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諸河渠的梳理
本卷中共有大白渠、偶南渠、南白渠、中白渠、清渠、藍田新開渠、合璧宮舊渠、河西諸州渠堰、皇城內溝渠等九條類管道,以下將集中對大白渠、偶南渠、南白渠、中白渠、清渠等五條涇渠進行梳理。
白渠
本卷 15─18 行:「涇、渭二水大白渠,每年京兆少尹一人撿挍。其二水口大斗門,至澆田之時,須有開閉,放水多少,委當界縣官共專,當官司相知,量事開閉。」
白渠開鑿于漢代,是連接涇水和渭水的重要通道,故「涇渭二水大白渠」實際上指的就是白渠。漢書卷 29溝洫志:「太始二年,趙中大夫白公複奏穿渠,引涇水,首起谷口,尾入櫟陽,注渭中,袤二百里,溉田四千五百余餘頃,因名曰白渠」。第 1685 頁
又長安志卷 19縣九‧富平:「白渠,西自三原縣界來,流經縣,……其水東入漆沮河。」第 362 頁又卷 17縣七‧涇陽「白渠,在縣西北六十里。堰涇水入焉。西自雲陽縣界來,東入高陵縣界。」第 324 頁又卷 20縣十‧三原:「中白渠、北白渠兩渠水,自正西雲陽縣界來,經縣通流過富平縣界,溉民田。」第 368 頁是以白渠發源于谷口,從雲陽縣來,經三原縣、富平縣南,入高陵縣,引涇水,注入渭水、洛水。
另,關於此渠的責任劃分,新唐書卷 48百官三「河渠署」條:「涇、渭、白渠,以京兆少尹一人督視。」第 1274 頁與本卷合。兩河口均安有斗門,開閉事宜須有縣官、水利部門協商決定。
清渠
至德二載757五月,郭子儀與安守忠叛軍戰于清渠,子儀受埋伏而敗,退守武功縣。史籍有大量記載:
四月,官軍爲賊將安守忠所敗于清渠北。唐會要卷 98「回紇」條,第 1744 頁懷恩又從子儀戰于清渠,不利,歸於鳳翔。舊唐書卷 121列傳第七十一‧僕固懷恩,第 2478 頁
至德二載郭子儀圖復西京,自潏西擊賊安守忠等於清渠,敗績。讀史方輿紀要卷 53陝西二「清渠」條,第 2527 頁
至德元筆者案:當爲二載四月,郭子儀與安守忠相守七日,守忠僞遁,子儀逐之,官軍大潰于清渠。通鑒總類‧卷二上‧名器門「肅宗官爵之濫」條
五月,詔子儀帥師趨京城。師于潏水之西,與賊將安太清、安守忠戰,王師不利,其眾大潰,盡委兵仗于清渠之上。舊唐書卷 120郭子儀傳,第 3451 頁
率師趨長安,次潏水上。賊守忠等軍清渠左大戰,王師不利,委仗奔。新唐書‧郭子儀傳
五月癸丑,郭子儀與賊將安守忠戰于清渠,官軍敗績,子儀退保武功。舊唐書卷 10本紀十肅宗,第 246 頁
五月,郭子儀與賊戰于西京清渠,王師敗績,子儀退守武功。雍錄卷 5漢唐用兵攻取守避要圖「肅宗往返武靈」條,第 98 頁
子儀與王思禮軍合進屯潏西,安守忠、李歸仁軍于京城西清渠相守七日,官軍不進。五月,守忠僞退,子儀悉師逐之,賊陳夾擊官軍,官軍大潰。綱目分注拾遺卷 3「清溝之戰」,文淵閣本
子儀與王思禮軍合于西渭橋,進屯潏西。……安守忠、李巧仁軍于京城西清渠。注曰:清渠在潛渠之東資治通鑒卷 219「肅宗至德二載」條
通過梳理,可以發現清渠實際上有兩條,郭子儀與安守忠的戰場爲涇水以西、咸陽附近的一條,從上述記載中大致可以瞭解到位於長安城西、潛渠之東。關於此條清渠,有更多的記載:
讀史方輿紀要卷 53陝西二「咸甯縣‧清渠」條:「在西安府府南。程大昌曰:『唐京城西北有漕渠,南出豐水,……清渠在漕渠東,直秦故杜南城……』至德二載郭子儀圖複西京,字潏西擊賊安守忠等於清渠,敗績。」第 2527 頁顧祖禹明確提到了此清渠爲至德二載戰場。長安志卷 14縣四‧興平:「清渠在縣南二里,東流入咸陽縣界」,第 258 頁又卷 12縣二長安:「清渠在縣西五十里,自鄠縣界來,經縣界一十里,流注于渭。」第 233–234 頁
是以此清渠發源于鄠縣,經興平縣南,長安縣北,咸陽縣西注入渭水。
而另一條清渠爲本卷所載,發源于清谷水的清渠。本卷第 13 行:「清水恒准水爲五分,三分入中白渠,二分入清渠。」可知清渠發源于清水。
清水者何?讀史方輿紀要卷 53陝西二「三原縣‧青谷」條:「在三原縣北。或曰即清谷也。」第 2575 頁又「三原縣‧清水」條:「在三原縣西。……志云:清水今自縣西南流入涇陽縣合于冶谷水,亦謂之清谷水。」第 2575 頁可知發源于清谷的水即清水。
又長安志卷 17縣七‧櫟陽:「清渠,在縣西。耀州界青冶谷水下流也。自三原、高陵縣界來,入白渠,至縣界合渭水。」第 320 頁
青冶谷水者何?關於冶谷,續文獻通考卷 12田賦考‧河渠中‧汝州記載:「冶谷水出涇陽縣西北冶谷,經縣嵯峨、武康、清龍等鄉,灌溉民田。」第 2575 頁讀史方輿紀要卷 53陝西二「涇陽縣‧冶谷」條:「在涇陽縣西北五十餘里。亦謂之谷口。」第 2546 頁清史稿卷 70志四十五‧地理志十‧陝西「涇陽」:「涇水……北:冶谷水,自淳化入,會清水,入三原。」可知清谷水和冶谷水本爲兩條,分別發源于清谷和冶谷,故名,在三原縣之前匯流,之後統稱青冶谷水。
可知,本卷的清渠發源于青冶谷水。
另可提到的是斗門堰的開放時間。本卷 12─15 行:「京兆府高陵縣界,清、白二渠交口,著斗門堰。清水恒准水爲五分,三分入中白渠,二分入清渠。若水兩過多,即與上下用水處相知開放,還入清水。二月一日以前、八月卅日以後,亦任開放。」開放斗門堰有兩種情況,其一爲汛期,若水量過多,則通知開放斗門堰,需要與上下用水處的需求相互協調。其二爲枯水期,即每年二月一日前,八月三十日後。之所以在枯水期反而任百姓開放,是因爲此時已收穫完成,不需要灌溉糧食。唐六典卷 7尙書工部:「自季夏及于仲春,皆閉斗門,有餘乃得聽用之。」「自季夏及于仲春」,即六月後,到二月,與本卷記載稍有不符。
三白渠
關於三白渠的記載,傳世文獻與本卷稍有不同,首先梳理傳世文獻的記載。
所謂「三白渠」,即北白渠、中白渠、南白渠。長安志卷 17縣七‧涇陽云:「洪池監在縣西北五十里,掌三白渠」。第 322 頁長安志卷 17縣七‧涇陽:「十道志曰:『太白、中白、南白,謂之三白渠也。』」第 324 頁讀史方輿紀要卷 53陝西二「西安府」條:「涇陽有三白渠限口」。第 2508 頁通典卷 173州郡三‧京兆府「泾阳」條:「有長平阪、涇水、大白渠、中白渠、南白渠。」第 5410 頁
白渠在涇陽縣一分爲三,主幹稱北白渠或大白渠。長安志卷 19縣九‧富平:「北白渠,亦名大白渠。在縣南二十里。」第 362 頁長安志卷 20縣十‧三原:「大白渠,自西南四十里涇陽縣界取涇河水,洪門、六門、三明校者案:疑當作三限閘來,經縣入三原縣界,溉民田。」第 373 頁
以下爲提到太白渠、中白渠、南白渠的文獻:長安志卷 20縣十‧三原:「中白渠、北白渠兩渠水,自正西雲陽縣界來,經縣通流,過富平縣界,溉民田。」第 368 頁是以中白渠、北白渠平行而流,在雲陽縣之前就已分流。讀史方輿紀要卷 53陝西二「涇陽縣‧白渠」條:「在涇陽縣西北六十里。引涇水南行至縣北五里,立三限閘以分水,北曰太白渠,中曰中白渠,南曰南白渠。」第 2548 頁又「高陵縣‧南白渠」條:「在高陵縣北。白渠自涇陽縣來,分三限,中白渠首受太白渠入縣界,南白渠首受中白渠東南流,亦入縣界。水經注:『白渠又東,支渠出焉。東南流經高陵故城北』。」第 2570 頁
元和郡縣圖志卷 2關內道二‧京兆下「涇陽」條:「太白渠,在涇陽縣東北十里。中白渠,首受太白渠,東流,入高陵縣界。南白渠,首受中白渠水,東南流,亦入高陵县界。」第 28 頁以上幾條記載各種相符,可相互補充,三白渠分水在涇陽縣,北面爲太白渠,中爲中白渠,南面爲南白渠。
以下兩段資料,更提到了偶南渠和中南渠。長安志卷 17縣七‧高陵「白渠,自涇陽縣界三限下中限爲一渠,流至縣界彭城,兩下校者案:四庫本作「堰下」分爲四渠,並溉民田。……中南渠,東西長三十五里。高望渠,東西長三十五里。耦南渠,東西長四十里。中白渠,東西長三十里。四渠下流,併入櫟陽縣界」第 326─327 頁長安志卷 17縣七‧櫟陽:「五渠,其水自洪門分,入高陵縣北,下併入渭水:中白渠從北第一,斗門七。析波渠第二,斗門二。中南渠第三,斗門七。高望渠第四,斗門二。偶南渠第五,在北原之南,斗門一」第 320 頁
所謂「洪門」,即分水口,長安志圖卷下「洪堰制度」條:「初修洪口石堰,修洪口,即谷口也。……方言云:……『蜀人謂水口爲洪』」。第 463 頁宋史卷 94河渠四:「渠口舊有六石門,謂之『洪門』」第 2346 頁
根據傳世文獻,我們可以作出圖 4。見第 24 頁白渠發源于涇水,被三限閘由北向南分爲太白渠、中白渠、南白渠。中白渠流至彭城,一分爲五,最北爲主幹,依然稱中白渠,由北向南爲析波渠、中南渠、高望渠、偶南渠。整箇白渠系統流經涇陽、高陵、櫟陽等縣,匯入渭水。
接下來梳理本卷的記載。
本卷 19─23 行:「涇水南白渠:中白渠、南渠水口初分,欲入中白渠、偶南渠處,各著斗門堰。」若將「南白渠」當作一條渠的名字,則此記載會與傳世文獻衝突,南白渠會成爲主幹,中白渠、偶南渠是支流。筆者現將「南」理解爲方位,「南白渠」指太白渠以南的白渠系統,即南白渠、中白渠、偶南渠等所有除了太白渠的系統。「中白渠、南渠水口初分」,「南渠」指中白渠以南的支流,即析波渠、中南渠、高望渠、偶南渠四條。「初分」處,即彭城。如此一來,便可與傳世文獻豁然貫通。常見的誤區,在於把「南白渠」「南渠」當成了確切的渠名,因而會認爲「南渠」漏字,或補作「偶南渠」,或補作「南白渠」。
另,關於白渠系統的管理,讀史方輿紀要卷 53陝西二「西安府」條:「貞元四年,京兆尹鄭叔則言:『涇陽有三白渠限口,其六縣分水之處六縣,涇陽、雲陽、三原、富平、高陵、櫟陽,實爲利害。請准諸堰例置監掌之。』」第 2508 頁可知在貞觀四年以前,對於三白渠的管理尙不明晰。本卷第 20─23 行:「南白渠一尺以上、二尺以下,入中白渠及偶南渠。若水兩過多,放還本渠。其南、北白渠雨水泛漲,舊有泄水初,令水次州、縣相知,撿挍疏決,勿使損田。」
小結
對於出土文獻的利用,需要注意如下幾點:
其一,出土文獻可直接訂正傳世文獻的錯誤。如唐六典卷 7「水部郎中員外郎」條:「大陽、蒲津竹索,每年令司竹監給竹,令津家水手自造。」其曰「每年」,與本卷 116 行「大陽、蒲津橋竹索,每三年一度,令司竹監給竹,役津家水手造充」異。
其二,出土文獻與傳世文獻相符之處,可增加證據的可信度。
其三,需要注意出土文獻記載與傳世文獻記載的對應關係。如本卷的清渠便與大部分傳世文獻指的清渠不同。
其四,與傳世文獻相結合,可對原來无法解決的問題提供更多線索。如關於白渠系統的相關問題。
其五,對於出土文獻的解讀,需要結合其義例、文意綜合考察,懸而未解時,可結合傳世文獻進行解讀。需要避免輕易否定傳世文獻的誤區。如對於 19–23 行記載不明確之處的商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