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與職業利益相關,每箇人都有符合自身情況的能力,社會就由他們組成有機的生命體
上
職業倫理
職業倫理
制裁是所有道德規範的基本要素,以制裁爲參照,就能確定所有道德規範。規範有兩種類型:適用於所有相似的人;這些規範來源於我們的天性。此外,還有一種特殊的義務,比如男人的道德不同於女人的道德,公民對於國家的義務;還有職業倫理,它沒有給箇人道德留出任何餘地,比如醫生需要有善意的謊言,商人需要誠信。
兩箇問題:
- 職業倫理與其他倫理相比,有什麼一般性質?人們對違反職業道德的人不會很苛責,除非他侵犯了公共道德,比如一箇圖書管理員沒有細緻清點,他不會成爲一箇罪人。也就是說,職業倫理與公共意識無關。
- 職業倫理得以正常運作的必要條件是什麼?只有集體權力能凌駕於箇體之上,爲箇體設立規範,從而保護道德體系。由於社會上有很多職業,那麼就有很多箇倫理器官,去中心化地實行著自己的功能。
群體的結構越牢固,成員之間就越緊密地凝聚在一起,就越容易發展出公意,職業倫理就越發達。最強壯的群體,無疑是軍隊、教育、法律、政府等等。不過,各箇職業群體並沒有固定的機構去維持這種傳統儀軌,卽使是工會,也只是偶爾聚在一起,商業的職業道德更是模糊。古典經濟理論當然認爲經濟運行不必要屈從於任何權威
我們會厭惡給經濟生活加上規範,這是因爲古典經濟學家的膚淺觀念,他們認爲集體紀律不過是專橫的軍事形式。要將群體維繫起來,就必須依靠社會情感、集體期望。在經濟生活中,相互的權利義務可以調節彼此的競爭,各箇部分有協調機制,這是非常迫切的改革。
法團
對一箇社會群體來說,制定規範是必要的,當我們把倫理的基本原則變成具有神聖起源的律法時,道德的超驗性質就能展現給大眾了。
在歷史上,這種職業群體稱爲法團 corporation,法團與 舊制度 有密切聯繫,因此對工商業來說,說起法團組織好像是一種倒退。法團起源於羅馬的宗教社團 collegium,是手工業者的團體;法團逐漸從私人團體變爲公共生活的正式機構,於是就承擔了相應的責任,比如麵包師有供應食品的義務;11 世紀,法團復活了;到了 18 世紀,最初的法團幾乎滅絕。需要注意的是,法團並不只是服務於職業的物質利益,它首先是一箇宗教社團。每箇社團都有自己的保護神 Genius collegii,有自己的祭祀節日,有公共基金,並發揮間接的救濟作用,還有公墓。「每箇社團都是一箇大家族,職業和利益共同體替代了血緣的紐帶。」成員之間甚至將彼此視作兄弟。不過法團並非一箇政治實體,沒有選舉大會、軍事大會,沒有納入羅馬法之中,百人團也不是代表的他們。
到了中世紀,法團位於一箇教堂;有基金,幫助那些貧窮老人。雇主不能隨意開除雇工,必須要大家舉手同意;對商人有嚴格的規定,防止出售偽劣產品。中世紀的法團已經在國家中扮演了重要角色,這就是第三等級。城鎭是製造和交易中心,城鎭居民、商人就是資產階級,商人 mercatores、居民 forenses 兩箇詞與公民同義,指有公民權 jus civilis、居民權 jus fori 的人。當城鎭脫離了貴族的監護之後,公社 commune 形成,法團就自然成爲了公社的基礎。人們通過手工業行會進行選舉,公社就是一箇擴大了的法團。
可見,人們情不自禁地依附於一箇整體,大家休戚與共、同氣連枝,這是道德生活的源泉。在這樣的道德生活中,人們不僅是爲了維護自己的利益,更可以獲得共同生活的快樂。家庭道德也有類似的過程。在交易還很落後的農業社會,家庭同時也是一箇職業群體。家庭是天然存在的,家庭就成爲了塑造法團的模型;到了中世紀,法團就再難尋覓到家庭的痕跡。
工業時代
那麼,法團爲何走向了衰落?大工業發展起來,一切都變了。大工業與城鎭是不匹配的,大工業可以在任何地方,與公社沒有任何聯繫。工業變得越發複雜,國家無法進行直接管理。
所以法團應該與國家建立更密切的聯繫,以適應新的情況。微型議會控制著與商業有關的一切:勞資關係、工資、競爭等等。這樣我們就恢復了法團的傳統,恢復了法團的名譽。這種在經濟領域中的變化其實和其他領域一樣,具有地方色彩的習俗、機構、法庭、封建權力逐漸失去,中央權力確立起來。
有人問法團是否應該是強制性的,這說法沒意義,因爲法團自誕生之日起,就吸引著人們自發加入其中;今天,這樣的改革會最終取代司法轄區,使職業團體成爲政治實體。法團取代司法機構,獲得了勞動糾紛的仲裁權。
公民道德
國家的定義
國家有首腦,家庭也有首腦;任何國家都與一片土地有緊密的紐帶,每箇家庭也受到土地的約束。不過,在文明不太發達的階段,疆域並不是那麼重要,人纔是最重要的。
可以確定的是,國家是由家庭社會、職業團體組成的,那麼可以說,政治社會就是大量次級社會群體結合而成的社會。沒有次級群體,就沒有政治權威。正如孟德斯鳩說,最能充分組織起來的社會形態就是君主制。又比如聯邦國家,各邦有一定的自治,但受到聯邦的限制。這樣來看,政治社會與其他社會就沒有一條完整的界線,事物的序列都是連續的,從小型社會到大型社會有很多過渡階段。
我們用國家一詞來描述箇體與所服從的統治權威之間的關係,國家不是政府機構,而是指一箇複合群體。這樣一來,公民道德所規定的主要義務,就是公民對國家的義務。那麼國家到底包含了什麼?當議會在投票的時候,這種集體的精神生活不是散佈於整箇社會的精神生活,而是在專業機構中局部化了。國家是自成一體的公職群體,它只是某種特殊意識的核心,是爲了制定一些對集體有利的行動,這種意識雖然是有限的,但更清晰更有意義;而那些眞正的集體精神生活,比如神話、宗教,顯得捉摸不定。這樣就把執行機構排除在國家之外,國家只負責思考,行政管理部門纔負責執行。
國家與箇人
國家進行思考的取向是什麼?
箇體主義的 〔斯賓塞、古典經濟學、盧梭、康德〕社會的目的是箇體。國家的作用僅僅是保護箇體免受侵害。——這不符合事實。隨著歷史的發展,國家的功能也越來越多元。神祕色彩的 〔黑格爾〕國家的目的是執行普遍的社會目標,箇體只是去實行。無疑,在許多社會中,不斷擴大國家的權力,是公眾生活的主要目的;國家與神祇軒輊不分。越是文明的早期,這種特徵就越明顯:箇人的期望不過是集體命運的一環,箇人人格淹沒於社會大眾的深處。隨著歷史的發展,箇人權利得到聲張,戰爭會給箇人帶來損害,所以戰爭是最大的惡。箇人不再是神的工具,國家應該努力把人的天性表現出來。
從中可以發現一箇矛盾:國家的權力在不斷擴張,但如果認爲箇人權利是先天的,那國家就沒有必要介入箇人權利的構造。解決方法就是:箇人權利不是先天的,而是屬於國家的任務;箇人的發展與國家的發展是同步的。希臘與羅馬的政治有很大不同,雅典的行政機構分散於互不往來的官員之間,羅馬執政官則擁有集中的權力,而羅馬的箇人主義得到了發展,羅馬對箇人的尊重生動表達了出來,羅馬法保障了公民的尊嚴。而在印度這種沒有箇人箇性的地方,婆羅門教、佛教產生了,那是高深玄妙的形而上學;希臘與之相反,科學、哲學非常發達,泛神論沒有存在的可能。
另外,箇人主義不是一種理論,而是存在於實踐領域中。
歷史已經證明,國家的產生不是爲了防止箇人濫用自然權利,而是在創造、組織這些權利。人之所以爲人,只是因爲他生活在社會中〔怎麼跟馬克思一樣〕,團體能把箇人的精神力量聚集起來,讓他們變得更強壯。任何社會都是專制的,如果不借助專制,社會就無法維持。當社會很小的時候,不會允許箇人的自由發展,而如果社會足夠大,那麼箇人受到的束縛就會減小。爲了保障這一點,就必須要有凌駕於次級群體之上的權威,建立一種代表整箇社會的專門中介;如果不能這樣的話,次級群體就會以唯我獨尊的姿態來面對成員,完全蔑視整箇社會的存在,這樣會壓制一切箇性。國家的功能就是解放箇人〻格,壓制次級群體的暴虐。
國家與箇人太過遙遠,無法接近芸芸眾生的內心,所以只能採取暴力,這種疏離就產生了各種衝突。相反,小群體就能與箇人緊密團結起來。但國家意志並非與箇人截然對立,只有通過國家,箇人主義才能形成。國家能把兒童從父權統治中解脫出來,能把公民從封建群體中解放出來,把工匠從行會暴政中解救出來。
基於此,國家不僅僅是一箇法庭,它必須出現在社會生活的方方面。
愛國主義
斯賓塞認爲,箇人之間在公平交換中達成契約,付出自身勞動,來恢復勞動所消耗的能量;康德認爲,人是一種道德存在,人的權利來自與生俱來的道德本性。他們試圖爲權利賦予消極特徵,這太簡單化了。箇人權利的多少並非一蹴而就的,而是社會賦予的。這就意味著,社會需要爲了提高箇人地位而全力以赴;相反,如果箇人處於無足輕重的地位,社會就會對箇人遭受的暴行不問不顧。康德說,人格應該是自治的,但絕對的自治並不存在,人是環境的一部分,他的自治不能脫離社會而論,所以自治取決於公意狀態。
箇人權利是逐步演化的,沒有明確的界線。國家不再對箇人施加暴政,而是將箇人從社會中解放出來,國家的基本義務是:促使箇人以道德的方式生活。人格崇拜將會永存,並且取代宗教崇拜,帶來心智的共享,人們爲了人的偉大而團結起來。
但戰爭也是不得不去考慮的。如果每箇國家都堅守自己的家園,去爲成員創造更完善的道德生活,那麼民族的理想與人類的理想就能融合起來。國家的唯一目標就是使人們成爲它的公民,那麼公民義務就會成爲人類普遍義務的特殊形式。人們爲自己的國家而自豪,不是因爲它最富庶,而是因爲它最有道德,當這一天到來的時候,愛國主義就會走向世界。
民主制
要細究起來,根本沒有什麼民主政體,比如 1893 年的法國有 3800 萬人,有選舉權的只有 1000 萬,只有 700 萬行使了選舉權。和貴族整體一樣,都是多數人壓制少數人,唯一的區別是民主政體中這一派可能隨時會被另一派打敗。
社會思想分爲兩類,國家是社會的思考器官,因此議會作出的演講、決定,散布到社會中,而國家思想來源於集體大眾,兩者相互影響。公意是模糊的、不知不覺的,國家意識是清晰的、深思熟慮的。只有撤掉國家與公民之間密不透風的屏障,公民纔能意識到出現的問題,像議員一樣進行思考,這時,國家就再也不會忽視人民的所思所想。公民與國家之間的溝通建立起來,國家不再像宗教一樣神祕。這不是在說民主等於沒有國家的社會,不是說國家與其他社會群體沒有區別。國家依然是一箇專業化的集中化的群體,是精細清晰的。民主不取決於統治人數的多少,而在於人們與整箇社會的溝通方式。
在 17 世紀,政府能審議的事務少得可憐,法律只是依照習俗自發地發揮作用;而今天的政府卻無處不在,人們的經濟生活、司法機構都成爲有意識的了。箇人越是意識到自身,就越容易對變化做出反應,因爲未開化的人如果脫離集體意識,就無法做出任何行動。也就是說,社會越複雜,就越容易變動,一成不變的傳統沒有任何用武之地;而假民主制根本無法拋棄傳統和習俗,政府越是局限於自己的機構之內,它與社會各部分的紐帶就越少。在民主社會中,思考、反思、批判精神在公共事務中發揮重要作用,人們通過思考,將事實變成自己的東西,而不是一味被動接受國家的法律,公民與國家在持續的交流中緊緊連接在一起。
很多人說,民主制就是,統治者的意志與被統治者的意志是一致的、融合在一起的,國家的目的就是忠實傳遞分散在集體中的情感。盧梭的哲學就是這些觀念的體系化。這種看法非常接近原始民主,徹底與民主精神相悖。在眞正的民主社會中,國家與其餘社會群體完全不同,需要負責審議、討論、統計、管理,這些都是模糊意識無法做到的。
次級群體
我們要引入中介的槩念。如果國家與箇體之間有直接的聯繫,那麼國家會在箇體的支配下敗落。這樣的話,強有力的國家權力與模模糊糊的人類情感糅雜在一起,牢牢控制住每一箇人。所以許多敏銳的思想家主張,政治會議的成員至少要通過兩箇階段選舉產生,中介人不會束縛政府的手腳,也不會割斷政府會議與其他會議的聯繫。防止弱者落入強者手中的唯一辦法,就是在兩者之間設立具有反抗能力的團體。只有當國家不再直接脫胎於人民的時候,國家纔會更多歸於自身,只有這樣,纔能防止國家對箇人的專制、箇人對國家的吞噬。
那麼什麼群體能使國家擺脫箇人?以往是設立選舉團體,但是這種團體一旦產生,就會擁有獨立地位,不在於人民大眾保持廣泛聯繫,所以必須要是持續發揮作用的器官。有兩種方式:地方群體;職業群體。由於現在人口的流動性越來越大,職業群體就會是更好的選擇。可以設想,每箇法團都有一箇委員會,負責指導法團,管理內部事務;法團構成的政府議會絕不會失去於人民的聯繫。只要與職業利益相關,每箇人都有符合自身情況的能力,社會就由他們組成有機的生命體。
國家來源於箇人,但必須超越箇人。在箇體之間的相互聯繫中,人們產生超越的情感。法團成員的情感是共同演化而成的,彼此之間有持續的紐帶,並不是僅僅在投票的時候纔聚在一起。
案
發現了 Front Porch Forum,是一個古早論壇和郵件組,直到現在還在運營,用來鄰里互幫互助,比如誰家的狗不見了,需要換燈泡,災難來的時候需要物資等等。用戶都是那個街區的居民,不能讓外人加入。如果擴展開來,這簡直就是最符合塗爾幹設想的次級社群互聯網配套設施。
下
財產權
人們常認爲,自己的財產是勞動的產物,勞動是人格的外化,所以我們的擁有物就是人自身的一部分。但是,我們並不完全屬於我們自己,我們還是群體的一部分,我們有爲群體奉獻的義務;這一切的前提是我們能自由處置自己的財產,但很多情況下我們被剝奪了這種權利,比如年齡不夠大、智力低下。
康德與盧梭
價值取決於意見,而不僅僅是客觀的勞動,財產中有源於社會的因素,康德對這一問題很清楚。物是獨立於自己的,只有藉助綜合的聯繫,纔能歸我所有,比如我有一塊地,我並不在這塊地上,這種情況只涉及客體與我本人的理智關係。儘管知性和思維服從時間地點的規律,但意志並不受任何能感覺到的條件的限制。當我的意志根據自身權利確認了自己的時候,就必須得到尊重,只要意志本身符合行動法則,就具有了神聖不可侵犯的性質。爲了說明意志這樣運作憑什麼是合法的,康德採用了另一箇原則。我的意志只是我箇人的,不能爲他人制定法律,合理的方式是集體佔有某物。一群人擁有一片土地,土地屬於人類集體,那麼我如何佔有自己的土地呢?唯一的條件是時間上的有限,我先佔有了這裏。一言以蔽之,土地是人類的財產,如果財產不被佔有,就不是財產。只要其他人尚未宣稱對某物有權利,那麼我支配此物的權利就是絕對的,這種意志的力量不受空間約束。
康德的理論比勞動價值理論更有說服力,但他的問題在於,僅在時間上先佔有某物還不足夠。盧梭
怎樣定義
財產權的觀念首先是物的觀念。在羅馬,奴隸是主人的物,兒子是父親的物;相反,聖物則不是財產權的對象,不能交換,歸神所有;共有物不屬於任何人,比如空氣、泉水、大海。可見,某物是否可被佔有並非取決於自然狀態,而是國家法律,我們無法先驗地知道它是否是「物」。
財產權有三類:
- 使用權。使用物的權力並不取決於這種權利的性質,比如我可以使用河流、空氣,但並不佔有它。使用權是無限的嗎?不是,比如收割穀物必須在規定的時間。
- 收益權
- 處置權。並非財產佔有者纔有處置權,比如丈夫可以處置妻子的財物;家族的世襲財產也是不可以轉讓的。
可見我們不能這樣來定義財產權,我們應該用否定性的排除法來定義。本質上來說,財產權是一種剝奪該物爲公共所有的權利,是否使用它並不重要。
神聖
不過我們還發現,在很多沒有所有權的地方,依然有排他性的使用,卽所有權和使用權是可以共存的,這就意味著使用權不能構成財產權的全部。從神聖化的塔布的例子中可以看到,財產權具有傳染性,比如小動物屬於其母親的所有者,家庭中的兒子歸家庭首領所有,在他人土地上蓋房子,房子歸他人所有。當兩種所有權發生衝突的時候,力量更大的一方吸引力更強,比如繼承下來的地產是不可轉讓的。
要考察神聖化,必須從土地財產這種最古老的財產形式入手。不可轉讓是聖物的獨有特性,家族之外的箇體永遠不能使用。每一塊土地周邊都有一條神聖的狹長地帶,任何人不能使用,否則將付出慘重代價,這些地帶逐漸演化成神聖的界標;類似的,所有房屋的門、牆、門檻都是神聖的,所以未婚妻進門時需要舉行祭祀。〔怪說不得禮有門檻住了神的說法〕還有墓地,古朗治認爲,埋葬了家族的死者,死者都已成神,所以目的也是神聖的,是不可轉讓的聖物。古朗治的錯誤在於,家族崇拜不僅僅是死者崇拜,更是針對所有的儀式,比如收穫。從歷史的某一刻開始,整箇自然都遍佈了眾神,土地是神聖的,那麼土地結出的果實也是神聖的,所以需要舉行儀式,與住在其中的神和好,犧牲就是用來贖罪的。土地是神聖的,凡人要使用它,就必須舉行儀式,將神轉移到其他地方,於是所有的神都聚集在了地界上,所以地界是不能使用的,外部勢力也不能侵入。
通過祭祀,人們與眾神之間形成了道德約束關係,進而與土地形成神聖關係。這就說明,人的財產權只是神的財產權之替代物而已。
世俗
我們會感到奇怪,財產這種最基本的制度,竟然源於這樣虛幻的信仰,當信仰消散之後,這種制度怎樣維繫呢?爲何集體會將土地想象成神的居所?神是人格化的集體力,歸根結底,信仰者崇拜的是社會,神的至高無上其實就是群體之於成員的至高無上。這樣,我們就將這些儀軌轉換成世俗的形式。對神的供奉就是最早的賦稅,後來,變成教會的什一稅,後來,變成定期的賦稅。這樣來看,私有財產僅僅是集體的租賃。
那麼群體的財產怎樣變成箇體的?其一、一箇家庭中地位最高的人成爲家庭的代表,群體與物的紐帶就會轉變成他與物的紐帶,物就置於他的支配之下,箇人財產就此形成。家長就是家庭的人格化,物開始屬於人,而非人屬於物。
其二、私有財產的發展。只有土地纔具有神聖的性質,而私有財產是世俗的。隨著時間的推移,勞動工具、牲畜等財產與土地分離開,成爲經濟生活中的自主要素。它們僅僅取決於佔有它們的人。
契約權
接下來的問題是,如何將神聖性質從人傳遞給物。獲得財產的兩箇塗徑:契約,繼承。繼承源於今天已經不再起作用的古老儀軌,所以重點討論契約。繼承是集體財產的延續,當老人死去的時候,共同體重新獲得了屬於集體的權利,只有家庭纔是所有者。
早期契約
在盧梭看來,契約的槩念是自明的,但實際上,這種看起來清晰的東西很有欺騙色彩,契約是直到相當晚近纔出現的,也是非常複雜的。
契約是在法律體系形成之後纔可能出現的。雙方都未達成一種物和人之間的狀態,但都希望達成這一狀態,這種希望的意志帶來了權利和義務。婚姻是一種契約,前提是兩箇尙未形成契約關係的家庭,這也是婚姻的基礎是家庭而非相反的證據,假設所有人都亂倫,在家庭中與女人結合,那麼就不會有婚姻契約。
兩箇意志基於共同目標達成了同意,這一目標同時約束著兩方,這標誌著法律發展到了非常先進的階段。在此之前,人們只對神聖物存在敬畏,而現在,觀念中的存在物也產生了強制作用。在此之前,家族成員彼此負有義務,是因爲他們分有相同的血液,而在早期的契約階段,人們也希望通過血液傳遞義務,所以歃血而盟是很自然的。食物創造血液,血液延續義務,所以最古老的儀式都是要共享相同的食物,比如基督教聖餐禮、婚禮交杯酒。
我對某物的權利取決於該物的狀態,如果它是他人世襲財產的一部分,我必須尊重它,如果它要成爲我的世襲財產,我就必須交出等價物。一方交出了這箇物,另一方就有交出該物的等價物的義務。這種沒有中介的物的狀態帶來眞正意義上的契約,而不僅僅是達成共同希望的意志。
並且,意志必須要把自己宣布出來,纔產生約束關係,比如宣誓、乞靈。在羅馬,人們有聖誓 sacramentum 的習俗,當雙方有異議時,需要到寺院中存一筆錢,如果有人食言,他的錢就會被沒收,這種行爲是對眾神的侵犯。
血緣契約、要物契約都不是眞正意義上的契約,有莊嚴儀式的立約很接近契約。
現代契約
第四階段:儀式性的口頭契約,卽要式契約。意志想外界宣告自身,外界爲它賦予一種道德約束,這種宣告就是某種儀式。當我們認爲這些言辭是神聖的,在說出這番話時人們就會產生敬重感,神就保護著這份諾言。契約的約束力正在於神聖程式,如口頭言辭、神錢、麥稈、按手禮、握手。當然,到了現在,這種有實質意義的傳遞程序已經變成了符號慣例。
到第五階段合意契約,連口頭的宣誓也省略了。當財產的交換越來越頻繁時,就不能依靠繁瑣的儀式,而有必要爲意志賦予道德力、法律力。意志是任意的,如果意志說出後不能撤銷,那就能達成契約,以往,依靠的是對神的敬畏,現在,依靠的是法律。
古代對違背契約的懲罰,實際上是基於對公共權威的侵犯,而不是在考慮對箇體的影響。在低級社會,自殺具有血仇的性質,只有通過殺死自己,而非殺死敵人,纔能更有效地報復敵人。在印度,有長坐絕食的習俗,討債人在借債人家門口靜坐,直到自己餓死,這樣儼然是對房屋的抵押。
合意契約要在雙方完全自由地達成時,纔具有效力,這一觀念看似自然,但也經過了漫長的形成過程。前 79 年,羅馬在蘇拉的恐怖統治下,纔形成了這種制度,允許那些受到脅迫而做出承諾的人得到補償。這就出現了第六階段公平契約。受壓力所迫達成的契約之所以備受譴責,是因爲會對當事人造成傷害,壓迫他做不想做的事,是不公平的。所以,高利貸受到嚴格限制,產業法引入最低工資的規定等等。
總結:平等
公平契約的運作已經超出了契約權的範疇,成爲財產權的基礎。只有社會纔能將勞動和財產這兩種異質的東西加以綜合,只有社會纔能分配財產。古典經濟學、社會主義將財產和勞動混爲一談,只有通過這種眼光我們纔能擺脫這種謬誤。物的價值是靠社會來評估的,取決於對社會有多少用,而不是勞動消耗了多少能量決定的。
我們還沒有走到這一發展的終點,最大的障礙是繼承制度,這種古老的殘餘已不再有存在的理由。今天,職位已不能遺傳,爲何財產就可以?消除這種代際不平等,能消除那些一無所有者的生活險境,這種險境源於那些生下來就有特權的人。那麼這些遺產該給誰呢?留給揮霍無度的國家?應該分配到每箇箇體。但這箇任務太過繁重,所以必須要交給次級群體。過去,家庭能保障經濟生活的延續,但今天,只有職業群體能取而代之。
結論:道德
一箇人因爲出身豪門而有更好的生活,這是不平等的,可是,一箇由於有較高的文化、較好的道德而受到更好的對待,這就平等嗎?於是產生了仁愛,仁愛漠視一切遺傳天賦、道德水平,不求回報地工作。當然,這只是對未來的幻想,仁愛將逐漸取代義務,成爲新制度的源泉。
其他:殺人
在今天,最具有強制性的道德莫過於殺人、盜竊。但是在古代,情況並非如此。在希臘,殺人犯只有在家庭提出要求的情況下,纔受到懲罰,並且只需要賠償金就可以了;眞正的罪犯是那些與家庭、宗教、政治秩序對抗的人。那時在乎的是集體情感,而非箇人感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