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次宗《略注喪服經傳》疏議

終於出版啦,轉載自鄧秉元主編:新經學 第四輯,上海人民出版社,2019 秊 9 月。編輯部用順豐給我寄了兩本。豆瓣 頁面。點此下載掃描版 PDF。編輯部幫我把一些字改成了「規範字」,比如只、弟、葉、荅。有一箇字錯了,「滕妾」應改爲「媵妾」 。這篇是去年上半年的初稿,暑假改了一下,開學後改了一下,今年三月又改了一下。一共六稿,但依然只能是箇雛形。獲 2018 秊 白壽彝史學論著獎 三等獎。

PDF 下載地址在前言。好奇搜了下作者們的情況:

  • 楊晉龍:臺灣中研院中國文哲硏究所、臺北大學中文系
  • 趙四方:浙江大學歷史系博士後
  • 鄧國光:澳門大學中文系教授
  • 秦燕春:藝術硏究院中國文化硏究所副硏究員
  • 錢益民:復旦大學校史館主任
  • 章益國:上海財經大學人文學院,上海财经大学党委常委、宣传部部长、新闻发言人
  • 鄧秉元:復旦大學歷史系。我們的主編
  • 陳強:廈門大學哲學系副教授
  • 杜維明:北京大學高等人文硏究院
  • 郭齊勇:武漢大學國學院
  • 張祥龍:中山大學哲學系
  • 楊儒賓:新竹清華大學中國文學系
  • 向輝:國家圖書館古籍保護中心

能夠和敎授、副敎授、硏究員、副硏究員、博士後們同臺,還是很不好意思的。


雷次宗,字仲倫,豫章南昌人,生於東晉武帝太元十一年386 年,宋文帝元嘉二十五年448 年卒於鍾山。他早年入廬山,師事慧遠和尚,與周續之同受,與宗炳俱受喪服經。後經過自己的發展,形成了獨樹一幟的 「雷氏學」 ,成爲劉宋一代儒宗。雷氏尤以喪服學著稱,略注喪服經傳是其代表作。

凡例

1、雷氏注主要散見於通典和賈公彥之中,較爲集中。馬國翰有輯佚本,我們以此爲基礎,並以北宋本通典爲底本進行校勘。補充 4 條馬國翰未錄者,共得 41 條雷氏注,並施以現代標點。

我們以雷注、鄭注爲中心,彚集古今學者有代表性的注疏、硏究,每條之後輒加案語,分析雷次宗對前代注疏的采擇,以及後人對雷氏的解釋與批評,審視雷注與鄭注的關係,展現喪服雷氏注的影響。

「論文」 是當今學術作品的通行體例,它具有集中、線性、邏輯性彊的特點。但當我們想討論經說時,論文體便顯得有些力不從心,它很難爲經說提供直觀的情景空閒。因此本文嘗試采用傳統的經學著述體例,即 「注疏」 體。

2、引徵書目:

  1. 馬國翰輯:略注喪服經傳玉函山房輯佚書,光緒九年湘遠堂刊本,廣陵古籍刻印社,1990 年,弟 2 冊,弟 358─363 葉下簡稱馬本
  2. 鄭玄注,賈公彥疏:儀禮注疏卷 28─33喪服弟十一,王輝整理,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 年。
  3. 北宋版通典,日本汲古書院影印本,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 年。
  4. 蔣鵬翔主編:阮刻禮記注疏,傳古樓影印本,浙江大學出版社,2015 年。
  5. 凌廷堪:禮經釋例卷 8,北京大學出版社,2012 年。
  6. 胡培翬:儀禮正義卷 21─25喪服經傳弟十一,收錄於彭林主編:儒藏精華編弟 48 冊,北京大學出版社,2016 年。
  7. 張錫恭:喪服鄭氏學,吳飛點校,上海書店出版社,2017 年。
  8. 章景明:先秦喪服制度考‧服制,臺北:中華書局,1971 年。
  9. 焦桂美:南北朝經學史,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 年。
  10. 張帥:南北朝三禮學硏究,山東師範大學博士論文,2013 年,弟 121 葉。張帥:論南北朝三禮義疏對鄭學的揚棄歷史文獻硏究2014 年弟 2 期。
  11. 史應勇:儀禮喪服鄭玄、王肅注比勘發微,鄧秉元主編:新經學,上海人民出版社,2017 年,弟 60─106 葉。
  12. 徐淵:儀禮喪服服敘變除圖釋,北京:中華書局,2017 年。鄭注、賈疏皆據儀禮注疏。其他參考書目則隨文注出,不列於此。

3、大序號爲本文條目;上標 序號爲徐淵書確定的喪服經傳序號。隨文注爲小字楷體,文獻出處爲小字仿宋

例:胡氏培翬曰 苴絰之大如搹圍,乃絰之最大者。卷 21,弟 1010 葉此條出處爲胡培翬儀禮正義卷 21 弟 1010 葉。

下爲斬衰三年

1 喪服,斬衰裳,苴絰、杖、絞帶,冠繩纓,菅屨者

鄭注 麻在首在要皆曰絰……首絰象緇布冠之缺項,要絰象大帶,又有絞帶象革帶。卷 28,弟 862 葉

傳曰 苴絰,大搹,左本在下,去五分一以爲帶。

徐氏淵譯 苴絰爲人手一握的粗細,將麻的根部放在人頭部的左側,並使麻的根部壓在首絰的下面。弟 260 葉

鄭注 盈手曰搹。搹,扼也。中人之扼圍九寸。卷 28,弟 865 葉

雷氏曰 搹、搤不言寸數,則各從其人大小爲搤。儀禮注疏卷 28喪服弟十一,弟 866 葉

賈疏 雷氏以搹、搤不言寸數,則各從其人大小爲搤,非鄭義。據鄭注,無問人之大小,皆以九寸圍之爲正,若中人之跡尺二寸也。卷 28,弟 866 葉

胡氏培翬曰 苴絰之大如搹圍,乃絰之最大者。卷 21,弟 1010 葉

張氏錫恭曰 「中人之搤圍九寸」 ,……鄭注皆有定準。先王道揆法守,固不可無定準也。後儒欲以無定者易之,如雷次宗之說搤,……賈氏……辨之詳矣。卷 1,弟 81 葉

瀚案 苴絰爲有子之苴麻製成的首絰,章景明認爲其地位 「相當於緇布冠的缺項,非謂其形制與之全同也」 弟 202 葉,爲常服在喪服中對應的一部分。苴麻皃麤惡,鄭玄注: 「絰之言實也,明孝子有忠實之心,故爲制此服焉。 」 閒傳云: 「斬衰何以服苴?苴惡貌也,所以首其內而見諸外也。……此哀之發於容體者也。 」 亦爲此意,以表孝子至哀之情。苴絰乃斬衰之首絰,爲最重者,故以最大者爲之。在論及具體大小時,鄭玄以中人之數九寸度之,張爾岐釋爲 「其圍九寸,應中人大指食指之一扼也。 」 1 次宗以爲傳未明言尺寸,故按照每箇人的自然之節進行安排卽可,不必作強制規定。

首絰之寸數本無關緊要,而背後反映出雷鄭理念的些許差異:雷氏以經傳爲根基,經傳不言寸數,則無由而知,推之當 「各從其人大小」 ;而鄭玄力求建立明確的秩序,如張氏錫恭所言, 「不可無定準也」 ,故以 「中人」 爲相對客觀的標準。

1 非主而杖者何?輔病也。童子何以不杖?不能病也。婦人何以不杖?亦不能病也

徐氏淵譯 婦人爲什麼不扶喪杖?因爲她們與死者的關係疏遠,所以也不會因過度哀痛而毀瘠致病。〔女子子遠嫁而外宗婦人無親。〕弟 261 葉

雷氏曰 此喪服,妻爲夫、妾爲君、女子子在室爲父、女子子嫁反 2 在父之室爲父三年。如傳所云 「婦人」 者,皆不杖。喪服小記「婦人不爲主而杖者」 ,唯著此一條,明其餘不爲主者皆不杖。儀禮注疏卷 28喪服弟十一,弟 869 葉

賈疏 又云 「婦人何以不杖?亦不能病也」 者,此亦謂童子婦人若成人婦人正杖。知者,此 「喪服」 上陳其服,下陳其人, 「喪服」 之下男子、婦人俱列,男子、婦人同有絰杖。又喪大記云三日子、夫人杖,五日大夫、世婦杖,謂經皆有婦人杖文,故知成人婦人正杖也,明此童子婦人。按喪服小記「女子子在室,爲父母,其主喪者不杖,則子一人杖」 ,鄭注云 「女子子在室,亦童子也。無男昆弟,使同姓爲攝主,瀚案,主語爲 「攝主」 不杖不杖。『則子一人杖』,謂長女也。許嫁及二十而筓,筓爲成人,成人正杖也」 ,是其童女爲喪主,則亦杖矣。若然,童子得稱 「婦人」 者,案小功章云 「爲姪,庶孫丈夫、婦人之長殤」 ,是未成人稱婦人也。雷氏以爲 「 …… 」 。此說非,何者?此四等婦人皆在杖科之內,何得不杖。又禮記記文說婦人杖者甚衆,何言 「無杖」 也。卷 28,弟 869 葉

胡氏培翬曰 賀氏循亦云: 「婦人不杖,謂出嫁之婦人不爲主則不杖。其不爲主而杖者,唯姑在爲夫。 」 沈氏彤云: 「 ……婦人何以不杖,承上文言,婦人則成人矣,雖非主而宜杖,故問也。此婦人,謂異姓來嫁之婦人。案喪大記:『君之喪,夫人、世婦杖。大夫之喪,主婦杖。士之喪,婦人皆杖。』然則婦人皆杖者,唯士之喪耳。……凡此不杖者恩皆疏,故曰不能病。 」 ……金氏榜云: 「婦人唯爲主者杖,不爲主者不杖。以經校之,妻爲夫、母爲長子,爲主而杖者也;妾爲君、女子子在室爲父母,不爲主不杖者也。故喪服小記申其義曰:『婦人不爲主而杖者,姑在爲夫杖。』明他婦人不爲主者不杖矣。又曰:『女子子在室爲父母,其主喪者不杖,則子一人杖。』明主喪者杖,則女子子爲父母不杖矣。…… 」 今案:此傳婦人,鄭無注,賈、孔以爲童子婦人,雷氏、賀氏、沈氏、金氏以爲成人婦人。細繹傳意,自以成人婦人爲是,而沈氏、金氏之說尤詳。蓋傳層遞問下,其問童子者,以男子非主皆杖,童子何以不杖?其問婦人者,以童子未成人非主不杖,婦人已成人,非主何以不杖?此兩問,俱跟 「非主而杖」 說下。若童子當室而杖,婦人爲主而杖,則其義已該於擔主中矣。童子自包女子子在內,若以上句爲問童男,下句爲問童女,則童男旣以稚弱不能病,豈童女又能病乎?卷 21,1012 葉

喪服小記「女子子在室爲父母,其主喪者不杖,則子一人杖。 」 鄭注: 「女子子在室,亦童子也。許嫁及二十而筓,筓爲成人,成人正杖也。 」 案:彼文 「女子子在室」 ,與此正同,而鄭乃以女子子爲專指未許嫁之童子言,與此注兩歧矣。且據小記云: 「其主喪者不杖,則子一人杖。 」 明有主喪者杖,則女子子皆不杖可知。卷 21,弟 1029─1030 葉

張氏錫恭曰 曹氏元弼曰: 「 ……孔、賈據喪服小記『女子子在室爲父母』節注,謂婦人成人正杖,則鄭意婦人不杖爲童子婦人。近沈氏彤、金氏榜及胡氏宗賀循、雷次宗之義,以爲成人婦人,非。 」 卷 1,弟 53 葉

下云 「女子子在室爲父母,其主喪者不杖,則子一人杖」 ,是明童女本不杖者,以無男昆弟主喪而杖之義,猶童子之當室而杖,非如雷氏、金氏、胡氏所云 「有主喪者杖,則成人女子爲父母皆不杖」 之謂。卷 1,弟 56 葉

章氏景明曰 不過喪服傳的作者,以 「不能病」 爲理由,來解釋童子及婦人不杖之故,卻甚令人不解,何以別種人能 「病」 ,而童子及婦人偏偏 「不能病」 呢?……斬衰服必有杖,童子婦人亦有服此服者,是亦當有杖也。喪服傳禮記諸文,或以爲無杖,或以爲有杖,乃是因各家立說有所不同之故,固不必強論其誰是誰非也。弟 205─206 葉

瀚案 次宗首先梳理文意, 「此喪服,……爲父:三年。 」 說明女子服三年斬衰的四種情況,這四種情況下女子都應當扶杖。繼而解釋傳文 「婦人何以不杖」 ,根據喪服小記3,指出不爲喪主而扶杖的特例姑在爲夫,其餘不是喪主的婦人皆不扶杖。據傳文,扶杖有三種情況,其一爲有爵位,其二爲喪主,其三,旣無爵位又非喪主,則用以輔病。女子子遠嫁而來,對夫族無親,因而不會因過度哀痛而毀瘠致病。可見雷氏釋經近乎完融。

賀循、沈彤、金榜、胡培翬同雷氏,認爲婦人不杖並非指所有婦人皆不扶杖,而只是指一部分。而曹元弼、張錫恭則據孔、賈來駁雷氏。

細繹賈義,他列舉兩箇原因:其一、這四種都是很明顯的應當扶杖的情況,其二、禮記中提到了很多婦人扶杖的情況。賈氏似乎誤解了次宗的意思,他所提到的兩箇理由皆是爲主而杖者,是次宗排除的對象。他進而申述己說,認爲婦人亦杖,列舉如下幾箇原因:其一、喪大記中提到夫人、世婦皆杖,這就意味著成人婦人也要扶杖。其二、喪服小記女子子在室爲父母之喪,又無男昆弟,則需要請同姓男子爲攝主。攝主不杖,而長女杖。鄭玄又提到女子成人之後,則可以正杖。據此,未成年童女可杖。其三、根據小功章關於長殤的一句經文,指出 「婦人」 亦可指未成年童女 「丈夫」 亦可指未成年童男。因此,未成年童女和成年婦人一樣,都可以正杖。

其實聚訟之縁由在 「爲主」 ,若分淸了是否爲主這一前提,那麼分歧可迎刃而解。賈氏由於忽視了這一前提,乃強作解。觀雷注,邏輯非常明晰。

1 絞帶者,繩帶也

徐氏淵譯 絞帶是用麻繩編織的腰帶。弟 261 葉

王氏肅曰 絞帶如要絰。儀禮注疏卷 28喪服弟十一,弟 869 葉

雷氏曰 絞帶在要絰之下,則要絰五分去一爲帶。儀禮注疏卷 28喪服弟十一,弟 869 葉

賈疏 王肅以爲 「 …… 」 ,馬、鄭不言,當依王義。雷氏以爲 「 …… 」 。但首絰象頍項之布,又在首,要絰象大帶,用繒,又在要,故須五分去一以爲帶。今絞帶象革帶,與要絰同在要,一則無上下之差,二則無粗細可象,而云去要絰五分一爲絞帶,失其義也。卷 28,弟 869 葉

胡氏培翬曰 賈疏是王非雷。朱子則取雷氏之說,謂 「絞帶小於要絰,要絰象大帶,兩頭長垂下,絞帶象革帶,一頭有彄子,以一頭串於中而束之」 。張氏惠言云: 「案:生時大帶四寸,革帶二寸,是半於大帶,則絞帶之大不當如要絰可知,雷說爲是。 」 卷 21,弟 1013 葉

史氏應勇曰 細繹賈疏,是依王肅義,言絞帶與要絰之形制大小粗細一致,並以爲鄭義亦同。雷氏以爲絞帶與要絰形制大小粗細不同,賈疏不以爲然也。弟 63 葉

張氏錫恭曰 敖氏繼公曰: 「絞帶所以束衣。先儒以此絞帶象革帶,則其博當二寸。齊衰以下之布帶,其博宜亦如之。玉藻曰:『革帶博二寸。』 」 錫恭按:敖氏不泥於五分殺一,優於王肅、雷次宗說矣。然布帶可言博,絞帶不可言博也。況注云象者,豈謂一一象之?遽定爲二寸,微嫌臆斷。卷 1,弟 62 葉

且注云 「象革帶」 者,革帶所以束身,絞帶、布帶亦所以束身。過小則不堅強,過大則不堅急。革帶博二寸,而絞帶象之,其度略可睹矣。是豈有大小之可言哉?乃賈疏引王肅說,謂絞帶如要絰,又引雷次宗說,謂要絰五分去一以爲帶,不知此二說者專指斬衰之絞帶耶?統言他服之布帶耶?如統言布帶,則要絰以麻,布帶以布。麻以圍計,布以博言,將如何而如要絰,又如何而五分去一也?若專指斬衰,則雷氏所云已嫌過大而不堅急,況如王說爲更大耶!且吉時大帶四寸,革帶二寸,而謂喪服絞帶必如要絰乎?肅之爲此說,正欲破鄭君象革帶之義。然旣不象革帶,則已有要絰,又有絞帶,交加累積,復何爲乎?賈氏公彥是肅說,張氏惠言是次宗說,要皆未通乎經、傳、記、注之義者也。卷 1,弟 64 葉

章氏景明曰 絞帶之制,但知其象革帶,然其粗細長短,均無明文可徵,諸家之說皆屬臆測之詞,是以未便遽斷,其是否與革帶同其形制,固不可知,此暫存疑可也。弟 209 葉

焦氏桂美曰 雷氏不依先儒成說提出的看法有的經歷了長久論爭纔被認定爲確論。……關於 「絞帶」 之形制,馬、鄭未訓,賈疏從王肅 「絞帶如要絰」 之說,不從雷氏以絞帶在要絰下,以要絰去五分之一爲帶之說。賈氏云: 「 …… 」 按,絞帶之制經後世諸儒深入討論,多以雷說爲是,如朱熹、張惠言、胡培翬等皆持雷說,說見胡氏正義

瀚案 雷氏認爲絞帶較要絰細五分之一,我們可以從兩方面來看。其一、之所以較細,張惠言認爲生時革帶半於大帶,而 「要絰象大帶,又有絞帶象革帶」 見前鄭玄注,則可瞭解到絞帶較細;其二、之所以是五分之一,因爲要絰較首絰細五分之一,可以此類推。今案,是否爲五分之一固然不可知,而絞帶較要絰爲細,則沒有疑問。賈氏進一步闡釋王氏說法,而反駁次宗。雷氏 「五分之一」 的說法,多有人贊同。張氏錫恭駁雷氏、賈氏、王氏說不遺餘力,提出敖氏說雖然不盡如人意,但也優於前者,可謂 「新的突破口」 。緫之,正如章氏景明所說, 「諸家之說皆屬臆測之詞」

1.04 父爲長子

鄭注 不言適子,通上下也。亦言立適以長。卷 29,弟 885 葉

傳曰 何以三年也?正體於上,又乃將所傳重也。庶子不得爲長子三年,不繼祖也。

鄭注 此言爲父後者,然後爲長子三年,重其當先祖之正體,又以其將代己爲宗廟主也。庶子者,爲父後者之弟也。言庶者,遠別之也。小記曰: 「不繼祖與禰。 」 此但言祖不言禰,容祖禰共廟。卷 29,弟 885 葉

雷氏曰 父子一體也,而長嫡獨正,故曰體旣爲正體 4,又將傳重,兼有二 5 義,乃加其服。自非親正兼之、情體俱盡,豈可凌天地、混尊親也!通典卷 88禮四十八 「斬縗三年」 ,弟十八冊三十四葉,弟 252 葉

凌氏廷堪曰 傳所云 「持重」 者,卽所受於大宗之宗廟、土地、爵位、人民之重也。於前則曰受,於後則曰持。皆受於天子、諸侯者,非無形之物也。有重可持,非唯諸子可以爲諸父之後,孫可以爲祖之後,卽弟亦可以爲兄之後,兄亦可以爲弟之後,經、傳班班可考也。弟 223 葉

胡氏培翬引程氏瑤田曰 傳言『正體於上』,言己正其體於上,以主禰庿祭,何重如之?將傳者,時重尚在己,猶未傳,然將欲傳之,而將使之當先祖之正體,而繼乎祖,故爲長子服三年也。庶子之長子不繼祖,以庶子本非正體,不能正體於上,不主禰庿之祭,其重本非庶子所得受,則亦非庶子所能傳,其長子烏得繼祖哉?傳重故繼祖,不傳重故不繼祖。服三年與不服三年,繼祖不繼祖之分而已矣。卷 21,弟 1024─1025 葉

張氏錫恭引李氏良年曰 庶子有降服無加服,此與父之繼禰不繼禰無所係者也。爲長子三年者,以繼體、傳重而加隆焉,雷次宗所謂加服是已,此與父之繼禰不繼禰有所係者也。卷 2,弟 127 葉

瀚案 「父子一體」「世父母、叔父母」 的傳文,雷氏正用此意。雷從鄭意,鄭曰 「重其當先祖之正體,又以其將代己爲宗廟主也」 ,次宗曰 「體旣爲正,體又將傳」 。鄭曰 「言庶者,遠別之也」 ,次宗曰 「自非親正兼之、情體俱盡,豈可凌天地混尊親也」 ,而發揮更遠; 「凌天地混尊親」 義正辭嚴,尊尊之義不可有絲毫減損,尊與親不得相淆。次宗文辭活潑生動,與一般刻板的注疏文風迥然不同。 「自非親正兼之、情體俱盡,豈可凌天地混尊親也」 一句,文意似有省略,可補爲 「自非親正兼之、情體俱盡,豈可三年,庶子而三年者,凌天地混尊親也。 」

程瑤田解說傳重之義極爲詳盡, 「傳重故繼祖,不傳重故不繼祖。服三年與不服三年,繼祖不繼祖之分而已矣」 一句,更補充了雷氏所謂 「親正兼之、情體俱盡」 。李良年云 「此與父之繼禰不繼禰有所係者也」 ,與雷說相近。

1.05 爲人後者。傳曰 何以三年也?受重者,必以尊服服之

徐氏淵譯 〔如果大宗宗子沒有可以繼承的兒子,小宗支子過繼到大宗,作爲大宗的繼承人,〕那麼作爲大宗繼承人的小宗支子爲其所繼承的大宗宗子〔服斬衰三年〕。說:爲什麼作爲大宗繼承人的小宗支子要爲其所繼承的大宗之子〔服斬衰三年〕?是因繼承人接受了祭祀宗廟的重任,所以一定要以爲至尊者所服的斬衰三年來爲其所繼承的大宗宗子服喪。弟 62 葉

雷氏曰 但言爲人後者,文似不足。下章有 「爲人後者,爲其父母」 ,當言 「爲人後者,爲所後之父」 。今闕此五字者,以所後者,或爲祖父,或爲高曾,6 繁文不可備設,言一以苞二,則凡諸所後皆備于其中也。通典卷 88禮四十八 「斬縗三年」 ,弟十八冊三十四葉,弟 253 葉

雷氏曰 此文當云 「爲人後者,爲所後之父」 ,闕此五字者,以其所後之父或早卒,今所後其人不定,或後祖父,或後曾高祖,故闕之,見所後不定故也。儀禮注疏卷 29喪服弟十一,弟 887 葉瀚案,此二段文異意同,皆存之。

張氏錫恭引夏氏炘曰 雷次宗疑闕 「爲所後之父」 五字……皆非也。公羊傳曰: 「爲人後者爲之子。 」 旣爲之子,則所後父之斬衰不待言而明。錫恭案,意謂在斬衰章,不待言父而父明。……是以喪服經中無一言己所後父親屬之服也。假而斬衰章曰 「爲人後者,爲所後之父」 ,則齊衰期章必曰 「爲人後者所後之父在,爲所後之母」 ……假而所後之父不存,則爲所後父之祖父母、父母承重三年,凡承重者皆然,皆不見於經,不必此處獨闕 「爲所後之父」 五字也。卷 2,弟 145 葉

瀚案 此條剖析書法,通常情況下應該說 「某爲某」 ,此經只說 「某」 ,文意似不足。小宗宗子過繼到大宗,成爲大宗的繼承人,他所繼承的不止父親,亦有可能是祖父、曾祖。故此處直接說 「所後」 ,可以用來囊括多種可能的情況。夏炘認爲經文完備,不必補 「爲所後之父」 五字,但實際上雷次宗正是在解釋經文爲何缺此五字。夏炘恐誤解了次宗的原意。

1.06 妻爲夫

馬氏融曰 婦人以夫爲天,故曰至尊也。

雷氏曰 言妻以明其齊,所以得稱夫也。通典卷 88禮四十八 「嫡孫持重在喪而亡次孫代之議」 ,弟十八冊三十八葉,弟 261 葉

賈疏 妻者,齊也,婦人無爵,從夫之爵,坐以夫之齒,是言妻之尊卑與夫齊者也。儀禮注疏卷 29喪服弟十一,弟 887 葉

傳曰 夫至尊也。

賈氏疏 雖是體敵齊等,夫者猶是妻之尊敬……婦人有三從之義……是其男尊女卑之義,故云 「夫至尊」 ,同之於君父也。卷 29,弟 888 葉

瀚案 賈疏吸收次宗的說法,而未標明出處,並進一步加以解釋。

1.07 妾爲君。傳曰 君至尊也

鄭注 妾謂夫爲君者,不得體之,加尊之也,雖士亦然。卷 29,弟 888 葉

陳氏銓曰 降於女君,故不敢稱夫。稱爲君者,同於人臣也。同下

雷氏曰 言妾以見其接,所以乃稱君也。通典卷 88禮四十八 「嫡孫持重在喪而亡次孫代之議」 ,弟十八冊三十八葉,弟 261 葉

賈疏 旣名夫爲君,故同於人君之至尊也。……案孝經士言 「爭友」 ,則屬隸不得爲臣,則士身不合名君;至於妾之尊夫,與臣爲異,是以雖士妾,得稱夫爲君,故云雖士亦然也。卷 29,弟 888 葉

胡氏培翬曰 上注云 「大夫以上有地者爲君」 7,似士不得君稱,然妾之事夫實與君同,故雖士妾尊夫爲君也。……賈疏義特嚴正。卷 21,弟 1029 葉

瀚案 這兩條雷注應相連而看。次宗注意到了經文的細微之處,之所以妻稱 「夫」 而妾稱 「君」 ,正是爲了突顯妻與妾的差別。他以訓詁字義來釋經義,文辭簡略,在講授過程中當有所展開。實際上,次宗全襲康成。內則云: 「二十而嫁,有故二十三年而嫁。聘則爲妻,奔則爲妾。 」 鄭注: 「妻之言齊也,以禮則問,則得與夫敵體。妾之言接也,聞彼有禮,走而往焉,以得接見於君子也。 」 8 足見次宗深深認同鄭玄解經之精妙。

敖繼公、凌廷堪有意破鄭注,認爲士亦有臣 9。我們固然不必強論士是否有臣,但雷氏宗鄭的基本立場是可以看見的。 仔細玩味雷氏之辭, 「所以乃稱君」 ,若我們充分相信虛詞 「乃」 能表達次宗原意,則可以說,他認爲士本不能稱君,由於妾加尊之,纔得以稱君。而鄭玄 「雖士亦然」 表達了同樣的意味,賈疏云 「是以雖士妾,得稱夫爲君,故云雖士亦然也」 。在這裏,次宗當了鄭玄的代言人。

1.08 女子子在室爲父

鄭注 女子子者,子,女也,別然男子也。言 「在室」 者,謂已許嫁。 布緫、箭筓、髽、衰三年。

鄭注 此妻、妾、女子子喪服之異於男子者。……凡服,上曰衰,下曰裳,此但言衰,不言裳,婦人不殊裳,衰如男子衰,下如深衣,深衣則衰無帶下,又無衽。卷 29,弟 889 葉……

徐氏淵譯 女子子〔已經許嫁〕尚在父室爲父親服喪,女子子的喪服爲:用麻布束髮,髪上插箭筓,露出髮髻,服斬衰三年。說:女子子用來束髮的緫用六升的布,束髮後垂下六寸。女子子在室爲父之喪所用的箭筓長一尺,女子子出嫁後爲父母之喪卒哭後改用的折首吉筓長一尺二寸。弟 142 葉

雷氏曰 服者本爲至情,故在女子之下爲文也。儀禮注疏卷 29喪服弟十一,弟 889 葉

賈疏 越妻妾而在女子子之下言之者,雷氏云 「 …… 」10 若然,經之體例,皆上陳服,下陳人,此服之異,在下言之者,欲見與男子同者如前,與男子異者如後,故設文與常不例也。以上陳服,下陳人,則上服之中亦有女子子,今更言 「女子子」 ,是言其異者。若然,上文列服之中,冠、繩纓非女子所服,此布緫、筓、髽等亦非男子所服,是以爲文以易之也。儀禮注疏卷 29喪服弟十一,弟 889 葉

胡氏培翬曰 妻、妾、女子是正服,下 「子嫁反在父之室」 是變服,故於此言之也。 「三年」 之文亦至此始見者,舉後以該前,且以見箭筓、髽、衰,終三年而不變也。卷 21,弟 1030 葉

賈疏「凡服,上曰衰,下曰裳,此但言衰,不言裳,婦人不殊裳」 者,以其男子殊衣、裳,是以衰綴於衣,衣統名爲衰,故衰、裳並見。案周禮‧內司服王后六服,皆單言衣,不言裳,以連衣裳,不別見裳。則此喪服亦連裳於衣,衰亦綴於衣而名衰,故直名衰,無裳之別稱也。云 「衰如男子衰」 者,婦人衰亦如下記所云 「凡衰外削幅」 以下之制,如男子衰也。云 「下如深衣」 者,如深衣六幅,破爲十二,闊頭鄕下,狹頭向上,縫齊倍要也。

張氏錫恭曰 張氏惠言曰: 「婦人衰,下如深衣,亦續衽鉤邊爲之。 」 錫恭按,此可正賈疏之失。卷 3,弟 225 葉

陳氏銓曰 不曰縗裳,婦人縗而不裳。同下

雷氏曰 縗者,當心六寸布也。在衣則衣爲縗,在裳則裳爲縗。男子離其縗裳,故縗獨在衣上,婦人同爲一服,故上下共稱也。通典卷 87禮四十七 「五服成服及變除附」 ,弟十八冊二十七葉,弟 239 葉

黃氏慶曰 衰以表心,絰以表首。賈公彥:儀禮疏序

胡氏培翬曰 雷說是。陳氏……非也。婦人之裳連於衣,故言衰可以該裳也。上經云 「斬衰裳」 ,此不云 「裳」 ,故鄭釋之。云 「衰如男子衰,下如深衣」 者,謂以當心六寸布爲衰,與男子同,其下則如男子之深衣也。案:婦人之服,裳皆連衣爲之。男子唯深衣連衣裳,餘皆上衣下裳不相連,故云 「如深衣」 也。卷 21,1032 葉

張氏帥曰 雷次宗認爲衰爲當心處所挂六寸布,若衰在上衣,則上衣爲衰;在下衣,則下衣爲衰。男子因衰、裳分離,因此衰只在上衣。而女人衰、裳一體,因此衰通指上下衣。按:雷次宗認爲衰爲當心處所挂六寸布實合經、注之義。……然雷氏認爲衰旣可指衣又可指裳之論有誤。丁鼎師已證衰原本只是當心處所挂六寸布,其功用大槪是擦拭涕淚的,又因衰挂一直挂在上衣,所以又可以用 「衰」 代指上衣。由此看來,衰則不可能挂於裳之下,雷氏之失在於沒有明白 「衰」 義由本義 「當心六寸布」 引申發展成 「上衣」 之義的過程。

章氏景明曰 喪服的衰,有廣義、狹義兩種不同的形制。據喪服篇首 「斬衰裳」 下,鄭注云: 「凡服,上曰衰,下曰裳。 」 是衰爲上衣的別名。此爲廣義的 「衰」 ,另者,喪服記「衰,長六寸,博四寸。 」 鄭注: 「廣袤當心也。前有衰,後有負板,左右有辟領,孝子之心,無所不在。 」「衰」 是一塊長六寸,寬四寸的麻布,置於上衣當心之處,與 「負」 「適」 分別附加於衣上,具有象徵性的意義。是爲狹義的 「衰」弟 194 葉

瀚案 胡培翬緫結雷、陳的說法時,焦點在衰裳關係上,認爲婦人之裳與上衣衰相連,故言衰可以囊括裳。而陳銓說婦人衰而不裳,則未能理解裳是包含在衰之內的。

章景明說明了衰的本義與引申義,本義爲上衣當心六寸布,後來衰的意義引申爲六寸布所在的上衣。張帥指明了 「若衰在上衣,則上衣爲衰;在下衣,則下衣爲衰」 之說有誤,結論爲 「沒有明白『衰』義由本義『當心六寸布』引申發展成『上衣』之義的過程」 ,或有未當。雷氏並非不知衰不可在下,他眞正想表達的是,衰作爲上衣的含義是由當心六寸布發展而來的,男子由於衣裳分離,故衰卽是衣,而女子衣裳一體,故經但言 「衰」 不言 「衰裳」 。雷氏文辭省約,不可只看表面而不推其本意。

1.09 子嫁反在父之室,爲父三年

鄭注 謂遭喪後而出者,始服齊衰期;出而虞則受,以三年之喪受,旣虞而出,則小祥亦如之;旣除喪而出,則已。凡女行於大夫以上曰嫁,行於士、庶人曰適人。卷 29,弟 892 葉……

徐氏淵譯 女子子已經嫁人〔因爲被出或者自出的原因〕返回父家的,爲父親服〔斬衰〕三年之喪。弟 147 葉

王氏肅曰 嫌已嫁而反,與在室不同,故明之。遭喪未練而出則三年,旣練而出則已。未練而反則期,旣練而反則遂之。同下

雷氏曰 不言女子子,上女子也。復言子者,欲見其外義以盡,子道復宏也。11通典卷 88禮四十八 「嫡孫持重在喪而亡次孫代之議」 ,弟十八冊三十八葉,弟 261 葉

賈疏 不言女子子,直云 「子嫁」 者,上文已云 「女子子」 ,別於男子,此承上,故不須具言,直云 「子嫁」 ,是女子子可知。卷 29,弟 892 葉

胡氏培翬曰 子,女子也。不言女子子,省文。云嫁,則是女子子可知。卷 21,弟 1033 葉

史氏應勇曰 鄭、王均以爲經文所述乃指鄭氏所謂 「喪後而出者」 ,不包括父未死而出者。……鄭、王均以爲小祥前被出之已嫁 「女子子反在父之室」 ,則由齊衰期服改服三年斬衰服,只是鄭特別強調了旣虞而出和未虞而出的不同操作辦法,王肅則未,或王肅因鄭已言而不贅述也。弟 65 葉

康成曰小祥前被出返父家,同在室之兄弟爲父服三年斬衰;若小祥後被出返家,則不再爲父服喪,王肅又引禮記‧喪服小記 「未練而反則期,旣練而反則遂之」 文,是補鄭注之未備,義指已嫁女子子被出返家爲父改服三年斬衰後,若在小祥前夫又命返夫家,則返夫家後改爲父服期;若在小祥後始接受夫命返夫家,則繼續爲父依斬衰三年服完。弟 67 葉

焦氏桂美曰 對已嫁之女又反父家,先儒各有說解,如馬融云犯七出,還在父母之家;王肅云嫌已嫁反與在室不同,故明之。二家之說對已嫁之女反在父室皆有微詞,馬氏犯七出之說尤泥于禮教,胡培翬曾引吳紱說駁之,云: 「有反室不關七出者,如國亡子死,無大宗收族之類,彼若夫亡則己爲夫三年矣,不更爲父貳斬也。 」 雷氏于此未承馬、王二說,認爲 「不言女子」 是承上而省,復言子則爲明外義已盡、子道復宏……胡氏正義省文之說卽承雷氏而來,于諸說中最爲近是。

瀚案 正如焦桂美所言,次宗並未討論鄭王所討論的問題,而只是探討文例,從用詞中見得義理。之所以不說 「女子子」 ,因爲上文已提到是女子子,此處用子卽可。說 「子」 是因爲女子子被出,回娘家後,與夫家的恩義已絕,作爲父親女兒的恩義又恢復了。胡氏云 「不言女子子,省文」 ,賈氏 「此承上,故不須具言」 ,都是吸收了雷氏的說法。 張錫恭點到孔疏用雷氏義,案原文:

經: 「婦當喪而出則除之。爲父母喪,未練而出則三年,旣練而出則已;未練而反則期,旣練而反則遂之。 」 鄭注: 「當喪,當舅姑之喪也。出除喪,絕族也。 」 孔疏: 「女出嫁,爲父母期。若父母喪未小祥,而妻被夫遣歸,値兄弟之小祥,則隨兄弟服三年之受。旣已絕夫族,故其情更隆於父母也。」 禮記注疏卷 32,弟 2327 葉

女子子出嫁後,爲父母服齊衰不杖期經 4.10 「女子子適人者爲其父母」 。被出返回父家之後,爲父服斬衰三年經 1.09 「子嫁反在父之室,爲父三年」 。孔穎達云 「旣已絕夫族,故其情更隆於父母也」 ,與雷次宗 「外義以盡,子道復宏也」 文意完全相同。

下爲齊衰三年

2.04 母爲長子。傳曰 何以三年也?父之所不降,母亦不敢降也

馬氏融曰 父不傳重,無五代之義,而服三年,隨父從於夫也。不在斬縗章者,以子當服母齊縗也。

鄭注 不敢降者,不敢以己尊,降祖禰之正體。卷 30,弟 904 葉

雷氏曰 父之重長,以其 12 居正嫡之胤,當爲先祖之主故也,母亦以此義而加崇焉 13。夫父 14 之服長,以其仰述祖禰 15,堂構斯荷;母亦以其承夫嗣業,三從是寄。父尚不以大夫之嚴降祖禰之主,母亦安敢以婦人之尊降所天之嫡?故曰 「父之所不降,母亦不敢降」 。以父況母,明父猶屈體,母宜無嫌。如舊說妻從服,則當云 「夫所以不降,妻亦不敢降」 。今甚言 「父母」16,豈非自子而言也?通典卷 89禮四十九 「齊縗三年」 ,弟十八冊四十一葉,弟 268 葉

胡氏培翬曰 蓋舊解以此節爲妻從夫服,故雷駁之。此子爲祖禰之正體,故不敢降。則雷說正申明鄭義耳。 此母爲長子三年,必其夫爲適子承宗者,乃得服之。蓋此禮專爲尊祖敬宗而設,故不嫌於過也。卷 21,弟 1043 葉

張氏錫恭曰 母亦有宗廟之重,故亦重祖禰之正體。然所以有宗廟之重者,以夫爲適子故也,故從夫之義卽包於重正之中。傳以 「父之所不降」 爲言,其故可思矣,謂從夫非此節之本義可也,謂此節無從夫之義不可也。卷 4,弟 293 葉

萬氏斯大曰: 「然則庶子之妻,其服長子也,亦從夫而殺矣,豈得三年乎? 」 卷 4,弟 294 葉

瀚案 本條可與弟 4 條 「父爲長子」 結合起來看。次宗完全引申鄭意,嫡長子的地位是 「居正嫡之胤,當爲先祖之主」「仰述祖禰,堂構斯荷」「體旣爲正體,又將傳重」 ,繼祖傳重,家之所仰。他對於尊尊之義反復申述,不厭其煩。最後一句批駁舊說卽馬融的說法,從書法的角度出發,認爲 「父之所不降,母亦不敢降」 的立場是 「父母」 ,則是對子女而言,原理是父所不降,母亦不敢降;若言 「夫之所不降,妻亦不敢降」 ,則立場是夫妻,原理是妻從夫服。

後世學者進一步引申雷氏反對妻從服的立場。胡培翬指出此禮專門爲了尊祖敬宗之義而設立,不能用一般的從服來解釋。萬斯大認爲如果作從服講,母親當降父親一等,不可能服三年。張錫恭認爲母親重視傳重之嫡子,但這其中自然包含了一箇前提,卽妻從夫,夫爲妻之天。母之所以不敢降,是由於夫爲妻之天,在這箇意義上妻與夫聯結在一起,作爲父親的丈夫不敢降嫡子之重,所以作爲母親的妻子也不敢降子之重。他最後說這條經主要目的不是表達妻從夫,但又不能說其中沒有妻從夫的意味。這樣的思考顯然比雷次宗更加深入周全。

之所以次宗反對從服之說,乃如此一來,尊祖敬宗之義便晦而不彰。婦爲舅姑是從服,而母爲長子服是爲的尊祖敬宗,兩者原理完全不同,故不嫌太過。

下爲齊衰杖期

3.02 妻。傳曰 爲妻何以期也?

鄭注 適子父在則爲妻不杖,以父爲之主也。服問曰: 「君所主夫人妻、大子、適婦。 」 父在,子爲妻以杖卽位,謂庶子。卷 30,弟 907 葉

雷氏曰 妻卑,以擬同於母,故問深於常也。儀禮注疏卷 30喪服弟十一,弟 907 葉

賈氏疏 傳意以妻擬母,母是血屬得期,怪妻義合亦期,故發此之傳也。卷 30,弟 907 葉

胡氏培翬曰 此云 「何以期也」 ,與上爲母云 「何以期也」 語同而意別,上問怪其輕,此問怪其重。卷 22,弟 1049 葉

瀚案 此條解釋發問原因,與鄭注沒有相關性。將妻子與母親列於相同地位,故而發問。賈氏延用次宗的闡述。胡培翬雖未提到雷注,但文義相同,怪爲妻齊衰杖期太重,較雷注更爲深入。

妻至親也

馬氏融曰 妻與己共承宗廟,所以至親也。同下

雷氏曰 不直云至親而言妻者,明其爲齊體判合之親,以別至極之稱而言。通典卷 89禮四十九 「齊縗杖周」 ,弟十八冊四十五葉,弟 276 葉

瀚案 此條闡明書法,同樣運用弟 6 條 「妻者齊也」 之義進行解釋。但從語言的角度看頗有不解,按雷氏所說, 「不直云至親而言妻者」 ,若經文改成 「至親」 ,則未免不成辭。我們可以這樣理解次宗的意思:妻爲至親,父母爲至極,雖然母與妻都服齊衰期年,但原理有所不同。

3.03 出妻之子爲母。傳曰 出妻之子爲母期,則爲外祖父母無服,傳曰: 「絕族無施服,親者屬。 」 出妻之子爲父後者,則爲出母無服,傳曰: 「與尊者爲一體,不敢服其私親也。 」

鄭注 出,猶去也。在旁而及曰施。親者屬,母子至親,無絕道。卷 30,弟 908 葉

雷氏曰 不直言 「爲出母」 ,嫌妾子及前妻之子爲之服。子無出母之義,故繼夫而言 「出妻之子」 也。通典卷 89禮四十九 「齊縗杖周」 ,弟十八冊四十五葉,弟 276 葉

胡氏培翬曰 或謂經言子者,皆有父之稱,似當以父在爲是,不知經若言出母,則似子出其母,於義有乖,故係父言之,而云出妻之子,與他章言子者有別,義已詳雷氏說矣。卷 22,弟 1051 葉

張氏錫恭引鄭氏珍曰 按經不曰 「出母」 者,雷次宗謂 「 …… 」 ,極得聖人立言之意。經不言父在父卒,知父存沒皆爲期,不當如敖氏言,專主父在者也。母之被出者,其恩雖同,聖人以義制服,要有殊別。據傳,爲父後者無服,爲父後則父卒也。惟此人始無服,其不爲父後者仍服期可知。若經止主父在言,父在同未出之母,杖期,錫恭按, 「未出之母」 不辭,當改爲 「爲母之常」父卒必同齊衰三年,恐未必無等差若此。錫恭按,敖氏以出妻之子與大夫之子、君子子爲例,故曰 「主於父在者」 也。然傳云 「出妻之子爲父後者」 ,則明明父不在者亦稱之,故又遁而爲之辭,曰 「蒙經文也。 」 要之,經稱出妻之子,雷氏次宗說當矣。卷 5,弟 335 葉

瀚案 此條重在闡明書法。雷次宗認爲之所以說 「出妻之子爲母」 ,而不說 「爲出母」 ,其一,是爲了避免讓人誤以爲妾子爲母君服、前妻之子爲此新出之妻服;其二,他又申述鄭玄所說 「親者屬,母子至親,無絕道」 ,指出只有夫出妻,沒有子出母,母子之閒血脈相連,不可斷絕。胡培翬在此基礎上闡述道,這裏 「出妻之子」「子」 略爲特殊,不表示父在父沒的含義。而張錫恭進一步申述,傳文通過 「出妻之子爲父後者,則爲出母無服」 來暗示父在父沒的情況。 事實上,後世經學家主要便在討論父在父沒是否爲出母服喪的問題,徐淵緫結道:

出妻之子爲父後者爲其出母服喪的情況,主要有兩種意見。一種意見以胡培翬爲代表,……認爲父親在世時,子不得爲母服喪服。另一種意見以張錫恭爲代表,認爲無論嫡庶,父在爲其出母服齊衰期年,爲出母之族無服。喪服經、記、傳文言 「爲父後者」 ,均指父卒以後,子爲父之繼承人。不能於父在世時,稱子 「爲父後者」 。……王文錦禮記譯注亦取此說。我們認爲張氏之說正確可從。弟 70 葉17

鄭玄、次宗均未涉及這箇問題,我們暫不必展開來。

3.04 父卒,繼母嫁,從,爲之服,報。傳曰 何以期也?貴終也

鄭注 嘗爲母子,貴終其恩。卷 30,弟 909 葉

徐氏淵譯 〔母親先於父親過世,父親又娶了繼母〕父親去世了,繼母改嫁,兒子跟從繼母去繼母所嫁的繼父家生活,兒子爲繼母〔服齊衰期年〕。作爲報償,如果兒子先死,則繼母也爲從嫁的兒子服齊衰期年。說:爲什麼繼母改嫁,兒子跟從繼母去繼母所嫁的繼父家生活,兒子要爲繼母服齊衰期年?因爲與繼母有母子的關係,就貴在使這段母子的恩義有始有終。弟 78 葉

雷氏曰 凡言報者,繼母服亦如此。通典卷 89禮四十九 「父卒母嫁復還及庶子爲嫡母繼母改嫁服議」 ,弟十八冊四十六葉,弟 277 葉

胡氏培翬曰 馬氏云: 「繼母爲己父三年喪,禮畢,嫁後夫,重成母道,故隨爲之服。繼母不終己父三年喪,則不服也。 」 ……王氏肅云: 「從乎繼母而寄育則爲服,不從則不服。服也則報,不服則不報。 」 今案:如王說, 「從」 字方有著落。如馬、鄭說,則 「從」 字似贅文矣。卷 22,弟 1053 葉

瀚案 觀雷注,文意似闕,補全大意爲 「所謂報,指的是血縁疏遠之晚輩爲長輩服,則作爲報荅,長輩也應爲晚輩服如此,繼母就是這樣的。 」 按全經,這是弟一條出現 「報」 的,故釋其例。

下爲齊衰不杖期

4.02 世父母、叔父母。傳曰 世父、叔父何以期也?與尊者一體也

雷氏曰 非父之所尊,嫌服重,故問也。不直云 「何以言世父、叔父」 者,以經緫言而傳離釋,故二文欲別問也。18儀禮注疏卷 30喪服弟十一,弟 911 葉

瀚案 此注前一句與弟 12 條合而觀之,爲闡釋發問原因,嫌服重,所以問。後一句,可與弟 14 條 「不直云爲出母」 結合起來看。

接上條傳文4.02 世母、叔母何以亦期也?以名服也

鄭注 爲姑、姊妹在室,亦如之。卷 30,弟 911 葉

雷氏曰 不見姑者,欲見及時 19 早出之義。儀禮注疏卷 30喪服弟十一,弟 912 葉

4.05 爲衆子

鄭注 衆子者,長子之弟及妾子。女子子在室,亦如之。士謂之衆子,未能遠別也。大夫則謂之庶子,降之爲大功,天子、國君不服之。卷 30,弟 914 葉

雷氏曰 欲見出當及時。又大功章見姑、姊妹、女子子嫁,大功,明此在室可知,故略之也。儀禮注疏卷 30喪服弟十一,弟 914 葉

雷氏曰 經於伯叔父下無姑文瀚案,卽弟 17 條,於昆弟下無姊妹文,於衆子下無女子子文者瀚案,卽弟 18 條,以未成人則爲 20 殤,已成人則當出,故皆 21 不見於此。通典卷 90禮五十 「齊縗不杖周」 ,弟十八冊四十八葉,弟 281 葉

胡氏培翬曰 雷說與鄭異。鄭謂經言世叔父、昆弟、衆子,卽包姑、姊妹、女子子在內,是省文之例,故於各條下補之。雷則謂經特不見其文,以明嫁當及時。然則女年二十以上,或有故未嫁而死,亦爲殤服乎?雷說非矣。卷 22,弟 1062 葉

張氏錫恭曰 雷說雖通,而非禮意。禮服通例,女在室者同於丈夫,故注云 「亦如之」卷 6,弟 361 葉

焦氏桂美曰 有因過分強調補足省文而誤解了上下文及鄭注之義者,……是鄭氏此說已包姑、姊妹、女子子在內,不言爲省文之例。雷氏不達鄭義,雖以省文解之,然云不言者 「以未成年人則殤,已成年人則當出」 ,是誤解鄭義。

瀚案 弟 17–19 條合而觀之,文異實同,可合并爲: 「經於伯叔父下無姑文,於昆弟下無姊妹文,於衆子下無女子子文者,以未成人則爲殤,已成人則當出,故皆不見於此,欲見及時早出之義。又大功章見姑、姊妹、女子子嫁,大功,明此在室可知。 」 則文意周全。雷氏認爲大功章爲已出嫁的情況,那麼此條卽是未嫁,而未嫁者未成人,則應當歸入殤,所以這裏沒有女子的位置,這條經文不應當包含鄭玄所補充的姑姊妹、女子子。

胡培翬認爲雷氏之弊在於,事實上的確存在女子已成年但未嫁的情況,雷注無法解釋這一客觀事實。張錫恭認爲 「不見姑者」 是因爲按照禮服通例,未出嫁的姑姊妹和男子一樣,所以不用說也能明白,而鄭注正揭示了經文的省文之例。焦桂美認爲次宗誤解了鄭意。

案,康成從經例出發進行推導,未出嫁的姑姊妹等同於男子,所以 「世父母、叔父母、衆子」 等一系列主語自然包含了姑姊妹、女子子的槪念,經文不用明說,讀者也能分析出來。而在次宗看來,經文的主要意圖是敦勉婦道,讓女子儘早嫁出,所以此條經文把女性排除掉了;而從客觀事實來看,女性成人而未嫁者極少見,所以經文忽略她們也無妨。從中我們可以看到雷氏注經與鄭氏注經理念上的差別:鄭氏以經例爲立足點,在經文的互相映證中展現出體系性的優美;而雷氏重在強調義理,卽使是枯燥的儀禮,也能有象春秋一樣精妙的微言大義,且次宗常化用春秋的名詞,讓我們更加相信這一點。

4.09 爲人後者爲其父母,報。傳曰 何以期也?不貳斬也。何以不貳斬也?持重於大宗者,降其小宗也。4.10 女子子適人者爲其父母、昆弟之爲父後者

徐氏淵譯 〔如果大宗宗子沒有可以繼承的兒子,小宗支子過繼到大宗。〕作爲大宗繼承人的小宗支子爲其親生父母〔服齊衰期年〕。作爲報償,小宗支子的親生父母爲其過繼給大宗作爲大宗繼承人的庶子也服齊衰期年。弟 65 葉

王氏肅曰 凡服不報,以適尊降也。旣出爲大宗後,其父母不得服以加也,故不以出降,而報之。同下

雷氏曰 據無所厭屈,則周爲輕。言報者,明子於彼則名判於此,故推之於無尊,遠之以報服。女雖受族於人,猶在父子之名,故得加尊而降之。通典卷 90禮五十 「齊縗不杖周」 ,弟 282 葉

胡氏培翬曰 此二說釋經 「報」 字之義,謂亦如世叔父之於昆弟之子,以旁尊不足,加尊而報之也。卷 22,弟 1065 葉

張氏錫恭引曹氏元弼曰 雷次宗云……弼案,諸説皆非也。經明云 「其父母」 ,安得云名判於此?安得云不存父子之名?……下經云 「女子子適人者爲其父母」 ,文例與此無毫髮之異,豈亦言 「其父母」 以別之乎?……先王之制,爲人後服也,令人不敢以所生父並尊於所後父也,……則所生之屈於所後,小宗之屈於大宗,其義昭然。……此經云 「爲人後者爲其父母」 ,傳曰 「不貳斬也」 ,與下經云 「女子子適人者爲其父,婦人不貳斬也」 例同。……然則出後子之降其父母也,猶女子子之降其父母;之報其子也,則近於世叔父之報。謂其父母視其子如昆弟之子而報之則可,謂其子視其父母如世叔父母而降之則不可。……緫之,諸説之誤始於雷氏,雷氏之誤在不知 「報」 字屬父母, 「爲其父母」 四字屬爲人後者。在父母可視其子如昆弟之子,而尚不易其子名,況在子也,而可去其父母之名哉!然則爲人後者爲其父母,上不敢干所後,下不夷於世叔,不没其父母之名,以存本生之恩,卽以見所後之尊。卷 6,弟 421–423 葉

瀚案 雷注中的 「周」 都是 「期」 的意思。弟一句解釋發問原因,傳之所以說 「何以期」 ,是嫌爲父母服期年太輕。弟二句解釋爲什麼說 「報」「子於彼則名判於此」 ,過繼到了所後之父母,則對自己親生父母的名義也斷絕了,故推而遠之,只能通過報服關係較疏遠的親屬之閒纔采用報服,來實現自己與親生父母的互相服喪。次宗又提到類似的情況,出嫁的女兒爲父親服齊衰不杖期年,而父親爲女兒只服大功九月經 7.01 「姑、姊妹、女子子適人者」 。女子子遠嫁之後,雖然已屬夫族,但和自己的親生父親猶有父女之名,所以雙方服喪等級不同,不是報服的關係,卽父親對女兒可以 「加尊而降之」

而曹元弼極力反對次宗,他認爲父子之名不可能斷絕,出後之子之所以爲本生父母降服,是因爲 「小宗屈於大宗」 。出後子之爲本生父母降服,就象出嫁的女子子之降其父母,而反過來,父母爲出後之子報服,就象世父叔父爲昆弟之子報服。緫之,曹氏的核心觀點是,並非由於名分斷絕,而是由於尊於大宗。

4.13 姑、姊妹、女子子適人無主者,姑、姊妹報。傳曰 無主者,謂其無祭主者也。何以期也?爲其無祭主故也

鄭注 無主後者,人之所哀憐,不忍降之。卷 31,弟 933 葉

徐氏淵譯 侄子爲其姑姑、兄弟爲其姊妹、父母親爲其女兒已經嫁人,〔卻因喪夫、無子的原因〕沒有人爲之主祭的〔服齊衰期年〕。作爲報償,姑姑爲其侄子,姊妹爲其兄弟也服齊衰期年。說:所謂 「無主者」 ,是說死後沒有人爲她做祭主。爲什麼侄子要爲其姑姑、兄弟要爲其姊妹、父母親要爲其女兒已經嫁人,卻因喪夫、無子的原因沒有人爲之主祭的服齊衰期年?因爲沒有人可以爲她們做祭主。弟 146 葉

雷氏曰檀弓曰: 「姑、姊妹之薄也,蓋有受我而厚之者」 。今無祭主者是無子無夫,則無受我而厚之者也。旣無受我之厚,則我不得降其本情,故哀發於無主而服於天倫也。今之不降,旣縁亡者之煢 22 獨,又因報身之無屈,二途俱伸,彼此兼遂,故父母、兄弟、在室姉妹咸得反服也。唯出適者,自以義結他族,事殺本宗,受我之厚,奪己亦深,至乃愛敬兼極者,猶抑斬以爲周,況餘人乎?

雖則 23 家廷 24 莫主、兄弟絕嗣無後之痛,路人所悲,而深心徒結,至服無反,良由旣曰外成 25 ,事無兩降故也。降由己身之出,不計前人應降與不應也。所謂反服者,反於昆弟及姪耳 26。若無主服周,昆弟大功,則是過於昆弟也,豈所謂反服哉?

問者曰: 「女子子 27 出適者,不得爲無主服周,斯則然矣。敢問兩無主得交相反服不? 」 荅曰: 「經云『姑、姊妹報』,明反服不由己身,人今哀己,不可無報。若兩俱無主,義無先服則無服 28,安得交相爲周? 」 通典卷 90禮五十 「齊縗不杖周」 ,弟十八冊四十九葉,弟 283 葉

胡氏培翬曰 敖氏云: 「爲姑、姊妹、女子子出適者,降爲大功。今以其無主,乃加於降服一等,而爲之期。其姑、姊妹於昆弟、姪,亦不容不以其所加者服之。云報者,服期之義生於己,而不在彼故也。女子子適人者爲父母自當期,不必言報矣。 」 程氏瑤田云: 「此言『姑姊妹報』,下經大夫之子節言『唯子不報』,蓋互相足。 」 今案:此經主謂父母昆弟姪爲姑姊妹、女子子之無主者服之,以示矜憐之意。其姑姊妹亦以夫家旣無主後,遇本親昆弟姪之喪亦加隆焉,是之謂報。……郝氏乃謂 「姑姊妹於姪昆弟死無主亦然」 ,此說非也。姪昆弟無子而死,自有本宗主之。卷 22,弟 1076─1077 葉

張氏帥曰 雷次宗認爲,爲 「姑、姊妹、女子適人無主者」 服期服有兩箇原因:其一是 「亡者之煢獨」 ,卽鄭注所謂 「無主後者,人之所哀憐」 ;另一箇原因是 「姑、姊妹、女子適人無主者」 旣無主祭之人,則没有 「受我而厚之」 之人,卽 「報身之無屈」 ,則父母、兄弟以及在室姊妹不爲其降服,而應爲其服本服期服。弟二箇原因則是雷次宗在鄭注的基礎上所新發之義,是對鄭注的補充。

瀚案 弟一段可參看張帥的解說,雷注在鄭注基礎上有所發展,主要解釋加服爲期年的原理。檀弓 「姑、姊妹之薄也,蓋有受我而厚之者」 ,鄭注: 「欲其一心於厚之者,姑姊妹嫁大功,夫爲妻期。 」 禮記注疏卷 8檀弓上,弟 549 葉姑姊妹之夫受我厚,夫爲其服杖期,因而我對姑姊妹降等服大功,這就是出嫁降等的原理。29 次宗又說姑姊妹女子子沒有了兒子沒有了丈夫,便沒有了受我厚的人,因而出嫁降等的條件不復存在,便恢復本來的期年。 「今之不降,旣縁亡者之煢獨,又因報身之無屈」 ,更進一步來說,亡者本生之族爲亡者服期,而亡者沒有了丈夫兒子,服喪便不受厭屈,故而 「二途俱伸,彼此兼遂」 ,我也可以爲己族反服。開頭已引用檀弓解釋爲何出嫁降等,最後一句雷氏用自己的語言再次解釋。 「愛敬兼極者」 自然指父,出嫁女子子就算對父也不得不降斬爲不杖期,更無論母親、昆弟、侄子等其他人。

弟二段 「深心徒結」「深心」 本佛家用語,此處非用其本義。案,釋慧遠著維摩經義記八卷,今全存,收入大正藏中。30維摩經云: 「深心是菩薩淨土,菩薩成佛時,具足功德衆生來生其國。 」 「如是寶積,菩薩隨其直心,則能發行;隨其發行,則得深心;隨其深心,則意調伏」 。徐文明將 「深心」 譯爲 「像大海一樣淵深、具足一切功德寶藏之心。 」 31 此處則指對沒有祭主的女子深深的哀愍之心。雷次宗旣然從學於釋慧遠,那他多少都會受到慧遠佛學方面的影響。

「家廷莫主」 指姑姊妹、女子子喪夫, 「兄弟絕嗣無後」 當站在夫族視角而言,夫已死,又無後,夫之兄弟爲其哀憫,而己族又爲亡者哀憐。因而爲之服期年,但女子子卻不能回報他們,而只是服大功,是因爲女子嫁出後,女子與己族不得同時降服爲大功,故而需要一方加服爲期年。降服由女子引發,不當考慮前人是否應該降。敖氏此處多化用雷意,可資參看。 「降由己身之出」 ,類似敖氏 「服期之義生於己,而不在彼」 ,但雷氏言出嫁大功,敖氏言無主服期。 「所謂反服者,反於昆弟伯叔耳」 卽敖氏 「女子子適人者爲父母自當期,不必言報矣」 ,對父母爲本服而非反服。云 「若無主服周,昆弟大功,則是過於昆弟也」 者,經曰 「女子子適人者爲衆昆弟。 」 昆弟本爲大功,若女子子適人無主者爲其期年,則是太過。兩降者,褚氏云 「姑與姪不以兩出而再降,姊妹同」 儀禮正義卷 23,弟 1118 葉,或可資參考。

弟三段, 「明反服不由己身,人今哀己,不可無報。 」 無主者之所以報服,是因爲別人哀憐自己, 「若兩俱無主,義無先服。 」 而兩無主者,不存在誰哀憐誰的情況,因而也就不存在兩箇無主者交相反服的情況。上段云 「降由己身之出」 ,此段云 「反服不由己身」 ,自己出嫁,因而讓別人降服,這是理之應當;而無主者,人爲己哀憐,則不得不爲之反服,是由不得己。前者爲必要性,後者爲所須盡到的義務之外的行爲。下弟 22 條 「婦不降則應報」 ,若無主,則人哀憐之而不降,則當反服。張錫恭在此條後面案曰: 「觀雷氏此條,則魏晉諸儒必有解『姑姊妹報』謂爲昆弟及姪無主者,姑姊妹報之以期,故爲此辨。卷 7,弟 494 葉 正可與郝敬所謂 「姑姊妹於姪昆弟死無主亦然」 對應起來。

4.15 妾爲女君。傳曰 何以期也?妾之事女君,與婦之事舅姑等

鄭注 女君,君適妻也。女君於妾無服,報之則重,降之則嫌。卷 31,弟 935 葉

雷氏曰 今抑妾 32 使同婦,尊女君使同姑。女君於妾不得同姑之降,婦不降則應報,所以不報者,欲伸聖人抑妾之旨。若復報之 33,則並后之誡 3435 無所徵。故報之則違抑妾之義,降之則有舅姑之嫌。故使都無服,無重嫌之責。通典卷 90禮五十 「齊縗不杖周」 ,弟十八冊四十九葉,弟 283 葉

賈疏 但並后匹適,傾覆之階,故抑之,雖或姪娣,使如子之妻,與婦事舅姑同也。……若降之大功、小功,則似舅姑爲適婦、庶婦之嫌。卷 31,弟 935 葉

胡氏培翬曰「降之則嫌」 之說,後人駁之者甚多。不知妾事女君如舅姑,所以明尊卑之分,而女君究不得以舅姑自居也。若竟降之,則是視妾如子婦矣,而可乎?雷氏申鄭義極是。卷 22,弟 1080 葉

瀚案 雷氏認爲如果女君爲妾報服,則 「並后之誡竟無所徵」 ,並后的警誡終將不能體現。左傳桓十八年: 「並后、匹敵、兩政、耦國,亂之本也。 」 這說的是諸侯的情況,而本條經文也包括了大夫、士,所以可以看作一種比喩。而賈公彥也借鑒了雷氏的講法,云 「並后匹適,傾覆之階」 。如果降而服之, 「則似舅姑爲適婦、庶婦之嫌」 ,就好像女君眞的是舅姑一樣,卽胡氏所說 「若竟降之,則是視妾如子婦矣」「雷氏申鄭義極是」 ,鄭玄只說了 「報之則重,降之則嫌」 ,而次宗則解釋了爲何重,爲何嫌。

4.18 公妾、大夫之妾爲其子

徐氏淵譯 諸侯的妾、大夫的妾爲其親生兒子〔服齊衰期年〕。說:爲什麼諸侯的妾、大夫的妾爲其親生兒子服齊衰期年?因爲妾〔沒有嫡妻與丈夫匹敵的尊貴地位,〕不能與其丈夫視爲一體同尊,所以無須爲其兒子降低喪服等級,所以能盡其哀情,爲其兒子服本來的喪服。弟 197 葉

雷氏曰 嫌二妾從於君尊以降其子,故明之。所嫌者尊降,故不言士妾也。36通典卷 90禮五十 「齊縗不杖周」 ,弟十八冊四十九葉,弟 284 葉

胡氏培翬曰 敖氏云: 「二妾之子爲母之服異於衆人,嫌母爲其子亦然,故以明之。 」 今案:敖說與雷雖異,要皆以明經不言士妾之故耳。卷 22,弟 1083 葉

張氏錫恭曰 妾之從服,從女君也。雷氏云嫌從於君,修辭微誤。卷 7,弟 523 葉

瀚案 雷氏認爲,所嫌之對象爲尊者公、大夫,而士的地位卑賤,自然不必嫌妾降其子的喪等。那麼士需要爲庶子降低喪服等級嗎?經 7.09 「大夫爲世父母、叔父母、子、昆弟、昆弟之子爲士者。傳曰:何以大功也?尊不同也。尊同,則得服其親服。鄭注:子謂庶子。卷 32,弟 968 葉 由此可知,大夫爲身爲士之庶子服大功九月,大夫爲身爲大夫之庶子服期年。經雖然沒說士的情況,但由此可以推知,士由於地位卑下,爲其庶子應服期年,不得以尊厭至大功。

接上條經文傳曰 何以期也?妾不得體君,爲其子得遂也

鄭注 此言二妾不得從於女君尊降其子也。女君與君一體,唯爲長子三年,其餘以尊降之,與妾子同也。卷 31,弟 936 葉

雷氏曰 夫人與君同體,以尊降其子也;公子與君同體,以厭其親也。妾無夫人之尊,故不降其子;無公子之厭,故得遂其親也。而事鄰於體君,跡幾於不遂,故每以 「不體」 「得遂」 爲言也。通典卷 90禮五十 「齊縗不杖周」 ,弟十八冊四十九葉,弟 284 葉

賈疏 傳嫌二妾承尊應降,今不降,故發問。荅云 「妾不得體君,爲其子得遂也」 者,諸侯絶旁期,爲衆子無服,大夫降一等,爲衆子大功。其妻體君,皆從夫而降之。至於二妾賤,皆不得體君,君不厭妾,故自爲其子得伸遂,而服期也。卷 31,弟 937 葉

胡氏培翬曰 鄭唯據女君體君言之,雷氏兼公子與君同體言。案,緦麻章 「庶子爲父後者爲其母」 ,傳曰: 「與尊者爲一體,不敢服其私親也。 」 據此,則公子非爲父後者,不得云與君同體矣,雷說未的。賈依鄭義言之,較明晰。卷 22,弟 1083 葉

張氏錫恭曰 雷氏云 「公子與君……親也。 」 錫恭案,此但論公妾,而大夫妾義該其中。雷氏云 「而事鄰於……爲言也。 」 錫恭案, 「每」 云者,兼釋下傳也,與注誼稍違矣。卷 7,弟 523 葉

瀚案 鄭曰 「女君與君一體,唯爲長子三年,其餘以尊降之」 ,雷曰 「夫人與君同體,以尊降其子也」 ,雷同鄭意。此句是從夫的角度說明,後半句則又從子的角度進行補充: 「公子與君同體,以厭其親也」 。此句似有些不通,胡培翬批評道: 「公子非爲父後者,不得云與君同體」 ,但拋開這一點,卽使公子與君同體,爲何其本人能夠厭其母,讓其母爲他降等?

「而事鄰於體君,跡幾於不遂,故每以不體、得遂爲言也」 一句不太好理解,譯爲 「事蹟緫是與體君相連,而發軔於不遂,所以傳文中經常出現『不體』『得遂』這樣的解釋。 」 所謂 「事」 「跡」 ,大槪就是指喪服的厭屈。

4.20 大夫之子,爲世父母、叔父母、子、昆弟、昆弟之子,姑、姊妹、女子子無主者──爲大夫、命婦者。唯子不報。傳曰 大夫者,其男子之爲大夫者也。命婦者,其婦人之爲大夫妻者也。無主者,命婦之無祭主者也。何以言唯子不報也?女子子適人者,爲其父母期,故言不報也,言其餘皆報也

徐氏淵譯 大夫的兒子爲身爲大夫的伯父、叔父、庶子、兄弟、兄弟的兒子〔服齊衰期年〕,爲身爲命婦的伯母、叔母以及身爲命婦而歸家無主的姑姑、姊妹、女兒〔服齊衰期年〕。這些親屬中身爲大夫的庶子、身爲命婦而無主的女兒,爲他們身爲大夫之子的父親服斬衰三年。除了子女以外,其他的親屬都應爲大夫的兒子服報服齊衰期年。弟 178 葉

鄭注 命者,加爵服之名。自士至上公凡九等,君命其夫,則后、夫人亦命其妻矣。此所爲者,凡六命夫、六命婦。無主者,命婦之無祭主,謂姑、姊妹、女子子也。其有祭主者,如衆人。唯子不報,男女同不報爾,傳以爲主謂女子子,似失之矣。卷 31,弟 938 葉

王氏肅曰 姑、姊妹本大功,今以爲無主爲之期,故亦報己以期。女子子亦大功,今以無主爲之期。女子子今爲父母期,今雖具報,自其本服,故曰 「唯子不報」通典卷 90禮五十 「齊縗不杖周」 條,弟十八冊四十九葉,弟 284 葉

雷氏曰 以報之爲言,二服如一:父母爲女子子適人無主者周;女子子適人,亦爲父母周。與報相亂,故經別其非報也。通典卷 90禮五十 「齊縗不杖周」 條,弟十八冊四十九葉,弟 284 葉

胡氏培翬曰 王氏、雷氏此二說皆專指女子子言,與傳同。卷 22,弟 1088 葉

徐氏乾學云: 「經言『唯子不報』,傳獨以『女子子』釋之者,蓋言男子,則子爲父三年,從無服期之禮,不待言而可見。惟嫁女爲父母期,而期原其本服,不得以報言,故經曰『唯子不報』。鄭氏乃謂『男女同不報』,而以傳之專言女子子者爲失,何其考之不精與! 」 ……今案:鄭氏以傳爲失,而後人又多申傳以駁鄭,似爲定論矣。及閲胡氏胡承珙之說,而知傳 「其餘皆報」 一語自呈罅漏。蓋女子子適人爲父期是本服,非報,子爲父三年亦非報,況經明言 「子」 ,不言 「女子子」 ,謂言子兼女子子可也,謂言子不兼子不可也。卷 22,弟 1085─1088 葉

史氏應勇曰 此條中所涉 「本服」 ,包括子亦爲大夫「大夫之子」 卽其父以及 「女子子適人無主者」 、命婦爲其父 「大夫之子」 ,但子爲父通爲斬衰三年,與 「大夫之子」 爲其子亦爲大夫服期不同,非同服相爲,故不涉及 「本服」「報服」 相疑之事,只有 「大夫之子」 爲其 「女子子」 適人之命婦、無主者此女子子亦爲大夫身份以及女子子反爲其 「大夫之子」 之父所服,同服期,有 「本服」「報服」 之疑,故王肅解釋說,因爲這裏女子子爲父服期是本服,不當言報。王肅意在說,傳文言此處 「唯子不報」 主要指 「女子子」 是有道理的,鄭玄從一般意義上說 「唯子不報」 是男女同不報,没有考慮到這裏的具體語境。我們發現,王肅此處在申傳義時,並未對鄭氏之說明確反駁。爲什麼矢志駁鄭的王肅,在這條鄭玄明顯異傳之處,卻未見特別駁論?……或許就是因爲,王肅也看出,鄭玄之說本來並不爲錯,只是角度不同而已。……此引可見徐乾學譏鄭玄最不留情面,而胡承珙、胡培翬則又有回護鄭玄之傾向。弟 75─79 葉

徐氏淵曰 身爲大夫的庶子、身爲命婦而無主的女兒爲身爲大夫之子的父親服斬衰三年之喪,不是對父親的報服,所以本條經文說 「唯子不報」

瀚案 此條與弟 21 條 「姑、姊妹、女子子適人無主者,姑、姊妹報」 結合起來看。雷氏認爲就報服而言,父母爲無主的女子子服期年,已經嫁人的女子子也爲父母服期年,這會讓人誤以爲女子子對父母服期年是報服,因此傳說 「唯子不報」 ,不是報服,而是本應該服期年。如胡氏所言,雷氏這裏只是在解釋傳文,與王肅相近。

而鄭玄認爲傳文有誤,不只是指女子子而言,而是男女都不報服。此處幾家都重點討論了鄭玄 「唯子不報」 的問題,淸人多以鄭誤,及績溪二胡,纔發覺鄭的合理之處,史應勇亦贊同胡培翬的看法。康成疑傳之時,次宗以傳爲是,非惟鄭玄是宗。

4.22 公妾以及士妾爲其父母。傳曰 何以期也?妾不得體君,得爲其父母遂也

鄭注 然則女君有以尊降其父母者與?春秋之義,雖爲天王后,猶曰 「吾季姜」 ,是言子尊不加於父母,此傳似誤矣。禮,妾從女君而服其黨服,是嫌不自服其父母,故以明之。卷 31,弟 940 葉

陳氏銓曰 以妾卑賤,不得體君,又嫌君之尊,不得服其父母,故傳明之卑賤不得體君。同下

雷氏曰 今明妾以卑賤,不得體君,厭所不及,故得爲父母遂也。通典卷 90禮五十 「齊縗不杖周」 ,弟十八冊五十葉,弟 285 葉

胡氏培翬曰 陳銓、次宗此二說止釋不得體君本義,而義亦明,似不必以比例言也。……沈氏彤云: 「 ……傳本不誤。小記謂『世子不降妻之父母』,況妻而自降其父母乎?雜記謂妾從女君而服其黨服,豈女君而顧不自服其父母之服乎?此本無可疑者,不知鄭何以駁之如此。 」 ……今案:上傳 「妾不得體君」 ,謂諸侯之君於衆子無服,大夫之君於衆子降服大功,妾不體君,故爲其子得服期。此傳 「妾不得體君」 ,謂君於妾之父母無服,妾不體君,故爲其父母得服期。此義之易明,無煩比例而得者。其以女君爲比例,乃注家借以勘明經義,非傳者立言之意。鄭誤以傳言妾不得體君爲對女君得體君言,故於此傳遂窒礙難通,諸家辨之是矣。卷 22,弟 1090 葉

張氏錫恭曰 凡妻從服,從夫而服;凡妾從服,從女君而服。故注引禮 「妾從女君而服其黨服」 也。先王制禮,條理縝密,唯鄭君能心契之。……又案,後儒辟注所譏以釋傳,多以嫌於尊厭爲言。通典載陳氏詮曰 「 …… 」 ,又嫌君之尊,不得服其父母,故以明之。雷氏次宗曰 「 …… 」 二說正自相因。陳氏謂嫌於不得,雷氏則著其得遂也。其所以爲嫌者,嫌於尊厭也。其所以得遂者,厭所不及也。自後賈疏、集釋皆據此說以釋傳,然傳容有此意,而經則斷無此誼也。凡厭所及者,恒在於旁親,於母猶容有之,於父則必無也。而謂經以尊厭爲嫌,而著此文乎!卷 7,弟 544 葉

徐氏淵曰 鄭玄認爲此條傳文分析有誤,由於諸侯、大夫享有尊位,諸侯、大夫之妻雖然與其丈夫一體同尊,但其爲父母所服並不因此而壓降,仍服齊衰期年。因此,大夫、諸侯之妾得爲其父母服本服也與是否體君無關。弟 138 葉

瀚案 此處亦明抑妾之義,弟 22 條 「欲伸聖人抑妾之旨」 ,弟 24 條 「妾無夫人之尊,故不降其子;無公子之厭,故得遂其親也」 正同 「厭所不及,故得爲父母遂也。 」 雷氏與陳氏文異實同, 「止釋不得體君本義」 ,但釋傳文,未從鄭意。鄭玄對傳文的反駁可參看徐淵按,鄭玄認爲眞正的經義是妾從服女君而服女君之黨,嫌妾不服自己的父母。

胡培翬認爲傳的意思是君不爲妾之父母服喪,而妾不得體君,所以妾可以爲自己的父母服喪;但鄭玄將傳義誤認爲是女君以君之尊厭,而爲己之父母降等,妾不得體君,所以不必以君之尊厭而爲己之父母降等,所以鄭玄提出了質疑。針對鄭玄的質疑,沈彤反駁道妾從女君而服女君之黨,並不意味著就不服自己的父母。

張錫恭認爲此條傳文有誤,鄭玄正確闡明了經義,陳銓、雷次宗誤導了後世學者。他指出以尊厭的適用範圍是旁親,對於父親來說不可能被以尊厭,所以妾不可能厭其父。而妾都是從女君服喪,所以經嫌妾只服女君之父母而不服己之父母。

我們認爲胡培翬對傳義的理解最爲合理。如果以此爲立足點,可以這樣分析:鄭玄誤解了傳義,所以指出傳文的錯誤,而提出了自己的另一種合理的解法。陳銓、雷次宗對傳義的理解與鄭玄相同,但他們並不認爲傳文說錯了,因而進一步解釋傳文。張錫恭對傳文的理解與鄭玄相同,所以他支持鄭玄的說法,而指出了雷次宗的錯誤。

下爲齊衰三月

5.01 寄公为所寓。傳曰 寄公者何也?失地之君也。何以爲所寓服齊衰三月也?言與民同也

鄭注 寓,亦寄也,爲所寄之國君服。諸侯五月而葬而服齊衰三月者,三月而藏其服,至葬,又反服之,旣葬而除之。卷 31,弟 942 葉

雷氏曰 旣來受其惠,宜敬於所託,故與衆人同。通典卷 90禮五十 「齊縗三月」 條,弟十八冊五十葉,弟 285 葉瀚案,此條未見於馬氏輯本

張氏錫恭曰 李氏如圭曰: 郊特牲曰『諸侯不臣寓公。』故服所寓惟與民同。 」 敖氏繼公曰: 「經傳不見諸侯相爲服之禮,是無服也。寄公已失國,異於諸侯,又寓於他邦之地,則不可不爲其君服。然非臣也,故但齊衰三月,而與民同。 」 王氏士讓曰: 「與民同,亦寄公自處然爾,其所寓之君,則以客禮待之。喪大記『君之喪,未小斂,爲寄公、國賓出』,『君拜寄公、國賓於位』……是也。 」 卷 8,弟 551 葉

5.02 丈夫、婦人爲宗子、宗子之母、妻

鄭注 婦人,女子子在室及嫁歸宗者也。宗子,繼別之後,百世不遷,所謂大宗也。卷 31,弟 942 葉

傳曰 何以服齊衰三月也?尊祖也。尊祖故敬宗。敬宗者,尊祖之義也。

王氏肅曰 此謂族人無復五屬者反爲其宗子服也。同下

雷氏曰 言尊祖故敬宗 37,明祖已歿 38 也。無由 39 施於尊,當 40 因敬宗以致尊祖之心。通典卷 90禮五十 「齊縗三月」 ,弟十八冊五十葉,弟 285 葉

胡氏培翬曰 敖氏云: 「別子爲祖,繼別爲宗。祖者,己之所自出也。尊之,重本也。然其尊祖之誠,無由自盡,故於敬宗見之。蓋敬其爲別子之後者,乃所以尊別子也,故曰『敬宗者,尊祖之義也』。此爲宗子與其母、妻服,皆敬宗之事,故傳言之。 」 沈氏彤云: 「祖,太祖也。宗,宗子也。宗子者,太祖之正體,而奉事太祖以收族,族人當敬之如太祖,故卽以曾祖齊衰三月之服服之也。 」 卷 23,弟 1094─1095 葉

徐氏淵曰 本條所述的 「敬宗」 ,聯繫喪服經文,指的是大宗宗子。與喪服小記09 所指之 「宗」 爲小宗,略有差別。弟 223 葉

瀚案 此傳發明尊祖敬宗之義,次宗承而釋之,祖旣物故,而宗子則是祖先的象徵,爲了向祖致敬,則要向宗子致敬。胡培翬所錄敖繼公、沈彤的注解與雷氏大體相同,可相互參看。

5.03 爲舊君、君之母、妻。傳曰 爲舊君者,孰謂也?仕焉而已者也。何以服齊衰三月也?與民同也。君之母、妻,則小君也

鄭注 仕焉而已者,謂老若有廢疾而致仕者也。爲小君服者,恩深於民。卷 31,弟 944 葉

虞氏喜曰 或問曰: 喪服經傳『爲舊君』謂『仕焉而已』者,鄭注曰:『仕焉而已,謂老若廢疾而致仕者也。』今致仕與廢疾,理得同不? 」 喜正之曰: 「廢疾沈淪,罔同人伍,不淪臣道,齊縗三月可也。老而致仕,臣禮旣全,恩旣無替,自應三年,不得三月。傳言仕焉而已者,謂旣仕而去,義同人伍耳。 」 同下

曹氏躭曰 穆帝崩,前尚書郎曹躭等奔赴,皆服齊縗。詔書侍御史喻希表彈其失禮。博士孔恢等議云: 「禮無解職厭降之文,令有去官從本官之品。…… 」 曹躭上表自理曰: 「 ……禮,臣爲君斬縗,仕焉而已,爲舊君齊縗。爵祿旣絕,朝見旣替,蓋以疏賤於親貴,故降其制也。……今去官者服在官者之服,固爲過制,非聖哲所許。 」 同下

雷氏曰 身旣反昔,服亦同人,蓋謙遠之情,居身之道也。然恩紀內結,實異餘人,故爰及母、妻也。通典卷 90禮五十 「齊縗三月」 ,弟十八冊五十葉,弟 285 葉

仕焉而退,君臣道足,恩義旣施,恩及母妻。通典卷 90禮五十 「齊縗三月」 ,弟十八冊五十三葉,弟 291 葉

張氏錫恭曰 旣已致仕,不得自同於臣。雷氏次宗以爲 「謙遠之情」 ,曹氏躭以爲 「疏賤於親貴」 ,得其旨矣。虞氏說非,其有罪罷去者,全與庶人爲國君同,并不敢服小君也。卷 8,弟 562 葉

瀚案 鄭注的 「若」 當訓爲 「或」 ,包含老而致仕或廢疾而致仕兩種情況。次宗此處釋傳文 「與民同也」 。致仕者爲舊君服喪爲何與庶民等同?因爲致仕之後身份與普通百姓相同,出於 「謙遠之情,居身之道」 ,致仕者不能倚仗自己的特權。但在服事君主的過程中產生的恩情難以遽斷,所以又和一般的百姓有所不同,爲表示恩情,需要爲君之母妻服喪。次宗對鄭玄所說的 「恩深於民」 解釋得更詳盡,但他有意無意地避開了是否爲 「廢疾」 這一問題。

而虞喜顯然不同意鄭玄的看法,他認爲廢疾而致仕者三月而已,老而致仕者應當三年。張錫恭認爲虞喜所說的 「傳言仕焉而已者,謂旣仕而去」 ,指的是有罪罷去的,或許理解有誤,張氏亦未進行深入考證。

對此,現代學者鄒遠志進行了專題探討,他認爲 「虞喜的觀點與古禮制度是不相符合的……同時這一觀點也與兩晉此前的觀念不相符合。如王肅、賀循就均主張老疾三諫去者應爲舊君服齊。 」 而他之所以提出這樣的觀點,則另有原因。而曹耽面臨的困境則是這樣的:

此時擔任安北諮議參軍的曹耽雖然直接上司非穆帝,然而穆帝與曹耽之閒應該還是君臣關係。……但是很顯然,無論是曹耽還是其他的禮官博士都已經承認曹耽與穆帝是故吏與舊君的關係。……這種矛盾是禮制與律令閒的不協調所造成的,由此看來晉代禮家尚面臨著一箇禮律銜接的重大課題。41

在經歷了魏晉學者從政治處境出發進行的爭辯之後,次宗又回歸了單純學理層面上的探討。

5.09 〔大夫爲〕舊君。傳曰 大夫爲舊君,何以服齊衰三月也?大夫去,君埽其宗廟,故服齊衰三月也,言與民同也。何大夫之謂乎?言其以道去君,而猶未絕也

鄭注 大夫待放未去者。以道去君,爲 42 三諫不從,待放於郊。未絶者,言爵祿尚有列於朝,出入有詔於國,妻、子自若民也。卷 31,弟 948 葉

雷氏曰 經前已有 「爲舊君」 ,今復有此 「舊君」 。傳所以知前經是仕焉而已,後經是待放未去者,蓋以兼服小君,知恩有深淺也。43 仕焉而退,君臣道足,恩義旣施,恩及母妻。今被放而去,名義亦盡矣。44 若君不能掃其宗廟,則但 45 不爲戎首而已。46 以其猶復未絕,故得同於人庶,適足以反服於君,不獲及其親也。通典卷 90禮五十 「齊縗三月」 ,弟十八冊五十三葉,弟 291 葉

胡氏培翬曰 雷氏以此但爲舊君服,不爲舊君之母、妻服,與仕焉而已者異,其說是矣。至待放未去,乃是注文,雷亦以爲傳云,則失檢也。

徐氏乾學云: 「以道去君,則凡有故而去者皆是也,何獨指三諫不從者乎? 」 ……以道去君,卽孔子所謂 「以道事君,不可則止」 者,故鄭假三諫不從者言之。明其自行去君,非以罪見逐。其實以道去君所包者廣……若有罪見逐,君絶其祿位,收其宗廟,其妻、長子亦不得留在本國矣。惟上條主言妻、長子之服,故不言大夫之服。此條主言大夫之服,故不言妻子之服。其實二條皆是恩義未絶,大夫去與未去,及其妻與長子之在國者,皆服齊衰三月也。……鄭注前以仕焉而已者言,後以放逐之臣言,不無自相矛盾,徐氏譏之是矣。卷 23,弟 1103─1105 葉

下爲大功九月

7.07 姪丈夫、婦人,報

鄭注 爲姪男女服同。卷 32,弟 965 葉

傳曰 姪者何也?謂吾姑者,吾謂之姪。

雷氏曰「謂吾姑者,吾謂之姪」 ,此名獨發姑。發姑與伯叔,於昆弟之子,其名宜同,然以女子有行事殊伯叔,故獨制姪名,而字偏從女,如舅與從母,爲親不異。而言 「謂吾舅者,吾謂之甥」 ,亦猶自舅而制也,名發於舅字,亦從男。故姪字有女,明不及伯叔;甥字有男,見不及從母。是以周服篇無姪字,小功篇無甥名也。通典卷 68禮二十八 「甥姪名不可施伯叔從母議」 ,弟十四冊二十一葉,弟 429 葉

顏氏延之曰 伯叔有父名,則兄弟之子不得稱姪,從母有母名,則姊妹之子不可言甥。且甥姪唯施之於舅姑耳,何者?姪之言實也,甥之言生也。女子雖出,情不自絕,故於兄弟之子,稱其情實;男子居內,據自我出,故於姊妹之子,言其出生。伯叔本內,不得言實;從母俱出,不得言生。然謂吾伯叔者,吾謂之兄弟之子;謂吾從母者,吾謂之姊妹之子。同上

賈疏「謂吾姑者,吾謂之姪」 者,名唯對姑生稱。若對世叔,唯得言昆弟之子,不得姪名也。卷 32,弟 966 葉

瀚案 此條很有意趣。雷氏云,女子之行事不同於男子,所以特別用 「姪」 這箇字,從女旁,就象舅專門制 「舅」 名,從男旁,甥專制 「甥」 字,從男旁,而姨只稱 「從母」 。但是姑的親情實等同於伯叔,就象舅與從母的關係一樣。服制稱 「姪」 就無關伯叔這些男子,稱 「甥」 則無關從母這些女子。所以沒有姪爲姑服期的情況,沒有甥爲舅服小功的情況。而顏延之前半部分與雷氏同,後半部分從訓詁的角度加以解釋, 「姪」 訓爲實, 「甥」 訓爲生。瀚案,弟 1 條鄭注曰 「絰之言實」 ,案廣韻「實」 爲質 A 韻, 「姪」 爲質 B 韻或屑韻, 「絰」 爲定母屑韻,姪絰二字音同,實姪二字爲旁轉,故可以音訓。

雷次宗和顏延之是同時代的人,而都不約而同地選擇辨章姪甥的槪念來詮釋經義,其中的一些細節可以玩味。韓樹峰考證道:

「姪」 之新義在兩晉南北朝時期,在精英階層撰寫的文獻資料中其應用雖有漸趨增多的跡象,但與表達同一含義的傳統稱謂 「兄子」 「弟子」 相比仍處於劣勢。……南北朝時代,士、庶階層涇渭分明……兩者之閒存在著一道不可逾越的鴻溝,大衆文化與精英文化的對流也就相當困難。這樣,早在三國時期出現的姪之新義,很難被上層社會認可和接受。韓樹峰:中古時期的 「姪」「兄子」 「弟子」 歷史硏究2010 年弟 1 期

足見,雷氏、顏氏的說法是 「精英文化」 之屬,這時下層已出現呼 「兄子」 「弟子」「姪」 的現象,而雷、顏依然津津樂道於儒經舊義。賈氏從雷氏。

7.10 公之庶昆弟、大夫之庶子,爲母、妻、昆弟。傳曰 何以大功也?先君餘尊之所厭,不得過大功也。大夫之庶子則從乎大夫而降也。父之所不降,子亦不敢降也

鄭注 公之庶昆弟,則父卒也。大夫之庶子,則父在也。其或爲母,爲妾子也。言從乎大夫而降,則於父卒如國人也。昆弟,庶昆弟也。舊讀昆弟在下,其於厭降之義,宜蒙此傳也,是以上而同之。父所不降,謂適也。卷 32,弟 968 葉

雷氏曰 公羊傳「國君以國爲體」 。是以其人雖亡,其國猶存,故許有餘尊以厭降之。通典卷 91禮五十一 「大功成人九月」 ,弟十九冊三葉,弟 305 葉

凌氏廷堪曰 竊謂公之庶昆弟,其父雖卒,而適子尚爲諸侯,是先君之餘尊猶在,故爲所厭,不得伸也。弟 231 葉

張氏錫恭引顧氏炎武曰 尊尊親親,周道也。諸侯有一國之尊,爲宗廟社稷之主,旣没而餘尊猶在。……大夫之尊不及諸侯,旣没則無餘尊,故其庶子於父卒,爲其私親並依本服,如邦人也。親不敵尊,故厭,尊不敵親,故不厭。此諸侯、大夫之辨也。卷 10,弟 687 葉

瀚案 此條雷注引公羊以釋傳 「先君餘尊之所厭」 。案,原文爲 「國君一體也:先君之恥,猶今君之恥也;今君之恥,猶先君之恥也。國君何以爲一體?國君以國爲體,諸侯世,故國君爲一體也。 」 國君以國爲體,國君代表的不僅是其箇人,更是一國, 「先君之恥猶今君之恥」 ,那麼我們說 「先君之尊猶今君之尊」 也是沒問題的。顧炎武也討論了國君餘尊的問題,而大夫沒有餘尊可言,庶子可申其私親。

下爲小功殤五月

9.09 爲姪、庶孫丈夫、婦人之長殤

徐氏淵譯 姑姑爲侄子的長殤,祖父爲庶孫、女孫的長殤〔服小功五月〕。弟 83 葉

馬氏融曰 適人姑還爲姪,祖爲庶孫,成人大功,長殤降一等,故小功也。言丈夫婦人者,明姑與姪、祖與孫竦遠,故以遠辭言之。

雷氏曰 前大功章爲姪,已言丈夫、婦人。今此自指庶孫言,不在姪。通典卷 92禮五十二 「小功殤服五月」 ,弟十九冊六葉,弟 311 葉

賈疏 謂姑爲姪成人大功,長殤在此小功。不言中殤,中從下。不言男子女子,而言丈夫婦人,亦是見恩疏之義。 「庶孫」 者,祖爲之大功,長殤、中殤亦在此小功。言丈夫婦人,亦是見恩疏也。儀禮注疏卷 32喪服弟十一,弟 979 葉

胡氏培翬引盛氏世佐曰 丈夫婦人兼姪與庶孫言,雷說非。卷 24,弟 1141 葉

張氏錫恭曰 丈夫婦人自兼姪與庶孫,當從盛氏說。卷 12,弟 768 葉

瀚案 此條闡明書法,或可歸爲省文例。次宗所說 「前大功章爲姪,已言丈夫、婦人」 ,指弟 31 條 「姪丈夫、婦人」 ,前面已經提到姪子姪女服同,此處不必再說 「爲姪丈夫、婦人、庶孫丈夫、婦人之長殤」 。本經 「丈夫、婦人」 是爲了說明祖爲庶孫男女服同。徐淵似認同次宗。

馬融、賈公彥、盛世佐、張錫恭看法與次宗不同,認爲此丈夫婦人包括姪、庶孫而言。

經 7.04 大功章 「庶孫」 ,鄭注曰: 「男女皆是。下殤小功章曰『爲姪、庶孫丈夫、婦人』同。 」 賈疏: 「女孫在室與男孫同,其義然也。引殤小功者,欲見彼殤旣男女同,證此成人同不異也。 」 儀禮注疏卷 31,弟 955 葉結合此條鄭注和賈疏,康成意在引小功殤章未成年庶孫包括丈夫婦人,來證明大功章成年庶孫也應當包括丈夫婦人。但我們並不能推導出在鄭玄看來,小功殤章的姪是否也包括丈夫婦人。

實際上這不能算一箇問題,不管此處的 「丈夫婦人」 有沒有包括姪,侄子姪女服同這一事實是確定的。

下爲小功五月

10.07 從母。丈夫、婦人報。傳曰 何以小功也?以名加也。外親之服皆緦麻也

徐氏淵譯 外甥、外甥女爲其從母母親的姊妹,今稱姨媽〔服小功五月〕。作爲報償,從母也爲其外甥、外甥女服小功五月。弟 152 葉

馬氏融曰 外祖、從母,其親皆緦也,以尊、名加,故小功也。

鄭注 外親異姓,正服不過緦。 「丈夫婦人」 ,姉妹之子男女同。卷 33,弟 989 葉……

雷氏曰 夫二親恩等而中表服異,君子類族辨 47 物,本以姓分爲判,故外親之服不過於緦。於義雖當,求情未愜,苟微有可因,則加服以伸心。外祖有尊,從母有名,故皆得因此加以小功也。48 舅情同二人 49,而名理闕無,因故有心而不獲遂也。然情不止於緦,亦以見於慈母矣。50 至於餘人,雖有尊、名,而不得加者,服當其義,情無不足也。通典卷 92禮五十二 「小功成人服五月」 ,弟十九冊六葉,弟 312 葉

瀚案 這段雷注有些難懂,現翻譯如下:

父母兩族恩義相等,但內外的服制有差異,因爲君子以族爲類,按家族來確立自己在社會中的關係,這都要以姓爲判斷標準,所以外親的服制不超過緦麻。按道理來說是這樣的,但從情感來說遠遠不夠,所以一旦有可以憑藉的縁由,就提高服制等級來表達自己的哀情。外祖父以父而尊,姨母有母親之名,因而可以藉此加服,爲其服小功。舅之恩情與外祖母、姨母同,但由於無名無尊,故不可加服。慈母由於有恩,可以加服。至於其他人,有尊而不加,是由於其服已經配於其情了。

次宗此段議論極爲精彩。據通典,唐貞觀十四年,太宗與魏徵議,舅加服小功,同從母。顧炎武、凌曙對此都加以批判,雷次宗的看法作爲未失精醇的六朝古義而被加以推崇。51

後世經生亦對外族、從母加服之義多有探討,此不贅述。52

10.13 君子子爲庶母慈己者。傳曰 君子子者,貴人之子也。爲庶母何以小功也?以慈己加也

徐氏淵譯 君子諸侯、大夫、公士嫡妻的兒子爲撫育自己的庶母〔服小功五月〕。弟 190 葉瀚案,據鄭注,則不應當包括諸侯。

戴氏聖曰 君子子爲庶母慈己者,大夫之嫡妻之子,養於貴妾,大夫不服賤妾,慈己則緦服也。其不言大夫之子而稱君子子者,君子猶大夫。

馬氏融曰 爲慈養己者服小功。貴人者,適夫人也。子以庶母慈養己,加一等小功也。爲父賤妾服緦,父没之後,貴賤妾皆小功也。

鄭注 君子子者,大夫及公子之適妻子。云君子子者,則父在也,父沒則不服之矣。以慈己加,則君子子亦以士禮爲庶母緦也。……卷 33,弟 991─992 葉

雷氏曰 大夫不服凡妾,父 53 所不服,子亦不敢服,安得爲庶母緦哉?大夫雖 5455 姪娣,今所服者,將姪娣之庶母。通典卷 92禮五十二 「小功成人服五月」 ,弟十九冊七葉,弟 314 葉

胡氏培翬曰 若戴氏、雷氏之義,則以大夫子爲父之貴妾緦,此庶母自指貴妾也。卷 24,弟 1157 葉

張氏錫恭曰 大夫旣爲貴妾緦,則君子子自當爲庶母緦。雷氏次宗云爲姪娣之庶母是也。卷 13,弟 851–855 葉

徐氏乾學曰: 「此傳不言爲慈己服,而言爲慈己加,則是本服應緦,因慈己而加至小功耳。蓋禮,大夫爲貴妾緦,則子從父服,亦應爲庶母緦。其異於士者,士則不論父子之貴妾賤妾,皆視爲庶母而服緦。大夫之子則必父之貴妾乃服緦,而賤妾則竟無服耳。 」 卷 13,弟 846–849 葉

張氏帥曰 依鄭之意,凡是庶母慈己者,子都要爲其服小功。雷次宗則認爲經文所云慈己庶母并非父親之凡妾,而是父親的貴妾。因此只有父之侄娣慈己的,子纔可以爲此庶母服小功。

瀚案 弟 35–37 條當合而觀之,此條雷注與 37 條的問荅文意相同。 「大夫雖服姪娣」 一句, 「雖」 若讀爲 「雖然」 ,則上下文殊不可通,當解爲通 「唯」 56:大夫只爲姪娣之妾服緦麻。 「大夫唯服姪娣」 的原因見下弟 36 條傳 「大夫以上爲庶母無服」 ,及弟 37 條經〔大夫爲〕貴臣、貴妾。 「姪娣之庶母」 意爲身份爲姪娣的庶母,卽貴妾。可參看張帥的解說。

戴聖、馬融認爲,大夫之子爲父之貴妾本服緦,慈己者則加服小功,爲賤妾本無服,慈己者則加服緦。鄭玄在此條經注中未區分庶母之貴賤,統言 「君子子亦以士禮爲庶母緦也」 。而次宗看到了鄭注的模糊性,嫌賤妾亦本服緦,所以特別強調這條經文說的是 「姪娣之庶母」 。而後世學者,如胡培翬、張錫恭、徐乾學等,皆贊同次宗的看法。

下爲緦麻三月

11.11 士爲庶母。傳曰 何以緦也?以名服也。大夫以上爲庶母無服。卷 33,弟 998 葉

雷氏曰 爲五 57 服之凡 58 不稱其人者,皆士也。若有天子諸侯下及庶人,則指其稱位,未有言 「士爲」 者。此獨言士何乎?蓋大夫以上庶母無服,庶人無妾則無庶母,爲庶母者 59,唯士而已,故詭常例,以著唯獨一人也。通典卷 92禮五十二 「緦麻成人服三月」 ,弟十九冊十葉,弟 319 葉

賈疏 上下體例,平文皆士。若非士,則顯其名位。傳云 「大夫已上爲庶母無服」 ,則爲庶母是士可知。而經云 「士」 者,當云大夫已上不服庶母,庶人又無庶母,爲庶母服者,唯士而已,故詭常例言 「士」 也。卷 33喪服弟十一,弟 998 葉

張氏錫恭曰 褚氏寅亮曰: 喪服一篇指士爲多,獨於此言『士』者,一以見下『貴臣貴妾』之服爲大夫制,不爲士制,故於此特別言『士』也。 」 曹氏元弼曰: 「後人以下條『貴臣貴妾』爲亦士爲之,則傳當於下緫云『大夫以上爲庶母、貴臣貴妾無服』矣。 」 鄭氏珍曰: 「喪服經例,誠如雷説,不應此經獨詭常例。今以傳文推之,知『士爲』二字淺人因傳妄加,非經原有。蓋緦麻諸親,自天子至於庶人,無不有者。天子已無期服,自不論緦。公卿大夫所服緦,惟此章『貴臣貴妾』是其專有,不下及士。此外皆降一等,則俱無服矣。庶母旣在緦章,大夫無服可知。傳必著『大夫以上爲庶母無服』者,正以經止言『庶母』則嫌大夫以上亦服之。何者?己爲大夫,若適子者,庶母爲之三年,若庶子者,仍爲之期,不應有施無報,嫌於有服一也。……己爲大夫,如父亦爲大夫,庶母亦是父之貴妾,其死,父爲之緦麻。不應父之所服,子敢不服,父所不降,子敢於降,嫌於有服三也。……若經本有『士爲』二字,則已顯出主名,與諸侯爲天子、寄公爲所寓等文一例,自移不到大夫以上,何嫌不爲庶母服,而傳如此云乎? 」 錫恭按,私箋說似創而不背鄭義,錄存以俟考。卷 14,弟 897–899 葉

瀚案 此條著重討論書法。次宗認爲在喪服篇之中,凡是沒有主語的,皆爲士,而天子、諸侯、大夫、庶人,則皆指其稱位。案喪服全篇,寫明名位的有 30 條,非士而不顯稱位的 5.09、7.11 兩條。案,5.09 「舊君」 ,鄭注: 「大夫待放未去者」 儀禮注疏卷 31,弟 947 葉,旣然是待放未去的舊君,就只能是大夫而不是士。7.11 「皆爲其從夫昆弟之爲大夫者」 ,鄭注: 「皆者,言其互相爲服」 儀禮注疏卷 32,弟 969 葉,那麼主語自然是 「大夫」 。可見雷氏此條例之塙當。賈公彥云 「未亡之時,有天子、諸侯、卿大夫、士之喪服,其篇各別,今皆亡,唯士喪禮在。若然,據喪服一篇,揔包天子以下服制之事……不專據士」儀禮注疏卷 28喪服弟十一序言,弟 859 葉喪服篇雖包擥天子以下至庶人的服制,但仍以士禮爲基礎。

次宗又根據春秋「詭辭」 的槪念,提出了 「故詭常例」 這一解釋:此處出現 「士爲庶母」 的特例,是因爲大夫以上爲庶母無服,而庶人無妾,故只有士得爲庶母緦。賈疏全襲雷注,只是重新組織了語言。但正如賈公彥所說, 「傳云『大夫已上爲庶母無服』,則爲庶母是士可知」 ,讀者是一看便知道稱位是士,又何必 「詭常例」 來強調是士?針對這一問題,後世學者提出了諸多解釋:

褚寅亮認爲下一條主語是大夫,所以此處強調 「士」 。曹元弼提出質疑,旣然如此,爲何不在下一條寫明 「大夫」 ,而要曲折地在此條寫明 「士」 ?鄭珍的解釋較有說服力,他從正反兩方面解釋 「大夫以上爲庶母無服」 的原因,結論是 「士爲」 二字是後人妄加的。另外,此處鄭玄沒有作注,他可能是看到了其中的難解之處而有意回避,我們暫且采納鄭珍的解釋。

11.12 貴臣、貴妾。傳曰 何以緦也?以其貴也

鄭注 此謂公士、大夫之君也,殊其臣妾貴賤而爲之服。貴臣,室老、士也;貴妾,姪娣也。天子、諸侯降其臣妾無服。士卑無臣,則士妾又賤,不足殊,有子則爲之緦,無子則已。卷 33,弟 998 葉

雷氏曰 宋袁悠問曰: 「喪服,大夫爲貴臣貴妾緦,何以便 60 爲庶母無服?又按檀弓云:『悼公之母死,哀公爲之齋縗,有若曰: 「諸侯爲妾齋縗,禮歟? 」 』鄭注云:『妾之貴者,爲之緦耳。』左傳云:『晉少姜卒,明年正月旣葬,齊使晏平仲,請繼室,叔向對曰: 「寡君以在縗絰之中」 』。按此,諸侯爲妾,便有服也。 」

次宗荅曰: 「大夫爲貴妾緦,按注,貴妾,姪娣也。夫姪娣實貴,而大夫尊輕,故不得不服。至於餘妾,出自凡庶,故不服也。又天子諸侯一降旁親,豈容媵妾更爲服也?鄭注喪服無服是也。又注檀弓哀公爲悼公母齋縗云:『妾之貴者 61,爲之緦耳』。此注謂諸侯爲貴妾緦,旣與所注喪服相連,且諸侯庶子母卒無服,皆以父所不服,子 62 亦不敢服。未喻檀弓注云何以服,言諸侯爲貴妾緦耶?左傳所言云少姜之卒,有縗絰之言者,是春秋之時諸侯淫侈,至於甚者乃爲縗絰,此蓋當時之弊事,非周公之明典也。 」 通典卷 92禮五十二 「緦麻成人服三月」 ,弟十九冊十葉,弟 320 葉

張氏錫恭曰 馬氏融曰 「天子貴公,諸侯貴卿,大夫貴室老,貴妾謂姪娣也。 」 馬氏以此經爲通大夫以上。然天子、諸侯一降旁親,豈容更服媵妾?雷氏荅袁悠之問并足正馬氏之誤矣。卷 14,弟 905 葉

瀚案 此條經議,鄭注層次分明:諸侯以上,對妾無服;公士、大夫對貴妾服緦,對凡妾無服;士如果有子,則爲妾服緦因爲弟 36 條經文言 「士爲庶母」 ,如果無子,則無服。

袁悠閱讀鄭注後,提出兩箇疑問:1爲何大夫只爲貴妾服緦,而對凡妾無服?次宗荅曰,只有諸侯以上得以以尊絕旁期,而大夫地位尚輕,不得以尊厭貴妾,依然要爲貴妾服,而對其餘凡妾,則不用服喪。

2檀弓 「悼公之母死」 條,鄭注云 「妾之貴者,爲之緦耳」 ,根據語境,哀公是諸侯,則鄭玄語意爲 「諸侯妾之貴者,爲之緦耳」 ,豈不與本條經文矛盾?次宗列舉兩條理由進行解釋:①諸侯庶子爲母無服,是因爲父不爲妾服,子也不敢服。② 「與所注喪服相連」 ,此句不太好理解,可以參看孔穎達疏: 「天子諸侯絕旁期,於妾無服,唯大夫貴妾緦。以哀公爲妾著齊衰服,故舉大夫貴妾緦以對之耳。 」 禮記注疏卷 10檀弓下,弟 743 葉孔氏繼承次宗之意,鄭玄此處只能列舉一箇最高的情況來進行說明,大夫爲貴妾服緦便是爲妾服喪的最高情況了,所以說 「妾之貴者,爲之緦耳」 ,而不是袁悠誤以爲的 「諸侯妾之貴者,爲之緦耳」

3左傳記載,魯昭公二年,晉平公爲妾少姜服齊衰。由此觀之,則諸侯爲妾有服。次宗荅曰,這是春秋時期禮壞樂崩之後發生的事,不合於禮。

從這段問荅來看,次宗注經是建立在鄭注基礎上的。

下爲記

12.01 公子爲其母,練冠,麻,麻衣縓縁。爲其妻,縓冠,葛絰帶,麻衣縓縁,皆旣葬除之。傳曰 何以不在五服之中也?君之所不服,子亦不敢服也。君之所爲服,子亦不敢不服也

馬氏融曰 天子、諸侯之庶子爲其妻輕,故縓冠葛帶。

鄭注 公子,君之庶子也,其或爲母,謂妾子也。麻者,緦麻之絰帶也。此麻衣者,如小功布深衣,爲不制衰裳,變也,……諸侯之妾子厭於父,爲母不得伸,權爲制此服,不奪其恩也。卷 33,弟 1004 葉

雷氏曰 令不以十一升布爲冠,恐入正服也。而得用練,雖重,以在周外,非復正服,故可著,63 亦名爲 「本重」 也。通典卷 93禮五十三 「公子爲其母服議」 ,弟十九冊二十葉,弟 339 葉

張氏錫恭引沈氏彤曰 練冠升數經傳無文,今以旣葬受冠升數推之,則斬衰當八升,齊衰當九升,開元禮練冠八升九升是也。此麻衣之練冠當十升,注云此麻衣如小功布,小功降服十升,則練冠亦十升也。卷 15,弟 970–972 葉

瀚案 雷氏注中只有此條與弟 1 條在討論服制。次宗認爲,此經爲變服,之所以不用十一升布,是因爲怕讓人誤以爲是正服,而練旣不是正服,又厚重,所以可以戴練冠練冠以其厚重的特點,也叫本冠。案, 「大功布九升,小功布十一升。 」 賈疏: 「此章有降、有正、有義,降則衰七升,冠十升;正則衰八升,冠亦十升;義則衰九升,冠十一升。十升者降小功,十一升者正小功。 」 儀禮注疏卷 31,弟 954 葉 「十一升布」 ,卽小功布,不戴小功布製成的冠,而戴練冠,嫌是一般的小功服。之所以不是正服,公子之父死後,則爲其母服大功,父存,厭於父尊,則服變服。

沈氏與雷氏異,沈氏以爲降小功,雷氏以爲正小功。案,12.18 云: 「小功十升若十一升」 。十升與十一升之異無關緊要,俟之待考。

12.06 朋友麻

鄭注 朋友雖無親,有同道之恩,相爲服緦之絰帶,檀弓曰: 「羣居則絰,出則否。 」 其服弔服也。周禮曰:凡弔當事,則 「弁絰服」 ,弁絰者,如爵弁而素,加環絰也。卷 34,弟 1018 葉

雷氏曰 學生事師雖無服,有父兄之恩,故稱弟子也。64儀禮注疏卷 7士相見禮弟三,弟 178 葉

雷氏曰 師如父兄,故自稱弟子也。禮記注疏卷 2曲禮上,弟 109 葉瀚案,此條未見於馬氏輯本

胡氏培翬曰 言朋友麻而不言師服者,程子云: 「師不立服,不可立也。如顔、閔於孔子,其成己之功,與君父並。其次各有淺深,稱其情而已。下至曲藝,莫不有師,豈可一槪制服? 」 今案:弔服加麻,師與朋友同,見檀弓注。而其異於朋友者,心喪三年,出行亦絰。檀弓「事師,服勤至死,心喪三年」 ,又曰 「孔子之喪,二三子皆絰而出」 ,是也。卷 25,弟 1186─1188 葉

庶子爲後者爲其外祖父母、從母、舅無服,不爲後如邦人

雷氏曰 爲父後者服其本族。儀禮注疏卷 34,弟 1021 葉瀚案,此條未見於馬氏輯本

賈疏 以其與尊者爲一體,旣不得服所出母,是以母黨皆不服之。不言 「兄弟」 而顯尊親之名者,雷氏云 「 …… 」 若言 「兄弟」 ,恐本族亦無服,故汎著其尊親之號,以別於族人也。卷 34,弟 1021 葉

張氏錫恭引萬氏斯大曰 身爲庶子,於其生母之黨,欲尊而親之,則嫌於干適;將薄而遠之,則疑於賤母。……愚反復思之,乃知古者妾子於生母之黨,一如適子之於母黨,無異稱,無異服也。古者妾不得體君,於私家得遂,故喪服傳公妾以及士妾爲其父母期,大夫之妾爲世父母、叔父母、姑姊妹大功,而又言 「凡妾爲私兄弟如邦人」 ,是妾得服其私親也。妾旣得服其私親,則其子從母而服其私親,不亦宜乎?然其爲父後而於外祖父母、從母、舅無服,則何也?古人於子,無問衆寡,以一人爲後。妾子而立爲父後,則與尊者爲一體,不敢服其私親。此無論於生母黨無服,卽爲其生母,父在服期,父卒三年者,亦降而止於緦也。卷 15,弟 1014–1016 葉

(婦喪久不葬不除服議)

雷氏曰 宋蔡廓問雷次宗云: 「禮稱唯主喪不除,恐此正施於嫡傳重者耳。按漢蕭太傅云『所主喪獨謂子也』。又按王肅云斬縗之喪未葬,直云主喪不除。而王舉重爲言,明正謂孝子不變,餘皆除也。今世人爲妻亦不除主喪,將宜除邪? 」 雷次宗曰: 「不言三年而云主喪,是不必唯施子孫也。吉凶異道,不得相干,殯柩尚在,豈可弁冕臨奠。夫主妻喪,以本重故也,謂不宜除。 」 通典卷 103禮六十三 「婦喪久不葬服議」 ,弟二十一冊十五葉,弟 480 葉瀚案,此條未見於馬氏輯本

瀚案 蔡廓所說 「禮稱唯主喪不除」 ,出自喪服小記 「久而不葬者,唯主喪者不除。其餘以麻終月數者,除喪則已。 」 鄭注: 「其餘,謂旁親也,以麻終月數,不葬者喪不變也。 」 孔穎達疏: 「今云『唯主喪者』,亦欲廣說子爲父,妻爲夫,臣爲君,孫爲祖,得爲喪主,四者悉不除也。……庾云:『謂昔主,要記服問曰: 「君所主:夫人、妻、大子、適婦」 ,故謂此在不除之例。定更思詳,以尊主卑,不得同以卑主尊,無縁以卑之未葬,而使尊者長服衰絰也。且前儒說 「主喪不除,無爲下流」 之義,是知主喪不除,唯於承重之身爲其祖曾。若子之爲父,臣之爲君,妻之爲夫,此之不除也,不俟言而明矣。』 」 禮記注疏卷 33喪服小記,弟 2364 葉

庾蔚認爲子爲父,臣爲君,妻爲夫這幾種情況,子、臣、妻是主喪者,地位較父、君、夫爲卑,故主喪不除。但反過來,父爲子、君爲臣、夫爲妻,主喪者爲尊者,則不應當不除喪。孔穎達贊同庾蔚的看法。

雷氏 「吉凶異道,不得相干」 一句,出自禮記‧喪服四制 「夫禮,吉凶異道,不得相干,取之陰陽也。 」 鄭注: 「吉禮凶禮異道,謂衣服容貌及器物也。 」 禮記注疏卷 63,弟 4037 葉鄭玄從極淺近的角度,說朙吉凶之禮的差異正是從衣服、容貌、器物表現出來的。而次宗全用鄭意,認爲此時尚未下葬,喪禮仍未結束,怎能穿著喪禮已除之後的衣服。初看這句話,可能會覺得次宗邏輯不連貫,當結合了鄭注之後,纔發現他實際上是鄭玄的忠實追隨者。

雷氏根據喪服小記經文 「不言三年而云主喪」 ,以及 「吉凶異道,不得相干」 的鄭注,認爲不除喪這一原則具有普適性,夫爲妻不應除喪。

他說 「夫主妻喪,以本重故也」 ,所謂本,卽夫妻之閒的親親之道。雷氏重親親之道,庾氏重尊尊之道,難以遽斷孰是孰非。


  1. 張爾岐:儀禮鄭注句讀卷 11,文淵閣四庫弟 108 冊 144a 葉 ↩︎

  2. 本爲 「及」 ,據文意改爲 「反」 。 ↩︎

  3. 原文爲 「婦人不爲主而杖者:姑在爲夫杖。母爲長子削杖。女子子在室爲父母,其主喪者不杖,則子一人杖。 」 鄭注: 「女子子在室,亦童子也。一人杖,謂長女也。許嫁及二十而筓,筓爲成人,成人正杖也。 」 禮記注疏卷 33喪服小記,弟 2379 葉 ↩︎

  4. 錫恭案, 「體」 上脫 「正」 字。卷 2,弟 126 葉 ↩︎

  5. 馬本爲 「三」 。 ↩︎

  6. 「以所後者,或爲祖父,或爲高曾」 一句,通典「似所後己或爲高曾」 ,今據馬本改之。 ↩︎

  7. 瀚案, 「君至尊也。 」 鄭注: 「天子、諸侯及卿大夫有地者皆曰君。 」 儀禮注疏卷 29,弟 884 葉 ↩︎

  8. 禮記注疏卷 28內則,弟 2106 葉 ↩︎

  9. 詳見禮經釋例卷 8,弟 213–215 葉;顧遷:敖繼公儀禮集說與清代禮學史林2012 年弟 3 期。 ↩︎

  10. 錫恭案,此緫承妻、妾、女子子。疏云 「越」 固非,引雷說亦微誤。喪服鄭氏學卷 3,弟 210 葉 ↩︎

  11. 錫恭按,孔氏疏小記 「未練而出」 句用此誼。喪服鄭氏學卷 3,弟 228 葉 ↩︎

  12. 本無 「其」 字,據文意補。 ↩︎

  13. 通典「母無以此議而加崇焉」 ,今從張錫恭改之。 ↩︎

  14. 通典 「父」「婦」 ,今從張氏錫恭改之。 ↩︎

  15. 通典「以其御仰述祖禰」 ,今從馬氏、張氏改之。 ↩︎

  16. 通典「今甚言父母者」 ,今從馬氏、張氏改之。 ↩︎

  17. 胡培翬的討論詳見儀禮正義卷 22,弟 1051 葉前後;張錫恭的討論詳見喪服鄭氏學卷 5,弟 335–341 葉。 ↩︎

  18. 「不直云」 一句是雷注還是賈疏,不是很確定,但當作雷注更加合理。 ↩︎

  19. 此句本作 「欲見時早出之義」 ,曹氏元弼曰: 「 『時』上脫『及』字」喪服鄭氏學卷 6,弟 361 葉 ↩︎

  20. 馬本無 「爲」 字。 ↩︎

  21. 馬本無 「皆」 字。 ↩︎

  22. 通典「薨」 ,今據馬本改之。 ↩︎

  23. 通典「服」 ,今據馬本改之。 ↩︎

  24. 通典「廷」 ,馬本作 「庭」 ,蓋古無 「庭」 字。 ↩︎

  25. 此句本作 「良由旣曰外志成」 ,張氏錫恭曰: 「 『志』字疑衍」 ,據刪之。 ↩︎

  26. 此句本作 「反於昆弟伯叔耳」 ,張氏錫恭曰: 「爲無主者不降服,不言『昆弟之女子子報』,惟言『姑姊妹』,則此『伯叔』二字誤,當云『反於昆弟及姪耳』 」 。據改之。 ↩︎

  27. 通典「女子云」 ,馬本作 「女子之」 ,張氏錫恭曰 「 『云』疑『子』 」 。瀚案,當爲 「子」 。 ↩︎

  28. 錫恭案,此七字不可曉,當有奪誤。喪服鄭氏學卷 7,弟 494 葉 ↩︎

  29. 爲姑姊妹之夫無服。見徐淵書弟 158、160 葉 ↩︎

  30. 參見馮煥珍:净影寺慧遠著述考中山大學學報社科版2001 年弟 5 期。 ↩︎

  31. 徐文明:維摩詰經譯注卷 1佛国品,北京:中華書局,2012 年,弟 24 葉。 ↩︎

  32. 通典「接」 ,今據馬本改之。 ↩︎

  33. 通典「若復報之妾」 ,今從馬氏、張氏改之。 ↩︎

  34. 張氏錫恭曰: 「 『誠』,疑『誡』之爛文」 ,據改之。卷 7,弟 512 葉 ↩︎

  35. 通典「竟」 ,他本作 「意」 。 ↩︎

  36. 此句本作 「所嫌者尊,故降不言士妾也。 」 張氏錫恭曰 「 『故降』二字當倒,『降』字上屬爲句。 」 卷 7,弟 523 葉今據改之。 ↩︎

  37. 馬本句末多 「者」 字。 ↩︎

  38. 馬本 「歿」「沒」 。 ↩︎

  39. 馬本 「由」「所」 。瀚案,當爲 「無由」 。 ↩︎

  40. 馬本無 「當」 字。張氏錫恭曰: 「 『雷』字誤,讀禮通考引作『者』。 」 喪服鄭氏學卷 8,弟 553 葉蓋張氏所據本作 「無由施於尊雷」 。今據北宋本通典「當」 字更確。 ↩︎

  41. 鄒遠志:經典與社會的互動:兩晉禮學議題硏究,湖南大學岳麓書院,博士論文,2010 年。也可參看鄒遠志、陳戍國:喪服視角下所見兩晉朝廷對於舊君故吏關係的控制湖南科技學院學報2014 年弟 11 期。 ↩︎

  42. 通典「謂」 。 ↩︎

  43. 馬本但作 「傳所以知前經是仕焉也」 。 ↩︎

  44. 通典「今被而放,亦名義盡矣」 ,馬本作 「今被放而去,名義盡矣」 。 ↩︎

  45. 馬本無 「但」 字。 ↩︎

  46. 錫恭案,此二語誤。子思對魯穆公言禮失之後相報之情。若論禮之正,無是事也。喪服鄭氏學卷 8,弟 599 葉 ↩︎

  47. 通典「辯」 ,今據馬本改之。 ↩︎

  48. 馬本但作 「於義雖當,求情未愜,茍微,以小功也。 」 ↩︎

  49. 錫恭按,二人謂外祖、從母。卷 14,弟 938 葉 ↩︎

  50. 錫恭案,尊生乎親,名附乎實,外祖以尊加,從母以名加,非強作之也。舅之異於從母,宣氏舒、庾氏蔚之論之詳矣。此謂有情不遂,恐未然也。雷氏說多是,惟此爲瑜不掩瑕。卷 13,弟 814 葉 ↩︎

  51. 詳見喪服鄭氏學卷 14,弟 938–940 葉。 ↩︎

  52. 詳見喪服鄭氏學卷 13,弟 815–817 葉 ↩︎

  53. 馬本 「父」「婦」 。張氏錫恭曰: 「 『父』原本誤『婦』。 」 喪服鄭氏學卷 13,弟 846 葉 ↩︎

  54. 他本作 「雖」 ,張氏锡恭曰: 「 『雖』當作『惟』 」喪服鄭氏學卷 13,弟 846 葉 ↩︎

  55. 馬本 「服」「緦」 。 ↩︎

  56. 表記「唯天子受命於天」 ,鄭注: 「唯當爲雖字之誤也。 」 禮記注疏卷 54表記,弟 3594 葉 ↩︎

  57. 馬本 「五」「無」 ,據通典改之。 ↩︎

  58. 通典 「凡」「兄」 ,今據馬本改之。張氏錫恭曰: 「惠氏棟校禮經,引此『兄』作『凡』,是。 」 喪服鄭氏學卷 14,弟 897 葉 ↩︎

  59. 馬本無 「者」 字。 ↩︎

  60. 馬本 「便」「使」 ,據通典改之。 ↩︎

  61. 原無 「者」 字,據上文補之。 ↩︎

  62. 原無 「子」 字,據文意補。 ↩︎

  63. 馬本作 「非服正服可著」 。 ↩︎

  64. 馬國翰注:案雷氏唯注喪服,不聞有儀禮全注。賈疏所引言師弟者,亦云無服。以鄭注引檀弓「羣居則絰,出則否」 ,彼注羣謂 「七十弟子」 。此說弟子當伸鄭義,而文不具,故繫於此。 ↩︎