲法的堅決保護;忠誠的反對派原則得到承認。
參與原則所規定的平等自由的三箇方面:
意義 每張選票在決定選舉結果中具有大致相同的分量,立法成員代表相同數量的選民。形式上進入公職的平等途徑。範圍 最廣泛的政治自由是由憲法確立的。立法使用了多數裁決規則。「當憲法由於某些類型的議案要求較大的多數或權利法案,從而限制了多數的範圍和權力時,平等的自由就具有較小的廣泛性。」此外還有立憲主義的傳統限制:㒳院制、權力分立、司法審查等。- 政治自由的價値:「憲法必須確保一種參與、影響政治過程的公平機會。」一箇民主政權以言論、集會、思想良心的自由爲先決條件,還必須採取補償性措施來保護平等的公平價値 fair value:財富廣泛分配;政府資助公共討論;資金資助政黨和選舉活動等等。立憲政府的主要缺點就是不能保證政治自由的公平價値,財富的不均衡大大超過政治平等容許的範圍。從根本上來說,這種缺點基於這樣一種情況:「民主政治過程充其量只是一種受控的競爭過程」,不具有市場的自由競爭。此外,政治制度中的不正義的結果比市場中的缺陷更嚴重。總而言之,「最重要的在於憲法應該確立介入公共事務的平等權利,應該採取措施維繫這些自由的公平措施。」
對參與原則的限制
三方面的限制:
- 憲法規定了較廣或較窄的參與自由
- 可能在政治自由中允許不平等
- 社會資源可能用來保障代表的自由價値
對多數裁決規則的約束:權利法案,司法審查等。如何證明這些限制是正當的?其他自由的較大保障補償了較狹隘的參與自由。政治過程是不完善的正義,通過各種手段來限制多數裁決規則的憲法是正當的。
「古典自由主義的信條之一就是:各種政治自由比良心自由、箇人自由具有較少的內在價値。」自由的優先性允許自由體系中的邊際替換,而且允許某些自由(比方說參與原則包括的自由)的重要性稍低,因爲它們的主要作用是保護其他的自由。
凡是涉及正義問題的地方,都不應該考慮慾望的強度。「在缺少某種根本的一致意見的情況下,多數裁決規則較難被證明,因爲遵循正義政策的可能性較小。然而,只要社會充滿不信任和敵意,就沒有任何可以信賴的程序。」
對不平等的政治自由的證明與此相似:這種限制形成了對他們的其他自由的較大保障。如對普選權的侵犯,人根本沒有被當作代表對象,被代表的只是各種利益。有人想證明政治不平等對較少自由者是有利的,如 Mill 認爲那些在智慧和判斷方面高人一籌的人有更多選票,應當作爲一種穩定的力量站在正義和善的一邊,雖然這箇力量本身常常是脆弱的,但可以依靠較大力量的相互抵銷。政治平等有時不象平等的良心自由或箇人自由那麼重要,「政府的目標被設想爲集中在共同利益上⋯⋯某些人能夠被認定爲擁有優越的智慧和判斷力。⋯⋯一條船上的乘客願意讓船長掌舵,因爲他們相信船長比他們更有知識。」這樣一人多數票完全是正義的。
但是從另一方面,自治 self-government 的理由不僅僅是工具性的,「當平等的政治自由確實有一種公平的價値時,它必定對公民生活的道德性質有一種深刻的影響。⋯⋯參與政治生活並不使箇人成爲他自己的主人,倒不如說給了他在決定如何安排基本社會的條件時和其他人同等的發言權。」此外,自治的結果是提高自治和日常公民的政治能力。
這種活動本身是一種積極的享受活動,導致一種較爲開闊的社會觀,並發展人的智力和道德能力。⋯⋯平等的政治自由不僅僅是一箇手段。這些自由加強了自我價値感、提高了智力和道德敏感性,確立了正義制度的穩定性所依賴的義務感和職責感的基礎。⋯⋯沒有這些較廣泛的情感,人們就會變得疏遠,孤獨地待在他們的小社團中,情感的紐結不能超出家庭或狹小的朋友圈之外。公民不再相互認爲是可以提出某種公共譱的事業來進行合作的同伴,而是把對方看成敵手,是實現自己目標的障礙。
法治
考慮由法治保護的箇人權利。法治可稱爲「規則的正義」justice as regularity。
把法律秩序看成是一種公開規則體系,「任何充分體現了一種法律體系觀念的規範體系都要遵循它們。」與法治相連的正義准則:「在其他條件相同的情況下,如果一種法律秩序更爲完善地實行著法治的准則,那麼這箇法律秩序就比其他的更爲正義。⋯⋯但這些准則僅僅保證對規則的公平的、正常的實施,而不管規則本身的內容,所以它們可以與不正義相容。」
「應當意味著能」準則:
- 法治所要求或禁止的行爲應該是人們被合理預期的行爲
- 立法者、當權者必須是眞誠的,他們相信任何法律都能被執行
- 不能把無力實行看成是無關緊要的事情
法無明文不爲罪的準則 Nalla crimen sine Lege:
- 要求法律爲人所知並公開地宣傳,含義淸晰
- 法令在陳述和意向㒳方面都是普遍的
- 量刑時不追溯旣往過錯
自然正義觀的準則:
- 按照法規進行審判
- 合理的證據規則,恰當的程序,回避制度等
法治與自由的聯繫就十分清楚了。如果法律是模糊的,我們自由的界線便是模糊的,人們對行使自由就會產生一種合理的擔心。
另一種解釋,爲了社會合作的穩定,政府的強制權力在某種程度上也是必需的。人們可能擔心一些沒有盡職,使得缺乏信任,最終導致合作體系崩潰。這種制裁體系的弊端:費用;對自由構成某種威脅。
如果我們要減輕因不能根除的社會邪惡而導致的對自由的損害,並且把目標集中在環境允許的最少不正義上,那麼我們有時不能不允許某些違反正義準則的情況存在。
自由優先性的界定
對公平正義的共同理解造就了憲政民主。㒳原則爲自由提供了最有力的證據,正義論只依賴於微弱和被廣泛接受的假設;而各種目的論知識提供了不確實的證據。
正義理論分爲㒳箇部分:
- 理想部分:正義原則是在假定其會被嚴格服從的基礎上選擇的。解決偶然因素的問題
- 非理想部分:㒳箇原則處於辭典式的次序中。自由只有爲了自由本身才能被限制。解決不正義的問題
- 不廣泛的自由。如公共秩序對良心和思想自由的調節;對多數裁決的限制都屬於處理自然限制的非理想理論。約束不寬容者,對自由的限制是爲了自由,產生的仍然是平等的自由。
- 不平等的自由。有時放棄部分自由而使社會改變爲一箇充分享受平等自由的社會。(比如把戰俘變爲奴隸總比殺掉他們要好)
家長式統治:在原初態中,理智和意志力軟弱的人們接受這種原則以避免戧害。應當根據基本善的理論作出指導。當這箇人發展或恢復了他的理性時,他將贊成家長所做的一切。
公平正義與直覺主義、目的論相區別的㒳點:
- 它要求的不平等要根據最少受惠者的利益來證明其正當性
- 自由優先
第一原則的重新陳述(首次陳述見 11、):
- 所有人都擁有最廣泛的基本自由體系,每箇人對與類似的自由體系都有平等的權利
- 優先規則:辭典式次序排㒳正義原則,自由只能爲了自由的緣故而被限制
- 不廣泛的自由必須加強由所有人分享的完整自由體系
- 不平等的自由必須可以爲擁有較少自由的公民所接受
對公平正義的康德式解釋
the Kantian interpretation of justice as fairness
這解釋建立在康德的自律槩念 autonomy 上。
Kant 眞正有力量的不在於一般性普遍性;而在於,人是自由、平等的理性存在物,當他的行爲準則是對其本性最準確的表現時,他就在自律地行動。在無知之幕下,自由平等的理性人僅知道有關正義環境的知識,選擇㒳原則作爲行動準則,而不依賴社會自然的偶然因素,也不反映他們生活計畫的具體傾向。正義原則類似康德意義上的定言命令。
對㒳原則的論證不假設各方有各種特殊目的,而僅假設他們期望某些基本善。在相互冷淡的契約狀態下,人們願望的基本善沒有受到任何先驗的限制。
Sidgwick 指出康德的一箇問題,聖人和惡棍的生活都是自由選擇的結果,都同等地是因果律的承擔主體。康德可能反駁:並不是現象自我的所有行爲都表明這一決定是自由平等的理性存在物的決定。
原初態的觀念克服了缺點。關鍵在於表明自由平等的理性人會選擇哪一種原則。自我有完全的自由來選擇他們所向往的任何原則;但是他們也願望要以這種選擇自由來表現在理性王國中,他們是作爲有理性的平等成員的本質。因此必須確定在日常生活中,哪些被有意識堅持的原則能最充分地表現出他們在共同體中的這種自由。
原初態的程序性觀念可以作爲聯結純粹超越與人類行爲的紐帶。㒳點注意:
- 把箇人選擇假設爲集體選擇。這排除了惡棍的原則
- 假設各方知道人類生活的各種條件。公平正義是一種人類正義的理論,上帝和天使的自由在這理論之外。
分配的份額
討論第二箇正義原則,說明在現代國家背景下其所需要的制度安排。正義原則成爲政治經濟學的組成部分及其社會理想;與完善論和直覺主義的對比;私有經濟和社會主義經濟選擇的非限制性。
政治經濟學理論中的正義槩念
討論正義原則作爲評價經濟安排、政策及其制度背景的標準,是怎樣制定的。爲了避免功利主義,不用「福利經濟學」,而用「政治經濟學 political economy」。它包括一種對建立在正義觀基礎上的公共善的解釋。
經濟制度不僅是滿足目前的慾望的制度手段,也是創造新需求的方法。因此制度選擇涉及人類譱,它應不僅建立在經濟的基礎上,而且建立在道德和政治的基礎上。
公平正義設定了基本善這一寬廣的理論,從而使正義不附屬於人類利益的一種特殊模式,因爲後者可能是制度的特殊安排塑造出來的。但公平正義也要規定這樣一組譱,包括有最廣泛的共同目標的合理生活計畫這種被人們所慾望的東西。
㒳原則產生後,契約論就對善的觀念施加了某些限制:
- 正義對效率的優先;自由對經濟利益的優先——只有通過侵犯正義得到滿足的慾望沒有價値
- 穩定性問題。正義制度必須形成自我支持的力量,要使社會成員產生正義感
公平正義不受當下的需要和利益的支配。它爲對社會制度的評價建立了一箇阿基米德支點,而沒有訴諸先驗根據。它確立了一種約束現存慾望追求的有關箇人的理想。
功利主義則依賴於現存的慾望、社會環境和發展趨勢;相較之下,雖然公平正義的「全體同意假設 assumption of unanimity」具有理想主義政治哲學色彩,但關於理性人之間的全體同意的觀點始終潛存於道德哲學傳統中。
公平正義把康德學說放在了一箇經驗的程序中。它爲共同體 community 安排了中心位置,根本點在於:用一種以箇人主義爲理論基礎的正義觀,來解釋社會價値,解釋制度的、共同體的和交往活動中的內在善。
關於經濟體系的一些評論
討論政治經濟學是爲了明白公平正義的實用意義。
公共利益的各種特點都派生於這㒳箇特徵:
- 生產資料所有制
- 公共產品:不可分的、公共的。需要政治過程(立法)而非市場來安排公共產品
「自由騎手」問題:在一箇人數很多的場合,每箇人都有逃避職責的意圖(比如納稅)。這裏就要求強制約束的規則,來建立起這樣的確信:別人將會履行職責,我也履行自己的職責。
外差問題:每箇人都注射疫苗,對於社會來說是有賈値的事。工業大量排污,使得商品價格很低。使得有必要組織推行集體協議。認爲政治統治僅僅是因爲人們的自利傾向和非正義傾向而設立的看法是一種膚淺的觀點。卽使在正義的人們之中,只要利益對箇人是不可分的,那麼他們在相互孤立的狀態中所選擇的行爲就不會導致普遍利益。必需的刑罰的存在仍然是人類生活的一箇正常條件。
這涉及到孤立和確信 isolation and assurance 的問題,是囚徒二難推理的一般情況,其典型是霍布斯 Hobbes 的自然狀態。證明有效率的主權者的存在,是很關鍵的。
旣肰生產公共利益的社會資源的比例問題不同於生產資料的公有制問題,那就沒必要把二者聯繫起來。
經濟安排與市場體系;私有制和社會主義都允許職業和工作自由的選擇,自由市場與生產資料私人占有之間沒有本質聯繫,自由市場與資產階級的聯繫是歷史的偶然。
⋯⋯
市場體系能與正義原則相協調:公民對工作有自由選擇權。市場體系分散了經濟權力。
在考慮市場機制和社會主義制度對相容性時,區分價格的配給功能和分配功能十分重要。
利用市場機制的純粹程序正義來考慮分配問題。
分配正義的背景制度
background institutions
分配正義的主要問題是社會體系的選擇。假設的是允許私有的民主國家中的情況。背景制度:保證平等公民自由的社會基本結構;政治過程爲正義立法的正義程序、敎育機會均等、最低受惠値(低收入人群)。
設想政府被分爲四箇功能:
配置部門 價格體系的有效競爭,防止不合理的市場權力形成;通過調整稅收、補貼,調整價格不能精確反映社會利益的低效穩定部門 促進就業轉移支付部門 確定最低受惠値。「一箇競爭的價格體系不考慮任何需求,因此不可能是分配的唯一手段」分配部門 調整稅收、財產權。㒳方面:- 徵收遺產稅、饋贈稅:糾正財富分配的錯誤。維持平等自由及其公平價値
- 用來提高符合正義要求的財政收入的稅收體系。比較好的是按比例的支出稅或所得稅
從理論上來說,一箇自由的社會主義政權也能滿足正義原則。正義論自身並不偏愛這㒳種制度中的某一種,那種體系能對一箇特定民族作爲最好的決定,是以那箇民族的環境、制度和歷史傳統爲根據的。但官僚控制比價格手段更加正義是不太可能的。
正義論對利他的動機作了一種明確的限制,人們有種種利益衝突,但並不會放棄自己的利益。
政府還應有第五箇部門:交換部門。⋯⋯
代際正義問題
最低受惠値如何確定:考慮到最少受惠者工資的情況下,最大限度提高其期望。差別原則要求很高的最低受惠値,最恰當的就是考慮延伸到後代的長遠期望。
當我們增加支出(或所得)稅時,比例增加到某一點,可能發生㒳種情況:恰當的儲存不能形成;沈重的課稅干擾經濟效率。在這一點上,便達到了正確的最低受惠値,差別原則得到滿足。
儲存率根據社會狀況而定,富裕時儲存率就較高。正義制度牢固確立時,所要求的淨積累就會降到零。一箇合理的儲存率保持下去,每一代都公平地把一份資金、知識留給下一代,對所有後代都有好處。儲存原則限制著差別原則。正義儲存原則是代際的相互理解,以便公平地各自承擔維持正義社會所需負擔的一分。這種情況下的倫理問題就是:對一箇社會全部歷史過程中公正對待所有世代的方式,要不計時間地同意。
正義的儲存方案:人們爲了後一代所願意儲存的數量,和他們感到對自己的前一代有權利要求的數量之間達到平衡。
不過,儲存並不是社會的最終目的,每箇世代同箇人一樣並不相互隸屬。儲存是爲了充分實現正義制度和自由公平價値,而不僅僅爲了使後代生活更富裕。
儲存情形中的互惠原則:沒有後代能回報前代。在這種情形下,正義問題在於如何處理這些自然限制:每代從前代得到好處,又爲後代盡責。
把正義儲存原則和㒳原則聯繫起來。「當第一箇正義原則和公平機會原則在銅帶範圍內限定了差別原則的運用,儲存原則則在代際之間限制了差別原則的範圍。」
時間的偏好
在選擇儲存原則時,原初態中的人沒有純粹的時間偏好。合理性意味著對生命所有階段不偏不倚的關心。原初態中的人們不會同意一箇重視較近時期的原則,偏愛某一時刻意味著他利用在時間上的位置來謀取利益。
在正義憲法下,選民可能作出錯誤判斷,從而損害後代利益。不過一箇人可以考慮適當不服從。
優先性的進一步論據
凱恩斯 Keynes 對積累的辯護:「在第一次世界大戰前建立的那種巨大的積累決不會發生在一箇平等地分配財富的社會中。」但這種辯護可能完全反對改善工人階級的狀況。沒能證明:貧窮者的艱難生活可由後代的更大的福利來證明爲合理的。也有很多思想家反對機會的公平平等:Burke 相信偉大的統治家族的政治睿智;Hegel 認爲對機會平等的限制是重要的。作者反駁,「排除這些不平等的打算大大干擾了社會制度和經濟運行,以至從長遠的觀點來看不利者的機會無論如何會受到更大的限制。」
「遵循差別原則和它所暗示的優先規則減少了達到完善的機會平等的迫切性。」
㒳原則的最後表述(前㒳次見 11、14、39):
第一原則:所有人都擁有最廣泛的基本自由體系,每箇人對與類似的自由體系都有平等的權利
第二原則:社會和經濟的不平等應這樣安排:
- 在與正義儲存原則相一致的情況下,適於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
- 依繫於機會公平平等的條件下,職務和地位向所有人開放
第一優先規則(自由優先):以辭典式次序排列㒳正義原則,自由只能爲了自由的緣故而被限制:
- 不廣泛的自由必須加強由所有人分享的完整自由體系
- 不平等的自由必須可以爲擁有較少自由的公民所接受
第二優先規則(正義對效率和福利的優先):第二原則以辭典式次序優先於效率原則和追求最大利益總額的原則;公平的機會優先於差別原則:
- 機會的不平等必須增加機會較少者的機會
- 過高的儲存率必須最終減輕承受這重負者的負擔
一般的觀念:所有的社會基本善(自由的機會、收入和財富及自尊的基礎)都應被平等分配,除非不平等分配有利於最不利者
正義的准則
the precept of justice
正義觀是否會產生常識性正義准則?
假設每箇公司必須適應供求的長遠趨勢來調整工資,工資不能太高或太低。公司對工人的需求時勞動力的邊際生產率決定的,這些價値最終依賴於市場。訓練有素富有經驗的工人、危險的工作報酬更多。
更重要的是,不同的正義觀可能產生相當接近的常識性準則。只是強調程度不同。比如按照工人敎育情況支付報酬的準則,在一箇有公平機會的社會就比沒有公平機會的社會考慮得少。
常識性準則的從屬地位。任何準則不可能作爲第一原則,必須要考慮整箇體系的活動。
⋯⋯
合法期望和道德應得
legitimate expectation and moral deseit
常識中有 moral deseit 槩念:「收入、財富和一般生活中的美好事物都應該按照道德上的應得來分配。正義卽爲由德性決定的幸福。」但公平正義反對這一觀點,因爲這種觀念沒能區分道德應得和合法期望。合法期望:只要參與了正義的安排,他們就擁有由公認的規則所規定的相互之間的權利要求。道德價値後於正義原則,沒有一箇人應得他在天賦分配中的地位。
另一種方式。假設在一箇良序社會,每箇人都有強烈的正義感,因而也具有平等的道德價値。但顯然,每箇人不會有平等的分配份額。道德意識從屬於正義的槩念,在分配份額的實質性規定中沒有發生作用。分配符合道德價値的主張源自把分配的正義與懲罰的正義當成了對立面。
與混合觀念的比較
⋯⋯
完善原則
⋯⋯
義務和職責
duty and obligation
考察適用於箇人的自然義務和職責的原則。選擇這些原則的理由和在穩定社會合作方面的作用;這些原則在憲法框架內對於政治義務和職責的理論意義。多數裁決規則;不服從和良心拒絕 conscientious refusal。
自然義務原則的論證
它們是一種正當觀念的主要部分,確立了我們與制度的聯繫和人與人之間相互負有責任的方式。
最重要的是支持和發展正義制度的義務:
- 當正義制度存在並適用於我們時,必須服從它,並在其中盡責
- 當正義制度不存在時,必須幫助建立正義制度,至少在代價不很大時要如此
不過我們要選擇怎樣的制度?將選擇範圍縮小到只有功利主義作爲對照。假設在採用㒳原則的社會中,箇人選擇了功利主義作爲行動準則。假設要投票選擇執政黨。它應該選符合㒳原則的黨;但就他箇人而言,應該選擇功利主義的黨。於是最簡單的就是把㒳原則用作箇人正當觀的一部分。⋯⋯
還有相互尊重的義務:把他作爲道德人,試圖從他的立場來理解他的目的和利益;影響了他的利益時,要解釋自己的行爲。原因在於,儘管原初態中的人們相互冷淡,但他們在社會中需要通過尊重火伴來獲得安全感。任何人都由於生活在相互尊重的社會中而獲得利益。
相互幫助的義務。康德認爲,可能會出現我們需要他人幫助的情況,不承認這箇原則就是剝奪我們從他人那獲得幫助的權利。作者認爲最充分的理由是:它對日常生活的性質有著廣泛的效果。我們生活在當我們遇到困難時就可指望他人幫助的社會中,這種公開知識本身就有很大的價値。它更可以形成自我價値感。
眞正的困難是如何平衡諸多義務與職責之間的衝突。並沒有明確規則,也不能只訴諸功利原則。
羅斯的自明義務觀⋯⋯
公平原則的論證
職責的直覺觀念見第 18 節。公平原則有㒳部分:
- 自願做各種事情來承擔職責
- 所涉及的制度是正義的。不正義的社會安排本身就是一種強迫,對它的同意並不具有約束力
區分職責和義務。職責專指來自公平原則的道德要求,而其他道德要求則被稱爲自然義務。比如有遵守法律的義務;公職人員有履行公職的義務,他們必須更嚴格地受到正義制度的約束。
公平原則與允諾的關係。忠誠原則是公平原則應用於允諾實踐的特例。允諾是由一箇公開規範體系規定的行爲。一个允諾是完全自主、理性地作出的。允諾和其他法律規範、比賽規則一樣,當許多人遵守時就是一種社會規則。㒳原則同樣運用於允諾。
㒳點:
- 一箇正義的實踐中作出符合規則的允諾就是眞正的允諾
- 忠誠就是遵守眞正的允諾。忠誠原則是一箇道德原則,是公平原則的推論
允諾在實踐中怎樣發揮作用?人們在沒有強制安排的情況下,通過相互允諾來建立他們的合作冒險。每箇人都知道別人有正義感,因而具有履行職責的有效的欲望。允諾是道德要求,也是爲了自己的利益而審慎地自我賦予的,相互信任可以大大提高公共利益。
普里查德的问题……
服從不正義法律的義務
多大程度上要服從不正義的安排?一个法律的不正義不是不服從的充足理由。各種原則在此衝突,需要優先規則。這裏屬於非理想的部分服從理論,只討論:非暴力反抗和良心拒絕。
一、要求我們接受現存安排的義務或職責有時可能無效。正當原則可能證明某些情況下不服從的正當性,這依賴於法律和制度的不正義程度。㒳條產生不正義的途徑:
- 偏離公認的正義標準
- 正義觀本身不合理
對於前者而言,或許可訴諸社會的正義感;對於後者,則只有反對。
二、爲何有服從不正義法律的義務?憲法是不完善的程序正義:
- 因爲不能保證據此的立法都是正義的
- 依賴投票,多數裁決原則的缺陷
只要不超過某種不正義的限度,就有遵守不正義法律的義務。那麼問題又來了,我們先前爲何會同意這樣一種憲法?
- 在可能選擇的可行程序中,沒有一箇總是作出利於我們的決定
- 同意其中一箇顯然比根本不達成協議更可取
- 就必須接受彼此在知識和正義感方面的不足帶來的危險
不正義的負擔或多或少是社會各群體平分的。
禮貌的依然義務給予我們一種對制度缺陷的恰當認可,以及人們之間的相互信任。
多數裁決規則的地位
多數裁決規則作爲程序手段只具有從屬的地位,對其證明「完全依賴於對正義憲法的設計所要達到的政治目的,因此依賴於㒳原則。」
多數規則的基礎是:這一程序應當滿足背景正義對條件,卽政治自由的條件,以及保障這些自由的公平價値的條件。不過有了這些不一定能保證制定出正義的立法。
公民通常使自己的行爲服從民主權威,但判斷就並非如此。
討論構成正義論對理想程序中的多數裁決。正義憲法:在立憲會議上,由㒳原則指導的理性代表人一致同意的憲法。正義法律:在立法階段,受正義憲法約束,有意識地把㒳原則作爲標準的理性立法者制定的法律。
立法不是利益的妥協,而是尋找根據正義原則所規定的最好政策;立法者只根據自己對正義的判斷來投票。那麼多數人爲何事正確的?孔多塞:如果立法代表作出正確判斷的可能性大於不正確的,那麼多數表決正確的或然率就提高了。但這種假設是錯的,因爲不同人的投票不是無關聯的。人們在交流中,更容易得出更正確的結論,因爲交流克服了我們的偏見,擴大了視野。如何設計出這樣的制度?暫不考慮。理想化的程序是正義論的一部分。
比較理想程序和理想市場。市場不同於政治程序的特點是:每箇人都追求自己的利益,市場仍然達到有效的結果。市場的目的是效率,立法程序的目的是正義;市場是完善的過程,立法是不完善的程序。⋯⋯
如果是眞誠地想遵循㒳原則的理性立法者通過的立法,這樣的多數裁決就是權威的,這屬於準純粹程序正義。
非暴力反抗的定義
以此闡述自然義務和職責的原則。非暴力反抗 civil disobedience 只適用於有正義的民主國家,是自由權利、抵制不正義的義務和合法多數制定的法律之間的衝突。關於非暴力反抗的憲法理論有三部分:
- 定義、範圍:公開的、非暴力的、按照良心、政治性的對抗法律
- 不能以非暴力行爲違反那箇正遭到抗議的同一法律(如不能以叛國來違反一箇模糊的叛國罪)
- 「那些參與非暴力反抗的人沒有爲一箇合乎憲法的決定提出一箇實驗性的案件;卽使某箇法規應該被堅持他們也準備反對它。」
- 是政治行爲。不訴諸道德原則、宗敎理論;而訴諸正義觀、公眾的正義感
- 是公開行爲,不是祕密的。是和平的,在法律範圍內表達不服從。爲一箇人的誠意作出擔保
- 依據;在哪些條件下是正當的
- 在制度中的作用;爲何是恰當的
良心拒絕的定義
良心拒絕就是較狹窄的非暴力反抗,是「或多或少地不服從直接法令或行政命令。」譬如早期基督徒拒絕執行異敎國家的虔誠法令,和平主義者拒絕服兵役。良心拒絕有這些特徵:
- 不是訴諸多數人的正義感,不訴諸共同體的信念
- 未必建立在政治原則上;可能建立在宗敎原則或其他原則上。如果政治原則與宗敎原則衝突,則陷入困境。
非暴力反抗的證明
哪些條件下非暴力反抗是正當的,僅限於社會內部的不正義:
- 反抗對象的各種錯誤,對第一原則(平等自由原則)、第二原則第二部分(公平的機會均等原則)的侵犯。更困難的是對差別原則的侵犯,因爲經濟政策需要大量資料,正常情況下不應該用非暴力反抗,而應該讓政治過程去解決
- 已正常呼籲了政治多數,例如法律糾正手段,但無效。
- 可能有許多團體以同樣的理由反抗,嚴重的無序狀態可能發生,進而大大破壞正義憲法的效率。因此反抗範圍要有限制,不能導致破壞對法律和憲法的尊重。
解決方法是由一箇合作的政治聯合體來調節反抗的總水平——反抗權利的使用和其他權利一樣,受到具有相同權利的他人的限制
沒有提到公平原則。當人們一起推進他們的事業時,忠誠和誠實的約束還是必需的。
良心拒絕的證明
假設把正義論擴展到國際法中。考察介入戰爭或服兵役的良心拒絕。
每箇國家都處在無知之幕下。國際法的原則是平等原則:無需他國干預而處理自己的事務;反對侵略的自衛權利;如果條約和另一些調整國家間關係的原則相一致,這些條約就應當遵守。這些原則確定了何時有訴諸戰爭的權利 jus ad bellum;確定了戰爭中的權利 jus in bello,某些暴力被嚴格禁止,在不同性質的戰爭中,可以使用的手段也有不同限制。戰爭的目的是正義與和平,而非經濟利益、領土擴張,後者是與正義觀相違背的。「結合了各種保護人類生命的自然義務的傳統禁令將被選擇。」
由於徵兵嚴重侵犯了平等公民的基本自由,只有當徵兵是爲了保衛自由本身時,纔是正當的。如果一箇士兵明顯感到在一場不正義戰爭中,運用於戰爭的正義原則受到侵犯,他就可以拒絕參戰。他認爲他不做邪惡行爲的自然義務,大大超過了服從命令的義務。戰爭的目的是經濟利益,國家不能爲這些目的來干涉公民的基本自由。國際法和他所在社會的正義原則都支持他。
有時,進一步拒絕的理由不是戰爭的目的,而是戰爭行動。
非暴力反抗的作用
非暴力反抗的「第三箇目標是解釋它在憲法制度中的作用及其和民主制度的聯繫。」通過非暴力反抗來訴諸多數人的正義感,並公正地宣布:「自由合作的條件受到了侵犯。」
非暴力反抗的呼籲,其力量依賴於平等人的合作體系的民主觀念。社會是平等人的合作體系。如果是君主制,臣民只能服從。
同其他諸多制度一起,是維護憲法制度穩定的手段之一。補充了立憲民主的純粹法律觀念。
⋯⋯
共同的正義感是巨大的財富,它需要許多人的合作來維持。在一箇分裂的社會和一箇由集團箇人主義推動的社會中,非暴力反抗的條件是不存在的。
每箇人必須自己確定某種環境是否證明瞭非暴力反抗的正當性。每箇公民都對他自己富裕正義原則到解釋負責,並按照正義原則對自己的行爲負責,甚至最高法院也不能作出解釋。最高的上訴法庭不是法院,而是全體選民,非暴力反抗以特殊方式訴諸這箇整體。「只要在公民的正義觀中有一種充分有效的一致性,並且訴諸非暴力反抗的條件受到尊重,就不會有無政府狀態的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