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於《天盛律令》的西夏經濟史研究綜述

大三上期在輔仁大學的中國經濟史作業。老師要求分組報告,內容是經濟史的研究綜述。我心想這怎麼分組,便索性一箇人寫。

概述

黑水城遺址較大規模發掘共有三次,第一次是俄國人科茲洛夫П. К. Козпов率領的考察隊,於 1908 年在黑水城進行的發掘,所獲文獻甚多,目前藏於俄羅斯;第二次是 1914 年英國人斯坦因M. Aurel Stein進行的發掘,目前藏於英國;第三次在 1983 年 9─10 月和 1984 年 8─11 月間,由內蒙古自治區文物考古研究所會同阿拉善盟文物工作站組成的考古隊進行的發掘,藏於內蒙古自治區文物考古研究所和內蒙古自治區博物館。這三次發掘的文獻構成了黑水城文獻的主體。

天盛改舊定新律令則是 1908 年科茲洛夫所發掘的一部分,也是黑水城文書中最重要的一部分。直到 1989 年,前蘇聯學者克恰諾夫纔將其全部刊出,世人得以一窺全貌。1994 年,中國學者史金波、白濱、聶鴻音將天盛律令譯成漢文出版,此後引發了相關研究熱潮。

近年來學界對天盛律令的研究已有了較爲豐碩的成果,就經濟史而言,代表性的論文有二十餘篇,學位論文有張煥喜:淺析西夏的農業法律制度西南政法大學法學碩士論文,2011 年,討論了西夏的土地所有制、土地管理制度、地租制度、水利制度等。

專書至少有六種:(1)杜建錄:西夏經濟史研究蘭州:甘肅文化出版社,1998 年,主要依據天盛律令,從土地制度、賦役制度、財政制度、水利開發、借貸制度、畜牧業、手工業等角度全方位地考述了西夏的經濟制度。(2)杜建錄:西夏經濟史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2 年,作者在前一本書的基礎上作進一步研究,提出了更具理論概括性的觀點,在畜牧業、手工業、賦役制度等章節較多地引用天盛律令,亦注意到了考古發掘材料。(3)王天順主編:西夏天盛律令研究蘭州:甘肅文化出版社,1998 年,第五章討論經濟問題,爲杜建錄撰寫,故內容與前書大致吻合。

以下三種輔大圖書館沒有,具體內容就不得而知了。(4)楊積堂:法典中的西夏文化:西夏天盛改舊定新律令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年。經濟方面涉及土地及地租制度、糧食管理制度、畜牧法與畜牧業管理制度、水利制度等方面。(5)杜建錄、波波娃主編:〈天盛律令〉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 年,「本書分爲天盛律令校勘考釋,天盛律令專題研究上、下兩篇。包括〈當舖門〉校勘考釋,〈季校門〉校勘考釋,〈司序行文門〉校勘考釋等內容。」(6)潘潔:〈天盛律令〉農業門整理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2016 年,「農業門是關於西夏賦役、土地、灌溉等方面的律令,這些記載在已有史料中鮮有提及,所以它不僅僅是法律條文,更是社會歷史的反映。本書分爲校勘考釋和專題研究上下兩部分。」

以下將分爲研究綜述類、水利制度、畜牧業、土地賦役制度、財政制度、其他等六箇方面詳述之。

研究綜述類

西夏學形成以來,隨著研究成果不斷豐富,有學者對既有研究提出了一些反思,中國史研究2008 年第 4 期就曾以專欄的形式刊登了關於黑水城文書的文章,一些學者暢談西夏學研究的未來。

研究總結、綜述亦有之,如視野、社會與人物──宋史、西夏史研究論文稿北京:中國社會科學,2012 年〈黑水城出土文獻與西夏史研究〉文末所附之〈近十年來西夏史研究論文選題分析〉第 289─291 頁寫道,2000─2009 年西夏史論文有 409 篇,其中關於經濟的有 60 篇,22 篇碩博論文中有 2 篇關於經濟。經濟史研究由社會經濟關係、土地制度轉向契約關係、商業制度、具體的經濟現象。

孫效武、楊蕤:〈近二十年來天盛律令研究綜述〉西夏研究2016 年 4 月對綜合性研究,成書年代與殘片補釋,法律方面,社會經濟等四箇方面代表性專書與論文進行了綜述。社會經濟方面,分爲農田水利、畜牧業、賦稅等幾類,認爲賦稅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賦役制度、稅種、納稅人等。

水利

除卻敦煌文書開元水部式,中古時期涉及水利管理的資料很少,天盛律令卷 15〈春開渠事門〉〈園地苗圃灌溉法門〉〈灌渠門〉〈橋道門〉〈地水雜罪門〉等可在一定程度上填補這一空白。

杜建錄:西夏經濟史研究〈西夏農田水利的開發與管理制度〉,根據天盛律令介紹了渠頭渠主等失職處罰,日常修整工作,發動灌區群眾參與管理,對霸佔水利的處罰,防護林建設,決口處理,道路橋樑監察修治等方面的內容。得出如下結論:在繼承前代基礎上有新的發展,富有特色;勞務用徵發徭役的方式;水利事業推動農業生產技術的進步。

杜建錄:〈西夏水利法初探〉青海民族學院學報社科版1999 年第 1 期,認爲西夏水利法分爲開渠法、水利管理法、輔助設施建設與維護法等三部分。開渠方面,宰相親自議定開渠大事;所需人工按佔田多少進行攤派;限定在四十日以內,超過者予以懲處;工人中設工頭。水利管理方面,設立專門機構,中央有農田司,地方爲水利局分,再以下設若干職務;渠頭、渠主、渠水巡檢的失職行爲予以懲處普通群眾需要參與維護,此外還有諸多細節規定,如灌水糾紛等。輔助設施建設與維護法,規定了防護林的建設與維護,橋道的建設與養護。作者總結道:「它是以國家法典的形式出現。唐宋王朝的水利法規雖比較健全,但主要以政府的政令形式頒佈。」

聶鴻音:〈西夏水利制度〉民族研究1998 年第 6 期,作者根據天盛律令考察了漢延、唐徠兩條幹渠和大都督府的情況,結合傳世文獻,確定了一些支渠、斗渠的情況。作者構擬出水閘形制的具體情況。管理制度方面,轉運司的職責爲灌區稅收管理和對水渠安全的維護,負責具體工作的人員稱「渠水巡檢」「渠主」「渠頭」。他總結:「這樣一套嚴密的水利管理制度并不全是西夏人的發明,而應該是融進了黃灌區字漢唐以來的大量管理經驗,西夏人只不過是將其系統化,又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

葛金芳:〈西夏水利役中「計田出丁」法的實施概況及相關問題〉民族研究2005 年第 3 期,作者指出計田出丁法從北宋移植過來,包含五箇方面的內容:(1)灌溉區內農戶按照田畝大小承擔勞役。(2)政府對春初開渠事極爲重視,安排周密。(3)設渠頭、渠主、渠水巡檢等差役,由大戶承擔,負責渠道維護、閘口檢視、依次放水、植樹造林等,任期一年。(4)如果出現事故,各級官吏會根據情節受到處罰。(5)必須有一套便於人口控制和反映財產變動情況的制度。這一法令與宋代相關條文的諸多聯繫,作者認爲「在這樣的社會中,當然不會發生徭役和人頭稅向田畝稅歸併的歷史進程」,西夏的計田出丁是將北宋的形式借鑒過來,只是一種徭役徵調方法,反而加重了農牧民的負擔,不能與宋的攤丁入畝等量齊觀。

景永時:〈西夏農田水利開發與管理制度考論〉寧夏社會科學2005 年第 6 期,對幾箇方面做出概述,如開渠,宰相親自過問,規定四十日之期限。說明了田畝大小和勞役多少的換算方式。介紹了修渠草料的徵集。水利管理體制,則論及相關官員。從氣候角度分析爲何對放水管理有嚴格的規定。他總結,「西夏的農田水利管理制度具有繼承前人、尊重客觀、因地制宜的積極因素。」

駱祥譯:〈從天盛律令看西夏水利法與中原法的制度淵源關係──兼論西夏計田出役的制度淵源〉中國農史2015 年第 5 期,主要從兩方面進行分析:其一,當界管理,就近原則:有田者須承擔水利設施的勞役,住在橋附近的居民也必須承擔維修橋道的勞役。其二,按畝用水制度:管水官員的獎懲和用水是否得當緊密掛鉤,對不納租者的懲罰分爲十箇等級,基層管理者按戶等進行徵派,對於玩忽職守的情況,按照經濟損失狀況和人身傷害情況進行量刑。作者從制度淵源上進行分析,認爲西夏水利法「保存著中原之法的深深烙印」,也受到中古以來河西制度的影響。

由上可見,最開始的研究僅從天盛律令文本本身出發,對文本進行梳理、概括、分類,對西夏的水利管理制度進行了較爲詳細的介紹。之後則眼光不斷放開,與中原法進行比較,探究西夏法與中原法的異同,最後上升到均田制瓦解後的歷史進程的高度。

畜牧業

杜建錄:〈西夏官牧制度初探〉寧夏社會科學1997 年第 3 期,大致勾勒了西夏的官牧制度,作者指出,群牧司、經略司、馬院是三大官方管理系統。牧人是直接生產者,受到政府與牧監的雙重剝削,與相關人員共同承擔官畜死亡的風險,牧人向政府上交畜產品。幼畜需登記號印,官畜死亡的註銷、賠償、檢驗等制度亦相當嚴格。官畜主要提供軍事需要,爲西夏建立強大的騎兵奠定了雄厚的物質基礎,亦廣泛運用於社會生活各方面。

杜建錄:〈西夏畜牧法初探〉中國農史1998 年第 3 期,作者在上一篇論文的基礎上使條例更加清晰,具體內容差別不大。

杜建錄:〈論西夏畜牧業的幾箇問題〉西北民族研究2001 年第 2 期,對牲畜的品種、單箇牧民擁有的牲畜數量等問題進行了專門探討。

杜建錄:西夏經濟史〈西夏的畜牧業〉第 102─122 頁,討論了牲畜種類,遊牧、放牧、餵養的生產方法,政府對箇體牧民的保護,箇體牧民的資產,國營畜牧業的管理等問題。以上內容都是在論文中出現了的,「畜牧業繁榮的原因」爲先前所无,作者指出了四箇原因:得天獨厚的地理優勢,政府重視,對外貿易刺激,戰爭需要。

姜歆:〈西夏天盛律令厩牧律考〉寧夏社會科學2005 年第 1 期,天盛律令中有關厩牧的律條已相當完備,可見西夏已形成了較完備的體系,有一套成熟的運作程序,對畜產品的分配,畜牧的保護,對官畜的保護,檢驗制度,對侵害牛馬的處罰等都有相當明確的規定。西夏的厩牧制度與以往對於牛馬管理高度集中,皆由天子派大臣直接管理的做法有相同之處,但與宋主要從民間購買馬匹實行保甲相比,戶馬制度又有極大的區別。

邵方:〈西夏厩牧法簡議〉法學評論2011 年第 4 期,作者論述了官牧管理體制,指出法律劃分官私牧場,嚴格保護官牧業、官私畜物以及牧場、水源等,對於違反者嚴厲懲罰,可以看出其對於中原厩牧律的繼承,也更多體現了自身特色──中原王朝根本目的是爲滿足軍需或耕地,並沒有發展出畜牧經濟,而西夏以畜牧爲立國之本,有一套成熟的管理和生產體制。

郝振宇:〈法律視域下西夏畜牧業管理機構相關問題探析〉隴東學院學報2014 年第 2 期,作者根據天盛律令,提出西夏的牧業機構分爲專門性和兼職性兩種,有詳盡的職能規定,爲西夏的牧業生產和管理提供了便利。分析了牧業管理體制,包括牧業職司的官員體制,實名負責制下基層牧養人員的情況等等。文章的新意在於提出了更加清晰的「制度性」,以及畜牧業的發達對西夏國家的影響。

由上可見,最開始的研究是對天盛律令相關條目的梳理歸納,後來出現了與中原畜牧法的比較,認爲西夏以畜牧業爲立國之本,因而更加重視,法律也更加詳盡。但筆者以爲,與中原法的比較研究尙不充分,並未清晰地說明西夏畜牧制度與中原法的聯繫及其獨特性。

土地、賦役制度

杜建錄:西夏經濟史研究上編第 1─16 頁,認爲土地制度可分爲國有制、党項貴族大土地所有制、寺院土地佔有制、小土地佔有制四種。

杜建錄:〈論西夏的土地制度〉中國農史2000 年第 3 期,在上一本書的基礎上進行了更加細緻的討論。在國有土地上進行生產的主要爲屯田兵士、具有農奴身份的「佃耕者」與服苦役者。貴族佔有大片土地,除在宋夏沿邊地區採取封建租佃制外,畿內主要役使各類依附民進行生產。寺院土地關係是世俗土地關係的縮影,其生產者也主要由依附民組成,歸屬寺院而不剃度爲僧人的居士,很可能從世俗使軍轉化而來,成爲依附於寺院的農奴。西夏境內雖存在爲數眾多的小土地佔有者,但在官府與貴族首領的雙重壓迫下,大量破產爲依附民,這樣就使得西夏社會沿著封建農奴制方向發展,而不是向封建租佃製或奴隸制發展。

駱詳譯:〈從天盛律令看西夏荒地產權制度的流變〉中國邊疆史地研究2017 年第 1 期,作者比較了西夏與唐宋荒地產權制度的相關問題如土地產權的類型,耕種荒田的資格與義務,新耕者與荒地原主的土地產權關係等,指出西夏「閒地令」所反映的荒地產權,比較於唐前期均田制下的荒地產權制度,後者側重「國有」性質,前者更側重「私有」性質如西夏土地買賣已具合法性,這與均田制瓦解後兩宋土地私有制發展的歷史潮流息息相關。同時,這種「私有」性質與唐以來西北土地制度的發展一脈相承。

杜建錄:〈西夏的賦役制度〉中國經濟史研究1998 年第 4 期,指出牧區、農區的箇體牧民都要承擔繁重的兵役,因爲其一,西夏處於農奴制階段,勞動者人身依附性很強,其二,生產力水平低下,生產的實物不是很多。但受中原宋朝的影響,在兵役之外的其他賦役剝削中,實行較爲先進的「計畝輸賦」與「計田出丁」,牧區納披、甲、馬,農區繳農副產品。田賦根據土地的瘠肥分五等按畝計之,牧畜稅按畜繳納,水利工程所需的柴草按田畝多少來徵收。西夏賦役是落後性與先進性的結合,是其社會特殊性的表現。

財政制度

姜莉:〈從天盛律令看西夏的稅法〉貴州民族學院學報哲社版2009 年 第 2 期,介紹了稅種,有農業稅、鹽業、酒業、倉庫管理稅等。分爲實體法與程序法。租戶家主、僧人、官吏皆須納稅。鹽稅爲間接稅,向賣鹽者徵收。徵稅對象分爲稅目和計稅依據兩部分,農業稅的對象包括各類糧食作物和冬草、條椽,計稅依據則是具體的數量。按土地質量來規定稅級。爲鼓勵開墾,實行稅收減免。如有偷稅漏稅,應承擔刑事責任。對存放稅糧的庫房進行規定。稅務登記上,有地冊白冊之分,地冊圍繞耕種的土地所建立,白冊在地冊的基礎上由轉運司製作。評析了合理與不足之處。西夏重視稅收一箇很重要的原因是保障軍事上的糧草供應,西夏立國後農業成爲主要生產方式,農業稅成爲國家主要的財政來源。

駱詳譯、李天石:〈從天盛律令看西夏轉運司與地方財政制度──兼與宋代地方財政制度比較〉中國經濟史研究2016 年第 3 期,指出轉運司不僅垂直管理地方郡縣財政,還有地方財政的審核權。對於每年春的開渠事宜,轉運司僅有審議權。轉運司對開墾荒地採取鼓勵措施,減免三年稅收。除了徵收賦稅,轉運司還負責水利設施相關的道路修造工作。轉運司負責納租簿冊的管理,置白冊登記租戶家主的收據,地冊的登記用於監管地方郡縣的徵收。轉運司同其他中央部門共同製作簿冊,地方政府的年終賦稅簿冊首先上交轉運司,再呈遞中央進行審核。作者最後與宋的轉運司地方財權進行比較,共同之處在於督徵、勸農桑,保障賦稅能正常上供,對地方收入進行監管,但受中央制約,西夏的財政體系很大程度上仿效承襲宋制;不同之處在於西夏轉運司親臨範圍更大,西夏轉運司直接監管地方,而宋中間隔了州一級,反映了 11─13 世紀西北財政制度對中原王朝的傳承與演變。

其他

劉菊湘:〈從天盛律令看西夏京畿地區的經濟狀況〉寧夏社會科學1998 年第 3 期,分爲農業、畜牧業、手工業、商業等四部分,描述了一些細節,農業方面如廣泛使用牛耕,土地可轉讓,基層農業管理者是官私農家主,存在轉運制度等等,細節頗多,不可盡述。

杜建錄:〈天盛律令所記的西夏手工業〉固原師專學報社科版2000 年第 1 期,作者根據天盛律令,從冶礦、金銀加工、鐵器製造、鑄錢、采鹽、釀酒、紡織、陶瓷、印刷等方面敘述了西夏的手工業。

張玉海:〈從天盛律令看西夏榷禁制度〉寧夏社會科學2000 年第 1 期,作者從畜牧業、鹽酒業、冶金業、商業等方面論述了西夏榷禁制的基本內容,指出榷禁制是西夏國家政權與經濟發展矛盾運動的必然產物──同宋比,西夏榷禁制細緻嚴密,禁榷範圍更廣,鹽酒及其他大部分手工業和產品貿易都被官方壟斷,反映了西夏生產落後、物資匱乏的現實。筆者認爲西夏通過榷禁制對影響國計民生的重要物資從生產到流通進行了全方位的控制,使官營壟斷經濟在國民經濟中佔支配地位,從而保證了國家機器運轉的需要,爲其與宋、遼、金的對抗提供了物質基礎,也促進了西夏經濟的發展和國家制度化的發展。

姜歆:〈西夏法典天盛律令鹽鐵法考〉寧夏社會科學2007 年第 2 期,文章討論了鹽鐵生產人員,生產狀況,管理方式,禁榷制度,對鹽鐵業的法律保護等,指出在天盛律令之前,鹽鐵立法已歷經數代,爲西夏制定自己的鹽鐵法提供了範本。西夏根據自身鹽資源豐富而鐵資源匱乏的特點,制定自己的鹽鐵法,如對鹽的禁榷不嚴格,對鐵極其嚴格。這使西夏的鹽鐵法,不但具有傳承性,更具針對性。

小結與展望

天盛律令漢譯本公佈之後,學界掀起了相關研究熱潮,相繼從各箇角度對天盛律令進行了分析整理,已經有了較爲完善的研究成果。同時,一些學者致力於將西夏制度與中原制度進行對比研究,體現了將西夏學研究融入中古史研究大潮流的自覺。我以爲,二十年來的研究已經將天盛律令文本本身挖掘得很充分,若繼續局限於文本,則已然難出有新意的文章。

天盛律令漢譯本譯者之一,聶鴻音在〈從絕學到顯學:新世紀西夏研究的展望〉中國史研究2008 年第 4 期中十分嚴肅地提到西夏學研究必須重視西夏文,而不是單純把不成熟的漢譯本當成第一手史料:

在這些研究成果中,人們最常引用的西夏資料就是天盛律令的漢譯本。的確,這箇漢譯本爲歷史學界提供了取之不竭的基本素材,近年的西夏史學之所以搞得轟轟烈烈,不能不說在很大程度上有這箇譯本的功勞。不過我們也看到,單純以天盛律令漢譯本爲基礎的拓展型研究迄今鮮有成功之作,這主要是因爲研究者大都沒有根據西夏原文並參照俄譯文對漢譯本進行必要的校核,盲目徵引的時候常常被譯者加入歧途。作爲天盛律令的譯者之一,在此我想誠懇地提醒我國的歷史學家們,這箇漢譯本只是箇非常不成熟的實驗型作品,說句聳人聽聞的話,就書中的關鍵詞語而言,譯本中遺留的問題題絕對不少於解決的問題,甚至其中還有許多我們至今也搞不明白的表達法,翻譯時僅僅是敷衍成句而已。如果把這箇連譯者也感到汗顏的漢譯本當成第一手史料來輕易使用,那實在是太危險了。

聶鴻音在方法論層面提出了建議,西夏學研究不能僅用二手的漢譯本,更應該從原文出發,踏踏實實做好基礎工作。近年來的研究體現了這種趨勢,杜建錄、史金波:西夏社會文書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 年,超出天盛律令的局限,考釋了大量未收到重視的出土文書。〈論西夏土地稅賬冊文書──西夏賬籍文書研究之二〉寧夏師範學院學報社科版2008 年第 4 期,亦藉助了大量新出土的材料。這些都顯示了西夏學研究的新方向,即黑水城文書不僅僅有天盛律令,還有更多的材料留待後之學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