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名 Civil Government

作者 John Locke (1632–1704)

譯者 瞿菊农 叶启芳

出版社 商务印书馆

出版時間 2022

豆瓣評分 9.4

洛克《政府論下篇》述要(附論)

洛克將最根本的東西訴諸上帝,但是他並未將自己的理性原則建基於信仰之上,也並沒有試圖使政治生活完全服從理性,他覺得理性與信仰存在相當複雜的關係。自然狀態下,自由的限制是不能侵害他人的生命、自由、財產,平等的義務是尊重他人的獨立地位。洛克其實深得中庸之道,認為理性存在者必須既要服從統治,又要承擔自我統治的責任

『假如有人問,在這種狀態下,有什麼可以防止專制統治者的暴行和壓迫,這個問題本身就很難容忍


上篇

奴隸制與自然的自由

針對羅伯特·菲爾麥,他說一切政府都是絕對君主制,因為沒有人是生而自由的。這些人否定了人的天賦自由權。

父權和王權

菲爾麥說上帝將父權授予亞當,其後屬於一切君主,父親和君主擁有對子女、臣民的絕對權力。

論亞當由於爲神所創造而享有主權

論亞當由於神的賜予而享有主權

論亞當由於夏娃對他的從屬而享有主權

論亞當由於父親的身分而享有主權

洛克說父母生育子女只是因為慾望,他們也並不知道自己是如何創造的生命。既然如此,為何就因為父親生育了子女而擁有父權?

父權與財產權作為統治權的共同根源

亞當最高君主統治權的轉移

從亞當承襲下來的君主制

單單指出世界上存在王權還不足以使一個人成為臣民,必須有方法去指定這個具有王權的人,否則海盜和合法君王便沒有區別,人們也可以隨意更換自己的君主。

上帝賦予了人類強烈的自我保存的意願,人類對萬物的「財產權」就是對他生存有用之物的權利。除此之外,上帝又在人類心中扎下了繁衍後代的強烈要求,這就要求給予兒子們分享父母的「財產權」和繼承財產的權利。

父權只是由「生育兒女」得來的,既不能轉讓,也不能承襲。

亞當君權的繼承者

誰是這個繼承人

誰應當擁有權力的問題是最大的問題。

下篇

上篇總結:

  1. 亞當並不基於父親的身分而享有對兒女或世界的統轄權。
  2. 即使有這種權力,他的兒子也無權繼承。
  3. 即使可以繼承,由於沒有自然法也沒有上帝的成文法,無法確定誰是合法繼承人。
  4. 無法確定誰是亞當的長子,現在全人類也沒有誰能自稱是嫡系。

政治權力就是為了規定和保護財產而制定法律的權利,判處施加刑罰的權利,以及使用共同體的力量來執行這些法律、保衛國家不受侵害的權利;這一切都是為了公眾福利。

自然狀態

自然狀態是一種完備無缺的自由狀態,人們在自然法範圍內,自由行動,無需得到任何人的許可。這是一種平等的狀態,沒有一個人享有多於別人的權力。

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導著人們,既然人人都是平等而獨立的,那麼任何人就不能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財產。因為所有人都是上帝的創造物,人能存活多久取決於上帝,而不是他的同類。

在自然狀態下,每個人都手握大權,可以懲罰違反自然法的人。這是一個人唯一可以支配另一個人的權力。若非如此,如何解釋一國政府可以對外國人施加懲罰?

反對者可以說,如果人人都可以對他人施加懲罰,那麼這樣會摻雜人的私心,也會冤冤相報何時了。公民政府就是針對自然狀態的不便而設立的正當補救辦法。

事實上,全世界一切政府的統治者都處於自然狀態之中。

戰爭狀態

誰企圖將他人置於自己的絕對權力之下,誰就同那人處於戰爭狀態。但是霍布斯卻將戰爭狀態和自然狀態混為一談,覺得人所處的自然狀態是戰爭狀態。如果有人危害到我的生命,我就來不及訴諸法庭,只能自己殺死他,因為生命失去了就無法補償。強力一旦停止使用,戰爭狀態就會終止,雙方重新受到法律的支配。為了避免戰爭狀態,人們組成社會,引入法律。

奴役

自由狀態下,自由就是不受任何上級權力約束;處於社會中,自由就是不受任何他國立法權的支配。

誰都不能僅僅通過一個契約,就把支配自己生命的權力移交給他人。也有特殊情況,比如一個人如果犯罪當死,有人把他從死刑中搶了回來,使他當自己的奴隸。

財產

每個人都擁有一切土地和動植物,作為自己的生存所需,也正當地擁有自己的身體。一個人把自然中的東西歸為己有,就已經加入了自己的勞動,那麼他人也就無權享用了。那麼把全體共有的東西據為己有,是否是盜竊呢?這一行為無需他人同意。這樣的話,豈不是一個人可以盡情佔有?限度是剛好滿足自己的需求。土地的所有權也是這樣獲得的。一個人能耕種多大的田地,他就能擁有多少土地,一個人不會擁有很大的土地。如果他的土地大到還沒能享用所有的果子就腐爛了,那麼就侵犯了鄰居的權利。

在貨幣出現之後,情況有些不一樣。一個人可以把易腐的果實換成金銀,這樣無論他藏有多少金銀,都不會侵犯他人權利,因為金銀不會損毀。那麼以同樣的方式,人們也可以佔有更多的土地。

父權

人雖然生而平等,但是年齡和德行可以給予一些人正當的優先地位。孩子會暫時受到父母的管轄,因為法律由理性產生,孩子不能運用自己的理性,還不受法律的制約。孩子依靠父母的理性而獲得自由,父母的理性支配著他,直到理性發展健全。

這種父母對子女的管教責任顯然不是絕對的專橫的統轄權,是暫時的,且不能及于生命和財產。子女成年後,還需要履行永遠尊敬父母的義務。父權和政治權力判然有別。普通人對子女的父權和國王對王子的父權是完全一樣的,國王對父母的孝道和普通人對父母的孝道是一樣的。

父母還有一種權力:把遺產贈予最喜歡的孩子,這對子女的服從起著相當大的約束。把土地贈予後人,就意味著父母能強制後人服從他自己所臣服的政府。

假設在一片荒蕪原埜上只有一家人,父親在擁有父權的同時,還享有對每個人享有的自然法的執行權,他就同時擁有了兩種權力,這統治權是子女默認的,出於子女的崇敬。這種情況下,成年和未成年沒有任何區別,因此也不必區分。

政治的、公民的社會

僕人和奴隸很不一樣,主人對奴隸有絕對統轄權,處於奴隸狀態的人不能擁有任何財產,可見政治社會的主要目的是保護財產。

社會中的公民沒有了動用私刑的權力,但是他把權力給了國家,國家可以用他的力量去執行判決。君主制度和公民社會完全不同,君主握有全部立法權和執行權,無法做出公正的裁定,侵犯臣民的權利。這樣,臣民的狀態和自然狀態沒什麼不同,甚至更糟,因為他們被剝奪了保衛自己的權利。

初代君主具有公正智慧的美德,隨著時間的推移,人們難以感到安全,便把立法權交給一群人(議會),每個人都平等地受制於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

政治社會的起源

一個共同體取得大多數人的同意,作出整體的行動,代其餘少部分人做出決定。如果一個人只服從自己認為合適的法律,那這和自然狀態有什麼區別?如果要求所有人的一致同意,這種組織將立刻解體。

在文明早期,最適合擔任統治者的莫過於族長父親。隨著一個家族逐漸成長為國家,到了君主制起源的時期,君主制是最自然而然的形式,人們想的只是抵禦外侮,沒有想到要提防君主的暴虐,也沒有多少糾紛需要靠官吏來調節。

一個人如何才算承認屬於某一政府?有明白的同意和默認兩種,如何就算默認?只要在政府的領土範圍內。不過,卽使一個外國人在異鄉待了一輩子,如果沒有正式的承認,那就不是那個國家的成員。

  • 政治權力不是政府權力,前者是正當的權力。

政治社會和政府的目的

自然狀態下,雖然人人都有王者氣派,但財產安全很不穩妥,這樣,人們聯合成國家,保護自己的財產。自然狀態缺乏明確的法律、公正的裁判者、有權力的執行者。

國家的形式

民主制、寡頭制、世襲君主制、選任君主制。

立法權的範圍

立法權是國家的最高權力,但是:

  • 它對人民的生命和財產不是絕對專斷的。因為聯合權力不能超過原來自然狀態下的權力,任何法律都不能違反自然法。
  • 行使權力不能通過臨時的、專斷的、心血來潮的命令,而必須通過恆常有效的法律。如果不是這樣,人們的處境會比自然狀態更糟。
  • 最高權力不能取走任何人的任何財產。因為政府的目的是保護財產。如果要徵稅的話,就要取得人民的同意。
  • 立法機關不能把立法權轉讓給他人。

立法權、執行權、對外權

在短期內人們聚集在一起制定法律,散開後要有一個經常存在的執行機關。

國家權力的統屬

當立法權與人民的委託相牴觸時,人們依然有最高權力來通過強力更換立法機關。

執行權顯然受立法機關的統屬,並對立法機關負責。

立法機關不必經常存在,但是執行機關必須一直存在。

特權

世界上經常有偶然的事,在一些事情沒有具體法律制訂出來之前,應當交由有智謀的執法者通過自然法來忖度。這就是特權。在英國歷史中,鮮明的君主享有更大的特權。

那麼誰來判定特權的運用是否得當?只能訴諸上天

綜論父權、政治權力、專制權力

  • 父權固然是一種自然的統治,但絕不能擴展到政治方面的管轄,父權絕不及於子女的財產。
  • 政治權力是每個人把自己在自然狀態中有的權力委託給統治者,來為自己謀福利,保護自己的財產。
  • 專制權力是專斷的權力,可以隨意奪取另一個人的生命。這既非自然所授予的,亦非契約所轉讓的。這種權力只是戰爭狀態的延續。

征服

征服者不能依靠不義的戰爭來獲得支配被征服者的權利。被征服者如果想要恢復權利,只能訴諸上天。儘管征服者可以支配俘虜的生命權,但是對他們的財產卻沒有權利,所能獲取的只是對戰爭的賠償。生命權和財產權是兩個東西,擁有一個並不意味著擁有另一個。

被征服者的子女仍然是自由人,因為父權無權要求子女把自己的自由交給別人。

篡奪

合法的政府需要指定由哪些人來實行統治,把他人享有的東西據為己有就是篡奪。

暴政

如果說篡奪是行使另一個人有權行使的權力,那麼暴政就是越權行使任何人都不具備的權力。不光是君主制會產生暴政。

政府的解體

政府的解體和社會的解體是兩回事。解散政治社會的唯一途徑就是外族入侵,相應的,政府也會解體。

政府也會從內部解體:

  • 立法機關變更。
  • 立法機關或君主違背人民的委託,去侵犯人民的財產,或者操縱選民,選取利於自己的人。

那麼誰來判斷君主或立法機關的行為是否辜負了人民的委託?人民是裁判者。

洛克的政治思想

鄧恩 John Dunn。鄧恩覺得施特勞斯發掘微言大義的做法太不尊重實際的「歷史」,「歷史」的解釋是看能否辨識洛克的本意。洛克一生的兩件事情:政治思考,確定上帝啓示在歷史經驗秩序中的位置。

⋯⋯

洛克與政治理性

Peter C. Myers (Univ. of Wisconsin-Eau Claire,) Our only star and compass: Locke and the struggle for political rationality, 1998.

劍橋學派的洛克善意且虔誠,施派的洛克敏銳普世,但卻是懷疑主義、自我中心主義。Myers 的路徑與兩者都不相同。這本書大半講洛克的哲學,跳著讀的。

導論

當代自由主義理論:

  • 至善論自由主義 liberal perfectionist,需要通過最佳的自由主義實踐,提供更充分的解釋和更堅定的支持;理性自由的生活、慎思理性deliberative rationality的生活以自身為目的,能證成自由立憲秩序的善。
  • 相反的是以 羅爾斯 為代表的中立論自由主義 neutralist liberalism:一種使政府受根本的程序限制的憲法學說,對特定的人類幸福保持原則上的中立。由於理性生活、理性社會觀念的證成不力,中立論頗受打擊。中立論無法判斷某個目的、慾望相較於其他的是不是更值得我們選擇。
  • 承認自由社會在大原則上由偏向,標誌著中立主義從第一代向第二代過渡。羅爾斯修正後的理論認為,「不拒斥民主政體的要素」的學說才是合理的學說,這顯然有賴於對現代立憲民主的信奉。
  • 與中立論相伴的是反基礎主義,拒斥哲學推理,把習俗中的語言想像成自然秩序。在 Richard Rorty 看來,道德不過是我們的所作所為,真理不過是佔主導地位的意見。

自由理性主義(理性論自由主義?)的問題:

蘇格拉底的反諷是:理性本質上是超越政治的,只有保留這一取向,理性才能保存自己的尊嚴。

悲觀主義者:現代自由主義依賴理性利己這一非目的論的原則,但是這項原則在迅速枯竭,無法自我更新,「英語國家政治的正派恰恰與哲學的缺席有關」。

現代自由理性主義的復甦

洛克、休謨、孟德斯鳩、聯邦主義者等代表的早期自由共和主義,代表了一種最節制、最現實、最理性的現代政治哲學。

洛克不是教條的世俗理性主義者,而是肯定了理性與啓示的合作。他既認識到,不能將自然僅僅視作力量蓄水池,也意識到,如果個人權利不能為理性生活的善提供證成,那就是無本之木。

解讀洛克

施特勞斯認為,洛克是自覺的現代政治哲學家,洛克的神學信仰並不是他道德政治思想的真正基礎,而是為了抵擋自己因傳播異端意見而受迫害。施派的解讀是強調「隱微寫作」,人類最富天才的作者不僅要與當下的人溝通,還意在與未來的讀者溝通。

劍橋學派認為,施派的錯誤在於,忽視了洛克文稿中相當一部分都表明他的信仰之虔誠。

洛克自認為《政府論》可以與《政治學》並列,取代了前現代傳統。

政治理性主義的概念是理解洛克的核心。施派看洛克是前後不連貫,持有某種17世紀基督教信仰。

根本問題

自然法是如何有效的?洛克說是不言自明的,是天賦 innate 原則。但另一方面,《人類理智論》說,直覺論和天賦論很容易走向權威式濫用。如何解釋這種矛盾?

上帝的製造物理論。洛克並沒有試圖從基督教啓示來驗證理性。矛盾律的檢驗是唯一標準,如果某項教義不與理性能確立的有關上帝的結論相矛盾,就具有最低限度的合理性。

理性如何使人類有資格享有基本自然權利?(經過一番複雜的討論之後)人類基於理性的平等這個前提純粹是一個假說,洛克沒有能力也沒有義務提供經驗上的辯護。這樣看來,洛克與現在的反基礎論更接近,而不是與啓蒙的形而上學政治學更接近。他默認不能證明道德的義務性僅僅意味著,他承認理性主義有限度。他也承認,道德主體的本質也不可證明,只能作出基於經驗的評估。

即便假定人類有平等的道德能動性 moral agency,我們也不能必然推出根本的道德平等。洛克通過廣泛的歷史人類學考察來對人類文明作出歸納解釋。他既沒有像康德將道德從歷史中抽離出來,也沒有使道德淪為歷史。

自然科學與自然史

洛克採用培根式的歷史方法:部分自然部分習俗,強調習俗主義是為了推動對自然更加謹慎的、真正經驗性的研究。

無法分解的簡單觀念是心靈接觸外部世界的唯一聯絡點。複雜觀念包含三種:情狀 modes、實體 substances、關係 relations。

洛克將思想活動同化為勞動(人類勞動的生產力是未經改造的自然的上千倍),不過人的智慧再高超也無法在心靈中發明新的簡單觀念。

⋯⋯

微粒假說 corpuscularian hypothesis⋯⋯

自然史與自然狀態

⋯⋯

受自己理性支配究竟是會導向社會和平,還是相互爭鬥?在自然狀況下,自然提供的物產非常稀缺,迫使人們進行勞動,稀缺的不安催生出反社會心理,即征服必然性,擴展個人的自由以克服匱乏。支配慾是「幾乎所有不義和爭執的根源,如此擾亂人類生活」。

但這不是自然狀態無序的全部原因。宗派性 partisanship 阻礙了理性的使用,一方面領袖有發號施令的慾望,一方面民眾有甘心屈從的慾望。早期政府也是如此,人們為了以最少的努力緩解當下的不安而急於將自由拱手讓人。

與亞里士多德相反,洛克沒有提到友愛作為公民聯合的樣板,反而暗示可能帶來的分裂,因為我們會偏袒身邊的朋友。洛克不是不知道和諧有愛的好處,他對這一事實非常敏感:社會情感常常威脅到公共生活中對公平正義的追求。

理性可以區分人與動物,但也正是理性使人類容易陷入幻想、瘋狂、任性,這種無窮無盡的錯位一直在妨礙公民政府,自然狀態一直有完全墮入精神放縱的危險。自然狀態不僅是完備自由和法權平等的狀態,還有一種天然紊亂的心理狀態。

洛克將虛妄的想像與進步的生產勞動對立起來的做法,預示了馬克思將解釋世界與改造世界的革命實踐對立起來的做法。單純的人類主宰和自治原則——鼓勵每個人將自己視為審判者,將專斷的自我創造原則凌駕於理性之上——會導向嚴重的道德歧路。

自然與理性地追求幸福

人類的歷史重任在於培育我們的人格和道德能動性。洛克將基本權利立基於理性行動者對幸福的追求,立基於道德人格,這是羅爾斯的先聲。洛克堅持寬泛的善觀念優先於權力。

對意志與自由的看法,霍布斯:人可以不受阻礙地做他願意做的事;洛克:我們想做的事在我們的能力範圍內。洛克覺得,霍布斯的定義奇怪地抹殺了自願同意建立政府與屈從強力建立政府之間的區別。⋯⋯他堅持,嚴格意義上的自由並不完全基於不確定性,而是基於理性。他試圖區分理性決定的意志與亞理性決定的意志,而非被決定的意志和無法決定的意志,來將自己區別於霍布斯。⋯⋯總之,人類擁有能動性,可以通過慎思來構建我們的幸福觀念;我們的權利是在主張一種理性應得的東西,理性對幸福具有不可阻遏的慾望,而且有能力遵守法律,尊重他人的權利主張。

人在注意到肉身易朽後,會產生極大的不安,造成非理性的信仰和行動。上帝賦予我們悔罪之法,即理性法、自然法,上帝令我們理性地追求世俗幸福。洛克堅持不懈地將理性追求幸福變得世俗化,仿製並推進基督教的德性稟賦。

⋯⋯

憲制設計

洛克必須找到某種手段,既要激發懶散而馴順的大多數人之理性,又要將控制欲強的少數人文明化。他要通過方方面面的制度設計,塑造人們的品格。

Publius:是否能通過反思和選擇來建立優良政府?

  • “Publius” was the pseudonym used by New Yorkers Alexander Hamilton (who became the first U.S. Secretary of the Treasury) and John Jay (who became the first Chief Justice of the U.S. Supreme Court) and James Madison of Virginia (who became the fourth U.S. President) to write the 85 papers that make up The Federalist.

基督教與理性自由

統治的合法性僅僅來自於被統治者的理性同意,但是人類理性普遍是不完善的,所以理性需要理性之外的支持,例如解釋得當的基督教。

通過消解教會教士的權威,洛克希望培養人們對政治權威的批判態度。雖然上帝有絕對的權威,但是無論上帝的統治權,還是人的統治權,良善與正義都是正當性的核心。比如,亞當無辜的後裔要承擔亞當的罪責,這如何與上帝的正義與良善相合?⋯⋯洛克反對人類的義務來自上帝的賜予。

總之,基督教的來世減輕了人們的焦慮,把焦慮引向理性的道路,讓人們接受此生辛勞生活的不完美,這樣利於獲得和保存我們的財產權。

私有財產權

洛克鼓勵生產性私佔,可以幫助理性抵抗因肉身易朽產生的恐懼。財產權不僅是利益,更是權利,物質財產的獲取和佔有為正義感和其他權利提供了重要的心理基礎。在屈從和支配這兩個極端中,既要意識到不受專斷權力約束的自由和保存生命同等重要,也必須將僅僅自我支配視為唯一可能的支配,財產權就是調節這兩個極端的手段。

勞動是自我所有的重要表達,摻雜了我們勞動的東西就變為我們所擁有的。對於趨向屈從的人,洛克通過擴大个人的自由和權力領域,使得需要保衛的東西變得更為可見,激發對抗專斷權力的保衛精神,即:通過自由實現保存。對於趨向支配的人,他將貪欲與慷慨、自主創造力結合在一起,將貪欲正當化,堵不如疏:只要私佔是勞動帶生的,那麼無論多少都是合理的,這是在擴大人類共同的財富積累。他也說,地位優越的人應當向外界證明而非壓制自己的優越地位,表明自己應當獲得這樣的地位。

洛克式家庭

財產權在目的論上優先於家庭,個人對自我財產權的完善,正是家庭組建的目的。區分政治權和父權的目的在於同時限制二者,使家庭能在政治秩序中發揮恰當的功能:父母權源自孩子的幼弱,因此他們的權力僅限於教育;政治權源自同意,限於保存理性成人的財產;不過在現實中,二者沒有那麼嚴格的界線。洛克將婚姻還原為「夫妻社會」,將婚姻看作基於生育之必然性與追求舒適之自由選擇的混合物。

繁衍後代的強烈慾望只是父母義務的一個不確定來源,可能對於父親來說,生育有的只是激情、本能,沒有長遠考慮。父權制家庭看起來能讓男人成熟起來,但實際上弊大於利。人格不能作為他人的財產,因此把自己的家庭作為財產權對象,根本無法節制反社會的慾望,帶來父親的專斷。

洛克將子女視作父母的拓展,父母意識到自己青春的遠去,養育子女,子女在晚年時能照看自己,這是一種互惠正義的要求。父母給子女多少,子女就報答多少,子女要是忘恩負義,父母也可以不給遺產。

洛克用父母權威取代父親權威,父母的相互關係為孩子提供了政治權力的微縮版:父母在各種實務上合議,共同做出決定,遇到爭執時,統治權歸父親;同時,一想到妻子有離開他的自由,父親就有足夠的動機成為一名負責人的丈夫。不過洛克也並不支持完全消除父母的角色差異,或者顛倒男女的角色。通過的男性化和女性化的融合,洛克旨在防止家庭成為滋生宗派性(自由政治秩序的強力腐蝕劑)的土壤。洛克雖然允許離婚,但並非要將離婚正常化,只是在子女福祉受到威脅的情況下才可以。

政府的憲制

洛克的憲制有一種明顯的教化目的。代表制是將「同意」制度化的最有效手段,運用一種類似君主的權力來否定立法機關的意志,人民週期性地宣示他們至高無上的獨立自主,從而感到某種作為君主的驕傲。同時,也節制了人民的統治欲。

給最具野心和才華的人描繪偉大的前景,給他們實現這個目標的動力和權力;同時,讓他們的表現接受人民的週期性審判,控制他們行使權力的行為。

在宗派問題上,洛克首先假定,所有人具有平等的理性人格,沒有人更加理性(卽使年齡和德性可以給一些人更優越的地位),否則將阻礙另一部分人的理性發展,因此,代表名額與當地人口規模相關。但也要看到,人格的權利不是自然而然出現的,需要努力培養,代表制就通過尊重財產來勸勉人民。

⋯⋯洛克如何理解分權的真正基礎和限度?執行權的「權」反應了洛克希望在一般推理與特殊推理之間達成平衡,即協調普羅大眾的主張與少數精英的主張。人類理性的自然缺陷需要通過制度來糾正,立法權與執行權的分離再次體現著洛克節制的理性主義。

⋯⋯

結論

當今的自由主義受過度接受或過度反對理性主義之苦,而洛克作為現代思想家中最成功的哲學立法者屹立不倒,首先是因為他設計穩定憲制秩序的高超技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